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無共同意思表示不構成共同犯罪
深圳刑事律師:無共同意思表示不構成共同犯罪
【深圳律師網 案情】
2013年某晚22時,被告人武某在朋友家喝完酒后到夜宵店找鐘某喝酒。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武某因嫌在旁邊喝酒的辛某說話聲音大,與辛某發生爭吵,后被人勸開。不久后,辛某又與鐘某、武某爭吵起來,三人相互拉扯扭打在一起。武某將辛某推倒在地,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鐘某在后面用匕首在辛某腿部連捅數刀。經鑒定,被害人辛某傷勢為重傷甲級,傷殘程度評定為四級。
【分歧】
對本案武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武某雖事先與鐘某無通謀致被害人重傷,但在其與鐘某的行為中表明二人有共同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并且造成了被害人重傷甲級的結果,故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沒有被告人武某單獨致被害人輕傷以上行為的證據,故武某不構成犯罪。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須綜合不同犯罪人的犯罪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來確定。共同故意犯罪不僅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意思交流,還要有為達到共同的犯罪目的實施了相同或雖不同但互相配合的行為。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知道自己和同伙都想侵害共同的犯罪對象,并想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的目的。本案中武某與鐘某事先都沒有傷害辛某的意圖,武某在斗毆過程中也沒有傷害辛某的想法,也不知道鐘某有傷害辛某的意圖。
共同犯罪要求所有犯罪人對犯罪行為和犯罪目的進行過商量、謀劃,或主觀上進行過交流或暗示,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有同伙的支持配合。本案在整個事件發生過程中,武某和鐘某都沒有商量、謀劃過傷害辛某,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暗示過要傷害辛某。
共同犯罪要求犯罪行為之間互相支持配合。本案武某趴在辛某身上用手掐住辛某的脖子,沒有看到鐘某拿出匕首,也沒有在看到鐘某拿匕首的情況下仍趴在辛某身上配合鐘某,導致辛某失去防衛能力使鐘某能較容易傷害辛某。
另外,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還應看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是否有放任同伙實施犯罪的態度。如果行為人有放任同伙實施犯罪的意思,也可認定構成共同犯罪。本案武某并不知道鐘某在后面用匕首捅辛某的腿部,沒有放任鐘某傷害辛某。
被告人武某在主觀方面沒有共同致被害人重傷的故意,在客觀方面沒有共同致被害人重傷的行為,武某僅是與辛某發生了相互撕打,并沒有犯罪故意也沒有犯罪行為。所以,武某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