房產糾紛
深圳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能否要求繼續履行?
330新政出臺后,深圳房價出現了暴漲,大量的業主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后,情愿承擔房屋總價20%的違約金,也不愿意將房屋出售。330新政后,深圳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劇增,而根據深圳以往的司法實踐,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很少判決違約方承擔20%的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一般在房屋總價的5%-10%之間,而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案例屈指可數。
330新政出現后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深圳法院已經有了判決。據本律師了解,在深圳龍崗法院的判決中,支持了買家要求賣家支付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而在深圳羅湖法院的判決中,則支持了買家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結果的不同,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有關。而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則與買賣雙方二手房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房屋的情況有關。
據本律師分析羅湖法院繼續履行合同的案例,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首先,買賣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已經履行了很多合同約定義務,如買家已交付了定金、對首期款進行了監管、銀行已出具貸款承諾函。
其次,不存在阻礙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況,如涉案房屋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況下,就需要考慮抵押權人的因素。而房屋存在查封的情形下,除非解封,否則根本不可能繼續履行。
第三,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簽訂不存在瑕疵。如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上僅有夫或妻一方的簽名。
第四,買家要具有深圳目前限購政策下的購房資格。
第五,買家要有一次性支付全額房款的能力。很多買家認為,銀行已經出具了貸款承諾函,無須全額付款。實際上,銀行的貸款承諾函在法律上的效力還有待商榷。很多銀行在出具了貸款承諾函后,并未實際發放貸款。而在買賣雙方存在糾紛的情形下,銀行發放貸款的意愿就會更低。深圳房產糾紛律師
以上是影響二手房買賣合同能否被法院判決繼續履行的主要因素,但不可能囊括所有,其它影響繼續履行的因素還是存在的,具體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二手房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主要看是否存在繼續履行的障礙。因此,買家在簽訂合同后,遇到賣家違約時,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切不可一味主張繼續履行合同。而賣家如不愿意繼續出售房產,則要有針對性的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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