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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黨組織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設置
第二節集體股
第三節 合作股
第四節 募集股
第五節 股權證和股東名冊
第四章 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
第五章 股東權利、義務
第六章 股東大會
第七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八章 董事會、經營班子
第九章 監事會
第十章 財務與會計
第十一章 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依規、嚴格科學規范【公司名稱】(下稱“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持續促進公司改革創新發展,充分保護公司和股東(員工)、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下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區文件(如有)】,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一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公司財產所有權。
第三條公司享有和承擔法律、法規為集體所有制企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享受法律法規和政策為集體所有制企業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四條【公司的設立方式及歷史沿革】
第五條公司經深圳市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成立。
【公司全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經營期限為【 】,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公司宗旨:【 】。
如:誠實守信,依法經營,探索建立集體經濟領域具有深圳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積極推動改革創新,努力促進公司向更高層次發展,切實維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有力保障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持續增強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以享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并按照章程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不能直接用于抵償債務。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第十條公司應當按照資產登記、資產交易、財務會計監督、公司董事長、經理以及財務負責人等人員出入境證件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申報信息,開展相關登記和交易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應秉持科學發展理念,可以采取募集新股、股權置換、增資擴股、設立項目公司等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同時探索職業經理人機制,引進高水平創新團隊,助力公司發展優質高端產業,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可持續高質量發展。
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公司,也可以投資設立、參股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不得成為合伙組織的普通合伙人。公司成為其他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時,除出于控股需要,出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未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原則上不得對無產權關系的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二章公司黨組織
第十五條公司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立【黨組織名稱或與XXX成立聯合黨組織名稱】。
第十六條公司應支持黨組織建立健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將工作經費納入公司預算,有力保障黨組織的正常運作。
第十七條【黨組織名稱】書記、副書記、委員的職數按上級黨組織批復設置,并按照黨章等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
第十八條【黨組織名稱】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揮領導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
(二)支持【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和經營班子依法行使職權;
(三)圍繞公司生產經營開展工作,參與重大問題決策;
(四)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
(五)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黨組織名稱】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文件、決定、決議和指示精神,全面推進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和制度建設;
(二)制定黨的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計劃和落實措施;
(三)黨組織工作機構設置、黨組織換屆、黨組織委員分工和黨費的使用;
(四)黨組織權限范圍內的干部任免;
(五)以黨組織名義部署的重要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需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黨組織年度工作計劃;
(七)先進典型的宣傳、表彰和獎勵;
(八)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制度、計劃和落實措施;
(九)員工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社會公益等其他黨組織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黨組織名稱】參與決策以下事項:
(一)公司章程草案和修訂方案;
(二)公司生產經營方針、發展戰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調整;
(四)公司重大事項決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和內部治理等;
(五)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以及下屬企業設立和撤銷;
(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及黨組織應參與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黨組織名稱】參與重大決策的程序:
(一)黨組織應對公司擬決策的重大事項認真調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見;
(二)黨組織形成的意見應在董事會、經營班子的決策會議上通報。通報前,可先行與董事會、經營班子成員進行溝通;
(三)黨組織應安排至少一名委員參加決策會議表達黨組織意見。會后,與會委員須將會議決策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報告;
(四)黨組織認為公司決策會議不采納自身意見,可能造成公司和股東(員工)、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合法權益受損且經溝通仍未予采納,黨組織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二十二條【黨組織名稱】討論審定公司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提請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 股份設置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采取依法發放股權證的形式。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置集體股、合作股,并可本著促進公司發展需要增設募集股。
(一)集體股是指設立公司時由集體財產折股后留歸集體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
(二)合作股是指設立公司時由集體財產折股后分配給股東的股份。
(三)募集股是指公司通過募股形式由公司合作股股東、員工,以及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戰略投資者、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等組織或者個人(以有償配售、獎勵等方式)取得的股份。
第二十六條公司股份總額=集體股+合作股+募集股,合計【 】股,每股權益按所在區規定的【XX方式】確定。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
股數
占總股份的比例
集體股(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
合作股(股東詳見股東名冊)
募集股(股東詳見股東名冊)
第二十七條集體股、合作股、募集股均不得對外質押。合作股【可以/不可以】、募集股【可以/不可以】在公司內部質押。在公司內部質押合作股、募集股的,事前必須向公司報備;合作股質押的,不得超過股東所持合作股股份數的50%。可以質押的對象、條件、方式和程序:
1.
