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深圳危險駕駛緩刑案例
陳某某危險駕駛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某被控危險駕駛一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于2017年8月29日23時15分許,駕駛粵BXXXX號牌小型汽車行駛至深圳市龍華新區大浪街道華榮路由北往南倒車時,車尾與停放在華榮華寧路口等紅綠燈由李某文駕駛的湘DXXXX號車(車主:伍某某)車頭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伍某某的朋友報警,執勤民警在處理該事故時將陳某某現場查獲。經對陳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62mg/100ml,隨后執勤民警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陳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3.91mg/100ml。。
【辦案經過】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陸慧律師接受陳某某家屬的委托,擔任涉嫌危險駕駛罪案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
陸慧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即安排時間前往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會見室會見被告人陳某某,了解了相關的案件情況,并作出會見筆錄。在會見時,陸慧律師了解到,被害人的朋友報警后,陳某某并未離開事故現場。陸慧律師馬上想到,根據最高院有關自首的司法解釋,像陳某某的這種情形,可以認定為自首。
在深圳以往的危險駕駛案件中,如果發生了事故,未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一般很難對被告人判處緩刑。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存在自首的情形,如再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完全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陸慧律師指導陳某某的家屬主動聯系被害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辯護意見】
陸慧律師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為被告人陳某某進行了罪輕辯護。主要辯護意見:
1、被告人陳某某酒精濃度比較低。
2、被告人陳某某有自首情節。被告人陳某某在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后,與被害人伍某某協商賠償不成,伍某某報警。陳某某在明知伍某某報警的情況下,沒有逃離現場,歸案后如實供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可以認定陳某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告人陳某某的醉駕行為雖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僅是兩車發生輕微擦碰,并未造成嚴重事故和重大損失。事故發生后,陳某某的妻子已經賠償伍某某的損失,并取得伍某某的諒解。
4、被告人陳某某一貫表現良好,之前沒有任何違法前科,此次屬于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主動、誠實供述了自已的行為并多次表示悔罪。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陳某某適用緩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也不會有社會危害性。
【判決結果】
寶安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認可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案件評析】
本案被告人陳某某的家屬在案件發生后不久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陸慧律師,但在咨詢后遲遲未能委托律師。等其家屬正式委托律師時,案件已進入了審判程序。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危險駕駛案件的程序進行的非常快,非取保候審的案件,一般半個月左右即移送法院審判。陳某某家屬的委托的時間過晚,致使陳某某未能在此前的公安、檢察院未能取保候審。如果律師提早介入,是完全有可能幫其申請到取保候審的。法院最終對其適用緩刑,這樣陳某某也不會在看守所羈押近20天。因此,刑事案件發生后,還是要盡快委托律師介入。
本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網址: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ef4f7ba70cc4f7e82d7a85700d261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