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廣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廣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
1 盜竊案
(刑法第264條)
(一)盜竊價值3000元為“數額較大”(二類地區為2000元),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盜竊價值10萬元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為6萬元);
(三)盜竊價值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二類地區為40萬元)。
2 詐騙案
(刑法第266條)
(一)詐騙價值6000元(二類地區為4000元)為“數額較大”,詐騙未遂數額為6萬元,電信詐騙價值3000元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詐騙價值10萬元(二類地區為6萬元)為“數額巨大”,電信詐騙價值3萬元為“數額巨大”;
(三)詐騙價值50萬元(二類地區、電信詐騙同)為“數額特別巨大”。
3 敲詐勒索案
(刑法第274條)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00元為“數額較大”(二類地區為2500元),應予立案追訴;
(二)敲詐勒索騙價值人民幣10萬元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為6萬元);
(三)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5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二類地區為40萬元)。
4 搶奪案
(刑法第267條)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3000元為“數額較大”(二類地區為2000元),應予立案追訴;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8萬元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為5萬元);
(三)搶奪價值人民幣40萬元為“數額特別巨大”(二類地區為30萬元)。
5 搶劫案
(刑法第263條)
搶劫數額巨大標準為10萬元(二類地區為6萬元)。
6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刑法第276條之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類地區為1萬元);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二類地區為6萬元)。
7 貸款詐騙案
(刑法第193條)
(一)貸款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貸款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貸款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8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刑法第176條)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9 集資詐騙案
(刑法第192條)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0 合同詐騙案
(刑法第224條)
(一)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2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30萬元(二類地區為20萬)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合同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二類地區為120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標準,按照個人犯罪數額標準的5倍掌握。
11 信用卡詐騙案
(刑法第196條)
(一)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2 票據、金融憑證詐騙案
(刑法第194條)
(一)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3 信用證詐騙案
(刑法第194條)
(一)立案追訴沒有數額要求,有行為即可構成;
(二)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詐騙數額在30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4 有價證券詐騙案
(刑法第197條)
(一)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5 保險詐騙案
(刑法第198條)
(一)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個人詐騙數額在4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7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16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刑法第205條)
1.定罪標準全省統一為: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
2.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七市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分別為: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騙取國家稅款2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分別為:虛開稅款數額250萬元以上、騙取國家稅款150萬元以上;
3.其他十四市數額較大和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分別為:虛開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騙取國家稅款15萬元以上;數額巨大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分別為:虛開稅款數額150萬元以上、騙取國家稅款100萬元以上;
4.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審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按照案發地的數額標準定罪量刑。
17 非法經營案
(刑法第225條)
對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量刑標準的其他非法經營犯罪行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應予以立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2)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
(3)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接近上述數額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再次實施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2)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在全省乃至全國造成嚴重影響的;
(3)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18 職務侵占案
(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一)職務侵占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二)職務侵占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19 挪用資金案
(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6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數額巨大: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進行營利活動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20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0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刑法第163條 )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
21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刑法第164條)
(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數額巨大”。
22 單位受賄案
(刑法第384條)
(一)“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一類地區(加汕頭、江門)以20萬元為標準(其他二類地區以10萬元為標準)或者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肆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3.其他嚴重情節。
23 單位行賄案
(刑法第393條)
廣東2009標準: “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一類地區(加汕頭、江門)以20萬元為標準(其他二類地區以10萬元為標準)或者行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最高檢1999標準: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注:個別項廣東標準低于最高檢標準,需正確選擇適用,根據當地司法實踐。
24 介紹賄賂案
(刑法第392條)
“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介紹個人行賄以一類地區(加汕頭、江門)以3萬元為標準(其他二類地區以2萬元為標準),介紹單位行賄一類地區(加汕頭、江門)以30萬元為標準(其他二類地區以20萬元為標準)。
介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介紹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介紹賄賂3次以上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注:根據2016最新貪賄解釋,劃線部分標準不應再適用。
25 對單位行賄案
(刑法第391條)
個人行賄數額一類地區以10萬元為標準(二類地區以5萬元為標準);單位行賄數額一類地區以30萬元為標準(二類地區以20萬元為標準),或者個人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定罪處罰: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注:劃線部分標準低于1999最高檢的10萬元標準,需正確選擇適用,根據當地司法實踐。
26 貪污案
(刑法第382條)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7 受賄案、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刑法第385條、388條之一)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具有貪污罪“其他較重情節”情形(2-6)之一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8 挪用公款案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
1.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二)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
1.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 重”: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29 行賄案
(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十年以上: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30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案
(刑法第390條之一)
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關于行賄罪的規定執行。
單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1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條)
隱瞞境外存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32 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刑法第396條 )
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33 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
(刑法第39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上述傷亡人數標準的3倍;
2.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34 生產、銷售假藥案
(刑法第141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應予立案追訴。但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
1.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2.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3.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銷售”。
“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35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刑法第143條)
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36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刑法第144條)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3.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獸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應予立案追訴。
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2)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所列物質;(3)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4)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37 強迫交易案
(刑法第22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3.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4.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5.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具有多次實施、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38 強迫勞動案
(刑法第244條)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39 尋釁滋事案
(刑法第293條)
(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0 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
(刑法第337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
2.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的;
3.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4.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5.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6.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2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1 污染環境案
(刑法第338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42 非法采礦案
(刑法第343條第1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
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
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
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3 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案
