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
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已經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1年12月2日
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
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第一條為規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活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確保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法律和相關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對于檢察官圍繞量刑建議、程序適用等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簽署具結書活動,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不包括訊問過程,但是訊問與聽取意見、簽署具結書同時進行的,可以一并錄制。
多次聽取意見的,至少要對量刑建議形成、確認以及最后的具結書簽署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依法不需要簽署具結書的案件,應當對能夠反映量刑建議形成的環節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條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適用于所有認罪認罰案件。
第四條同步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包含如下內容:
(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聽取意見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的情況;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義務和認罪認罰法律規定,釋明認罪認罰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的情況;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況;
(四)告知認定的犯罪事實、罪名、處理意見,提出的量刑建議、程序適用建議并進行說明的情況;
(五)檢察官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的情況;
(六)根據需要,開示證據的情況;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及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見證的情況;
(八)其他需要錄制的情況。
第五條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應當由檢察官主持,檢察官助理、檢察技術人員、司法警察、書記員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等人員參與。
同步錄音錄像由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檢察輔助人員負責錄制。
第六條同步錄音錄像一般應當在羈押場所或者檢察機關辦案區進行,有條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地點單獨設置聽取意見室。
采取遠程視頻等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保存視頻音頻作為同步錄音錄像資料。
第七條聽取意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聽取意見的時間、地點,并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意見。
在聽取意見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條同步錄音錄像,應當客觀、全面地反映聽取意見的參與人員、聽取意見過程,畫面完整、端正,聲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同步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連續,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篡改、刪改。
第九條同步錄音錄像的起始和結束由檢察官宣布。開始錄像前,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
第十條聽取意見過程中發現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情況,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中止聽取意見和同步錄音錄像。核實完畢后,視情決定重新或者繼續聽取意見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因技術故障無法錄制的,一般應當中止聽取意見,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聽取意見和錄制。技術故障一時難以排除的,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同意,可以繼續聽取意見,但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同步錄音錄像結束后,錄制人員應當及時制作同步錄音錄像文件,交由案件承辦人員辦案使用,案件辦結后由案件承辦人員隨案歸檔。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命名應當與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內案件對應。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逐步建立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管理系統,統一存儲和保管同步錄音錄像文件。同步錄音錄像文件保存期限為十年。
第十二條同步錄音錄像文件是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工作資料,實行有條件調取使用。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對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合法性提出異議或者疑問等原因,需要查閱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將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時提請法庭播放。
因案件質量評查、復查、檢務督察等工作,需要查閱、調取、復制、出示同步錄音錄像文件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并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檢察人員聽取意見應當著檢察制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嚴肅、端莊,用語文明、規范。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檢察技術、計劃財務裝備、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檔案管理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保障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規范、高效、有序開展。
第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開展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