2.
3.
第二十八條截止【XXXX年XX月XX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原村民為合作股股東:
1.
2.
3.
根據公司改組時【 】文件的規定,合作股股份登記為【原村民個人、企業法人】持有,并作為分配股利的依據。
第二節 集體股
第二十九條集體股比例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調整,調整后的比例應符合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公司應在表決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街道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下稱“街道監管機構”)、和區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下稱“區監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公司可以對集體股減持部分通過配售方式轉為合作股、募集股。
第三十一條集體股轉為合作股的,可按以下方式配售(公司自主選擇任一方式):
(一)一部分優先配售給符合章程規定的新生代等要求持股人員,一部分可配售給合作股股東提高其持股份額;
(二)可直接配售給公司設立時的原始合作股股東家庭,再由其自行在一年內完成二次分配,用于家庭成員未持股問題并報公司備案,公司也不再受理該家庭未持股人員的持股訴求;
(三)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配售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轉為募集股的可通過有償配售、獎勵等方式,賦予下列對象募集股股份:
(一)董事會、經營班子成員以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
(二)引進的技術和管理人才;
(三)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配售的戰略投資者和其他人員。
第三十三條集體股轉為合作股、募集股的,享有原有合作股同等表決權利。
第三十四條集體股轉為合作股、募集股的配售方案,由公司董事會會同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擬定,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街道監管機構和區監管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對于采用有償認購方式的,結合每股權益和股份市場價格等因素,在不低于每股權益的基礎上確定集體股認購的價格。
注:【方案內容包括:公司具體填寫分給誰、怎么分、怎么繳費、怎么辦手續、如何公示、如何監管,以及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認為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節 合作股
第三十六條合作股應當根據戶籍關系在原村民或原村民小組之間進行分配。合作股的分配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男女平等;
(二)保護老人、兒童和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合法權益;
(三)保護現役軍人的合法權益;
(四)保護在校學生的合法權益;
(五)促進股東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合作股可以繼承、轉讓、回購、贈與和回收的方式流轉。流轉應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公證,且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并按章程規定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并向街道、區集體資產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機構備案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合作股繼承:
(一)可繼承的對象
1.
2.
3.
(二)繼承條件
1.
2.
3.
(三)繼承程序
1.
2.
3.
(四)【公司認為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合作股轉讓:
(一)可轉讓的對象
1.
2.
3.
(二)轉讓條件
1.
2.
3.
(三)轉讓程序
1.
2.
3.
(四)【轉讓價格的確定】
(五)【公司認為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合作股回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回購合作股份:
1.股東去世的;
2.股東出境定居的;
3.【其他情形】。
(二)回購條件
1.
2.
3.
(三)回購程序
1.
2.
3.
(四)回購價格的確定(在不低于每股權益的基礎上確定股權回購的價格,并提交【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五)回購后的合作股轉為集體股,其權益由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
(六)【公司認為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合作股贈與:
(一)可接受贈與的對象
1.
2.
3.
(二)贈與條件
1.
2.
3.
(三)贈與程序
1.
2.
3.
