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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
勞動者“隱瞞前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嗎
發布時間:2020-11-27 13:12:27 瀏覽次數: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原則上勞動者有義務告知的僅限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所隱瞞的“前科”不是刑事處罰,法律和用人單位對于所在崗位沒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比如說一位油漆工入職時隱瞞了曾被強制隔離戒毒的經歷,一般來說,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提醒,勞動合同是否無效,只能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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