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員工離職后被查出學歷及工作經歷虛假,要返還工資嗎?
員工離職后被查出學歷及工作經歷虛假,要返還工資嗎?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凱特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林蔭北街**信息大廈**。
法定代表人:汪**,執行董事。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
上訴人北京某某凱特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上訴人張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33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張海洋獨任審理,于2021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上訴人張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某某公司的第一項、第三項訴訟請求;2.本案二審訴訟費用由張某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為:“某某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該合同尚未成立,故對某某公司主張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對此處的適用法律存在錯誤,某某公司與張某的勞動合同應當為無效。(一)某某公司雖然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但已經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書》,并履行了勞動合同中作為用人單位的相關義務。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如下:“某某公司與張某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一審庭審中,雙方認可張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職,擔任創意中心總經理職位。某某公司主張張某2019年9月12日提出辭職,9月26日起未有出勤,曠工至10月10日。雙方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一審庭審中,雙方認可某某公司發放了工資。(二)因此本案的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勞動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張某以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在一審中,張某當庭承認其在提供教育經歷和工作經歷上存在欺詐,法院也已查清相關事實,張某“持虛假文憑和不實的任職經歷獲取了工作機會。”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張某以虛構教育經歷和任職經歷的欺詐行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且司法審判實務中,如員工因欺詐行為于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即便公司未在勞動合同上蓋章,甚至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法院均會認定勞動合同無效。二、張某造成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一審中某某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足以證明張某在新加坡拍攝項目上有嚴重失職并且給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應予以賠償張某作為創意中心總經理,在與某某璽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璽利公司)的供應商——上海奧代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岱公司)接治KV海報主視覺新加坡拍攝事宜時,于2019年8月22日簽訂了《圖片拍攝服務協議》,同日讓某某公司支付給奧岱公司57萬元拍攝首付款。因張某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供應商反復做無用功,拍攝成本嚴重超支卻未完成預期拍攝任務,項目停滯。張某作為負責人并未積極解決問題,反而突然提出離職,完全未做工作交接便一走了之,導致奧岱公司向某某公司起訴索賠拍攝損失。經法院調解,拍攝項目終止、某某公司為此拍攝項目預付的57萬元全部損失,拍攝成果完全無法使用。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雙方《勞動合同》第三十一條約定,因乙方(張某)原因導致甲方財產受損,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績效、獎金中扣除該損失,如上述扣款無法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另行賠償。故張某應當賠償給某某公司及某某璽利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綜上所述,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方面出現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支持某某公司的第一項、第三項訴訟請求。
張某辯稱,不同意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招聘信息上并沒有具體的學歷要求,如果張某本人能力足夠強,是完全符合勝任能力的,張某提交了工資卡明細,張某收到工資金額僅為114193.5元,對方陳述的還有一部分是由員工轉款,那么對方應該提交員工的身份信息及勞動合同。合同根本就沒有成立,不存在是否有效的問題。簽合同的一方并不是某某公司,所以他們之間應該屬于另一個法律關系。合同是跟案外人簽署的,張某是履職還是幫扶沒有證據對其作出一個證明。即便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不能證明勞動者故意對公司造成損失,應該承擔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一審對于此項判決正確,希望駁回對方第二項請求。張某亦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2.判決某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某某公司行政、人力資源等部門的失職是導致某某公司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因此把損失完全歸責于張某,違背基本事實,對張某也不公平。既然張某與某某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成立,某某公司認為張某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可隨時解聘且免責。根據張某提供的張某入職登記表顯示,張某并未與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某某公司與張某之間形成試用勞動合同關系,試用期為6個月。某某公司在最初張某不能提供其所稱的芝加哥藝術學院的畢業證書,某某公司完全可以決定不予錄用張某,也可以在試用期內的任意一個月認為張某不具備錄用崗位的專業能力辭退張某。2.一審法院對張某能夠勝任所應聘職位的事實認定不清。張某在品牌策劃創意領域已有10年以上的經歷,是其順利通過多輪面試主要因素,最后經某某公司總裁李厚霖親自面試錄用的關鍵,通過張某的微信工作聊天截屏顯示,張某完全勝任該職位。