(刑法第375條第2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生產、買賣成套制式服裝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產、買賣帽徽、領花、臂章等標志服飾合計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2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買賣仿制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44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案(刑法第375條第3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之外的其他車輛號牌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3.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軍徽、軍旗、軍種符號或者其他軍用標志合計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45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案
(刑法第381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收、征用三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6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
(刑法第34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刑為十五年以上,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上。
(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法定刑為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均應立案追訴,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美沙酮200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氫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1千克,三唑侖、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其他毒品數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氫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馬多、γ-羥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諾啡5千克,三唑侖、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侖、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罌粟殼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7 非法持有毒品案
(刑法第347條)
(一)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同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法定刑三年以下。
(二)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在戒毒場所、監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同販賣“毒品數量大”標準),法定刑在七年以上。
48 容留他人吸毒案
(刑法第34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兩年內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兩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49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
(刑法第34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行的;
2.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3.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0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
(刑法第349條)
(一)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或者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標準的;
2.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價值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為多人或者多次為他人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財物的;
4.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該犯罪分子實施的毒品犯罪進行追究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節嚴重”情形,歸案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51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條)
(一)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屬于 “情節較重”(特殊情形為50%),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麻黃堿(麻黃素)、偽麻黃堿(偽麻黃素)、消旋麻黃堿(消旋麻黃素)1千克以上不滿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羥亞胺2千克以上不滿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鄰氯苯基環戊酮、去甲麻黃堿(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堿(甲基麻黃素)4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
5.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滿100千克;
6.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滿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數量相當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一次組織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個地點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上述的數量標準,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七年以上:
1.制毒物品數量在上述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兩種以上制毒物品進出國(邊)境,每種制毒物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一種制毒物品后累計相加達到上述數量標準的,應予立案追訴。
52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刑法第351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的不滿3000株的;
2.非法種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滿3萬株的;
3.非法種植罌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滿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5.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6.抗拒鏟除的。
(二)達到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 “數量大”,法定刑為五年以上。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訴。
53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刑法第35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數量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1.罌粟種子50克以上、罌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種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萬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
54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案
(刑法第353條)
(一)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 “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引誘、教唆、欺騙多人或者多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3.導致他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為的;
4.國家工作人員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5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
(刑法第355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較大”標準最低值的50%,不滿“數量較大”標準的;
2.二年內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的“數量較大”標準的;
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6 組織賣淫案
(刑法第358條第1、2款)
(一)以招募、雇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十年以上:
1.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7 強迫賣淫案
(刑法第358條第1、2款)
(一)強迫他人賣淫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十年以上:
1.賣淫人員累計達5人以上的;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行為人既有組織賣淫犯罪行為,又有強迫賣淫犯罪行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組織、強迫賣淫“情節嚴重”論處:
1.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行為中具有“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
2.賣淫人員累計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人數標準的;
3.非法獲利數額相加達到組織賣淫“情節嚴重”數額標準的。
58 協助組織賣淫案
(刑法第358條第4款)
(一)在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幫助招募、運送、培訓人員3人以上,或者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起幫助作用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1.招募、運送賣淫人員累計達10人以上的;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9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
(刑法第359條)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引誘他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2人以上賣淫的;
3.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4.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被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5.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法定刑在五年以上:
1.引誘5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10人以上賣淫的;
2.引誘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5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3.非法獲利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引誘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賣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引誘幼女賣淫罪定罪處罰,法定刑為五年以上。
60 特定行業單位人員犯包庇案
(刑法第362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
1.向組織、強迫賣淫犯罪集團通風報信的;
2.二年內通風報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內因通風報信被行政處罰,又實施通風報信行為的;
4.致使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時歸案的;
5.造成賣淫嫖娼人員逃跑,致使公安機關查處犯罪行為因取證困難而撤銷刑事案件的;
6.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1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一、136條、139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62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
(刑法第134條第2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刑為五年以上: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6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7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64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8條)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5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9條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附:相關依據
地方文件:
【1】廣東省高院《全省法院經濟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3〕325號)
【2】廣東省高院《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粵高法[2014]301號)
【3】廣東省高院 《關于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5]4號)
【4】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 《關于確定敲詐勒索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9號)
【5】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 《關于確定搶奪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 20號)
【6】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 《關于確定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4]12號)
【7】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 《關于確定搶劫刑事案件數額巨大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3]18號)
【8】廣東省高級法院、檢察院 《關于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3] 16號)
【9】廣東省高院刑二庭《審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指導意見(試行)》(2009年10月)
國家文件:
【1】最高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公通字[2017]12號)
【2】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6〕32號)
【3】最高法《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8號)
【4】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4月18日施行)
【5】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
【6】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7】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8】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
【9】最高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
【10】最高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印發)
【11】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2012年5月16日印發)
【12】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部分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