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萬某勞動爭議案
原告深圳某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區觀光路,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張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男,漢族,1988年5月1日出生,戶籍地址武漢市洪山區,公司員工。
被告萬某,女,漢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戶籍地址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代理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深圳某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萬某勞動爭議一案,原告訴請判令:一、無須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工資余款62538.49元;二、無須支付被告經濟補償金12507.7元;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吳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陸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一、入職時間:2013年9月9日。
二、任職情況:生產部主任。
三、勞動合同訂立情況:雙方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自2014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
四、離職時間:2015年12月30日。
五、關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余款
被告提交的《員工離職結算審批單》中“結算中心備用金、借款及其他事項”一欄載明,尚欠余款62538.49元,原告對該審批單真實性無異議,亦無法說明其主張不予支付上述款項的理由,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六、關于經濟補償金12507.7元
在仲裁庭審中雙方確認上述經濟補償金系原告拖欠被告上述工資余款62538.49元的20%,并非原告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原告在仲裁庭審中對上述補償金金額予以認可,在本案庭審中未對其主張不予支付上述補償金說明理由或舉證證明,故本院對原告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深圳某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原告深圳某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萬某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間正常工作時間尚欠工資余款62538.49元;
三、原告深圳某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萬某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250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深圳某某檢驗檢測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