由于張某應聘的職位比較專業,如果張某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素養和能力,張某恐怕一關也通過不了,張某提供的其所在上海中醫藥大學的導師馮年平博士的推薦信中可以看出,張某在大學本科表現優異,學習能力強悍,是馮博士的學生中唯一一個三年就拿到學位的,這也是很多投行、證券公司在清北名校招聘不論專業的原因,主要看中名校畢業生的學習能力。張某在其工作的經歷中,曾在上海極為企業形象策劃公司任創意總監,期間曾經服務過多家500強企業,他在品牌策劃創意領域已有10年以上工作經驗。在實踐中,由于學歷和任職經歷均不能等同于一個人的能力,因此,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一種情況如果張某其受自身能力和素質所限,不能從事或者無法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而本案另一種情況是,張某雖然是持虛假文憑和不實的任職經歷獲取了工作機會,但在實際工作中,勞動者通過自身的努力,完全能夠適應工作環境和崗位的需要,完成工作任務,未使用人單位的利益受損。正是上述第二種情況的出現,使得有些人認為: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雖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其能夠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目的能夠實現。3.張某認可收到了某某公司到帳工資總額為424608.54元屬于張某計算錯誤,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張某實際收到了某某公司支付的上述數額的工資款項。根據張某提供的交通銀行工資卡顯示,張某入職期間,某某公司及其全資母公司某某璽利公司共支付張某工資114193.5元。綜上,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果極為不公正。
某某公司辯稱,不同意張某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張某存在偽造學歷的欺詐行為,應該返還勞動報酬。張某提供虛假的任職經歷,某某公司人力資源并沒有失職的行為。
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2.判令張某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3.判令張某賠償某某公司經濟損失57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某公司(甲方)與張某(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勞動合同書》,但某某公司未在該《勞動合同書》落款處簽字或蓋章,落款處僅有張某一方的簽名。該《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8日,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至2019年9月17日止。《勞動合同書》第四十條規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重大損害是指給甲方商業聲譽造成負面影響,或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兼職的,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虛假應聘資料、簡歷、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學歷、職業經歷、工作業績等;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被勞動教養(在此情形下,自相關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書》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書》第四十二條規定,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此情況下甲方無須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乙方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規定辦理工作交接,若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將按照未完成交接所產生的損失賠償給甲方。《勞動合同書》第四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的,乙方不得依據前一條約定解除本合同:1.乙方沒有承擔違約責任或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2.乙方與甲方就出資培訓、資助購房有相關服務期約定,服務期未滿且乙方未支付對應經濟補償或違約金的;3.乙方未按甲方規定或要求辦理工作交接的。
一審庭審中,雙方認可張某于2019年3月18日入職,擔任創意中心總經理職位。某某公司主張張某2019年9月12日提出辭職,9月26日起未有出勤,曠工至10月10日。張某認可其自9月26日起未到某某公司,但一直跟某某公司的總裁李厚霖溝通新加坡的項目至10月10日。雙方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勞動關系。
某某璽利公司(甲方)與奧岱公司(乙方)簽訂《圖片拍攝服務協議》,乙方提供的服務名稱為KV海報主視覺新加坡拍攝。合同含稅總價款114萬元,首付款57萬元。2019年8月27日,某某璽利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奧岱公司轉賬57萬元。經查,某某璽利公司系某某公司的全資控股母公司。
2019年10月29日、11月6日,奧岱公司分別向某某璽利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就KV拍攝協議事宜進行協商。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出具了奧岱公司與某某璽利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朝預民字第88253號)的訴訟服務告知書。某某璽利公司收到該案的起訴書。2019年11月29日,某某璽利公司與奧岱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內容如下:甲方曾于2019年6月就KV海報主視覺新加坡拍攝以及珠寶白底ID拍攝事宜,委托乙方提供服務。雙方后分別就KV新加坡拍攝簽署含稅合同款計114萬元的《圖片拍攝服務協議》(下稱:《KV服務協議(114萬)》)及珠寶白底ID拍攝簽署合同款計47萬元的《圖片拍攝服務協議》(下稱:《ID服務協議(47萬)》)。鑒于,《KV服務協議(114萬)》項下甲方已支付57萬元(乙方已開具57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ID服務協議(47萬)》甲方尚未支付任何合同款(乙方已開具18.8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現乙方已分別就兩個合同糾紛事宜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案號系2019朝預民字88253號(KV)、2019朝預民字第88346號(ID)。鑒于,《KV服務協議(114萬)》項下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對應開銷達到67.5606萬元,《ID服務協議(47萬)》項下乙方已完成全部工作量。