(四)【公司認為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對于股東去世沒有遺贈也無合法繼承人等情形的,由公司回收股份,回收程序為:【填寫回收的程序】。回收后的合作股轉為集體股,其權益由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
第四十三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四節 募集股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可/應】設置募集股,或將減持的部分集體股轉為募集股,或以增資擴股等方式募集股份。
第四十五條新募集股與已有募集股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六條公司新增募集股時,由董事會提出募股方案,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街道監管機構、區監管部門審定后執行。
第四十七條公司新增募集股后,應當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公司成立時設置的募集股,募集對象按《條例》第二十條執行;公司成立后新增的募集股,募集對象按章程第三十四條所列對象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成立時設置的募集股,流轉的條件和程序參照合作股執行。
第五十條 自本章程實施之日起,公司新增的募集股原則上不得以繼承、轉讓、贈與方式流轉,應由公司根據下列情形予以回購或回收:
(一)對董事會、經營班子成員以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有償配售募集股時,應簽訂協議,約定上述人員不再擔任高層管理職務時的回購時限、價格等事宜;
(二)對獎勵給董事會、經營班子成員以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募集股,由公司在其不再擔任高層管理職務半年內無償回收;
(三)對有償配售給戰略投資者的募集股,在合作期滿或持股期結束,由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回購;
(四)對有償配售給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專業人才的募集股,在解除勞動合同或離開專業崗位時,由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回購;
(五)對于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的有償配售或獎勵給其他人員的,應簽訂協議約定回購或回收方式等事宜。
回購:是指公司對配售的募集股按合同或協議的約定的方式收回;
回收:是指公司對獎勵的募集股按協議約定無償收回。
第五十一條募集股流轉應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公證,且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并按章程規定辦理股權變更手續,并向街道監管機構、區集體資產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機構備案方為有效。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五節 股權證和股東名冊
第五十三條股權證是公司簽發的股東據以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公司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文號以及日期;
(三)募集股股權證,應當標明區監管部門核準募集股份的文號;
(四)股份總數、股份類別、每股金額和股權證代表的股份數;
(五)合作股流轉的條件與范圍;
(六)募集股認購和流轉范圍;
(七)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八)股權證編號、簽發日期;
(九)合作股股權證,應當標明“合作股”字樣;募集股股權證,應當標明“募集股”字樣。
股東在股權證上記載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相一致;未申領身份證的,應當與戶籍冊上的姓名相一致。
股權證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第五十四條股東持有的股權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申請更換股權證。
【更換股權證程序】
第五十五條合作股股權證滅失時,股東應當書面報告公司。公司通告全體股東后,應當向其持有人補發股權證,原股權證同時失效。
【通告程序和補發股權證程序】
募集股股權證滅失時,股東可以通過公示催告程序使其失效。
依前款程序而失效的股權證,其股權持有人可以申請公司補發股權證。
【填寫公示催告程序、補發股權證的程序】
第五十六條公司應當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股東的股份種類以及股份數;
(三)股權證編號;
(四)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東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由公司修訂股東名冊,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后,作為章程附件,向登記機關和區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四章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公司須設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下稱“集資委”),設立時應報街道監管機構核準。集資委是公司集體股代表。
第五十九條集資委成員為【社區級5-9單數/居民小組級3-9單數】人,包括主任1名;成員任期與公司董事任期一致,為【 】年。
(備注:如社區級股份合作公司股民人數少于100人,經街道監管機構批準后,集資委成員可以為3—5名,單數)
第六十條集資委成員由【社區黨委會同公司黨組織充分協商后委派/經社區黨委推薦提名后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具體產生方式按照當屆換屆選舉方案執行。
集資委主任由【XX方式】產生。
注:【集資委主任產生方式包括:社區黨委書記/居民小組黨支部書記兼任,或由街道黨工委委派/社區黨委班子成員兼任/按區規定的(XX方式)產生】。
第六十一條集資委出現成員辭職、辭退、暫停職務、不能正常履職,需調整或補選等情形的,由集資委提出調整方案,報街道黨工委審批。
第六十二條集資委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明確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報街道監管機構備案。
公司應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保障集資委履行職責。
第六十三條集資委代表集體股行使監督權、質詢權、建議權、提案權、表決權、報告權、分紅權等股東權利,履行集體股出資人職責,保障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有關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在公司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監督公司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有權查詢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三)持有并管理集體股權益;
(四)與董事會、監事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同研究公司改革發展、經營管理等重大事項;委派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并按集資委形成決議表達意見;
(五)建立健全與合作股等股東的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并根據情況及時向董事會或街道監管機構反映意見;
(六)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并可以提出提案;
(七)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并代表集資委行使表決權;
(八)發現公司有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公司不整改的,可向街道監管機構等有關責任部門報告;
(九)發現公司及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者章程規定的,及時向街道監管機構等有關責任部門報告;
(十)對違反集體資產管理制度、章程的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十一)其他職責。
第六十四條集資委【季/兩月/月】應召開一次會議;經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提議,應即召開會議。會議應有詳細的書面記錄,且由全體出席成員簽字。
第六十五條集資委實行成員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決策制。集資委會議由主任主持召開,到會成員應當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會議決議應當由過半數的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爭議雙方表決票數相等時,主任具有決定權。