現,就《ID服務協議(47萬)》及《KV服務協議(114萬)》的后續履行及款項結算事宜,雙方于2019年11月29日達成如下和解協議:《ID服務協議(47萬)》合同價款變更為30萬元,乙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開具11.2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6%);甲方于收到11.2萬元增值稅專用發票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最晚不超過2019年12月25日)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30萬元。二、甲乙雙方完成上述第一項約定后,雙方基于《ID服務協議(47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視為履行完畢,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再無任何紛爭,任意一方不得另行起訴。《KV服務協議(114萬)》合同終止履行,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相互不再返還或追償;該合同項下債權債務視為結清,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再無任何紛爭,任意一方不得另行起訴。三、甲方按本協議第一項履行支付義務后,乙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撤訴,撤回第2019朝預民字88253號案及第2019朝預民字第88346號案。如甲方未按本協議第一項履行支付義務,本協議不生效,乙方有權按原訴請金額繼續上述案件之訴訟。
一審庭審中,雙方認可張某試用期的工資為稅后72800元/月,轉正后的工資為稅后91000元/月。雙方認可張某的應發工資為458640元,扣除了公積金、社保等5808元,另因某某公司主張張某給其造成損失,扣除了2019年8月26日至9月25日的應發工資28223.46元,合計扣除了34031.46元,故張某的實際到賬工資為424608.54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某公司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該合同尚未成立,故對于某某公司主張雙方于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因張某提供虛假學歷、虛構工作經歷,嚴重侵害了某某公司的知情權,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與社會價值取向背道而馳。因此,關于某某公司主張張某酌情返還工資款30萬元的理由正當,且數額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某某公司要求張某賠償經濟損失57萬元一節。根據某某公司提供的《圖片拍攝服務協議》、起訴書、和解協議等證據,無法充分證實張某在該項目中有嚴重失職的行為及給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和解協議涉及另一個項目《ID服務協議(47萬)》,無法確認《KV服務協議(114萬)》項目是否存在損失及損失數額。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對于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承擔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張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北京某某凱特經貿有限責任公司工資款30萬元;二、駁回北京某某凱特經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張某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某的工作能力得到公司董事長、人資總監、總經理的高度贊賞。證據二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某工作能力強完全可勝任工作。證據三工資收入明細,證明某某公司打款總額為114193.5元。某某公司未提交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某某公司發表質證意見為:證據一和證據二都是一審證據,不屬于二審新證據,真實性不認可,微信都是可以截取的,內容都是正常工作溝通,也沒有表示其可以勝任工作或者對其工作能力的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三一審已經核實過了。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本案勞動合同書的效力問題;二、張某是否應當返還某某公司工資款30萬元;三、張某是否應賠償某某公司損失。
關于爭議焦點一,某某公司上訴主張雖然其并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蓋章,但雙方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履行,勞動合同已經成立。因張某提供虛假學歷,故勞動合同應屬無效。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本案中某某公司認可其并未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故一審法院認定勞動合同書并未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某某公司上訴主張雙方勞動合同事實上已經履行一節,實際上系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與勞動合同并非同一概念,故某某公司上訴主張勞動合同已經成立且無效,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張某上訴主張其雖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但其工作能力得到某某公司領導認可,完全能夠勝任工作,且某某公司共支付張某工資114193.5元,張某不應返還某某公司工資卡30萬元。對此,本院認為,張某明確認可其存在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亦與誠信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其應當返還相應的工資款。張某雖上訴主張其工作能力得到某某公司認可,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采納。關于工資款數額,張某一審明確認可實際收到某某公司424608.54元,其二審反言某某公司僅支付其工資114193.5元,但未作出合理解釋,故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采納。鑒于張某事實上為某某公司提供了勞動,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張某返還某某公司工資款30萬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某某公司上訴主張張某在新加坡拍攝項目上有嚴重失職并且給某某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張某應予以賠償。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某公司提交的《圖片拍攝服務協議》、起訴書、和解協議等證據,無法充分證實張某在該項目中有嚴重失職的行為,亦無法證明張某的履職行為與某某公司的上述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在其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某公司與張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北京某某凱特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元(已交納);由張某負擔1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