第六十六條集資委成員應對集資委的決議承擔責任,如果會議決議違反法律法規、集體資產監管規定或者章程,導致集體資產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成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七條在參加【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投票前,集資委應提前對大會議題進行審議、表決,并形成會議決議。除換屆選舉外的其他事項,集資委應在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前公示決議。集資委指派的代表應按決議意見行使表決權,并視為股東人數一人計算。
集資委指派的代表為主任或主任指定的集資委成員。
第六十八條集資委每季度至少向街道監管機構反映一次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決策執行、制度落實、企務公開等情況;每年2月份前,向街道監管機構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
第六十九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五章 股東權利、義務
第七十條公司股份的享有人為公司股東,股東按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十一條每一股份為一表決權。股東或者股東代表就其擁有或代表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第七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并按照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按照章程規定罷免股東代表;
(三)查閱股東名冊、章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表,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五)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章程規定轉讓股份;
(六)公司解散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其他權利】。
第七十三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足股金;
(三)合作股股東以所持合作股股份額為限,募集股股東以所認繳股份金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四)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
(五)支持公司改革發展,維護公司利益和聲譽,反對和制止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七)向公司提供本人身份和地址證明材料,如有變動應及時告知公司;
(八)【其他義務】。
第七十四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六章 股東大會
第七十五條公司實行股東大會制。
公司的權力機構為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集體股代表、合作股股東和募集股股東組成。
第七十六條股東大會分為常會和臨時會。
(一)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常會距上次常會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二)臨時會。在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應召開臨時會:
1.單獨或合計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2.監事會或集資委提議召開時;
3.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董事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5.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凈資產三分之一時;
6.【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和集資委的報告;
(二)審議批準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或者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作開發的方案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五)審議批準其他大額資產轉讓、抵押、質押或保證等對公司的生存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方案,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股權調整方案;
(七)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選舉或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報酬和支付辦法;
(十)選舉經社區黨委推薦提名的集資委成員人選;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審議集資委、監事會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股東的提案;
(十三)審議集體股股利分配方案;
(十四)【其他職權】。
股東大會對前款第四項、第六項至十項決議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公司修改章程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區監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集資委和監事會,并由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同時將相關事項報告街道監管機構,并邀請其安排代表列席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七十九條股東大會的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應當有人數和所持表決權數均過半數的股東和集資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表決權數均過半數通過。
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應當有人數和所持表決權數均過半數的股東和集資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所持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規、規章和政策對土地開發等重大事項的股東表決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代理人應向董事會提交由股東出具的載明授權范圍的委托書。代理人接受委托的股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 %】,且接受委托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 人】。未成年的股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股東,其表決權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第八十一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未過股東總數或者表決權總數的半數時,會議應當延期十日舉行,并向股東和集資委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大會,出席股東的人數或所持表決權數仍未過半數時,應當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照實際出席股東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本章程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通過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八十二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記載所議事項以及結果,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八十三條股東大會結束后,公司應當在三日內通過公告等形式向股東、集資委和監事會通報會議內容,并及時向街道監管機構和社區黨委報告。
第八十四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七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六章、第七章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二選一)
第八十五條公司實行股東代表大會制,其權力機構為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代表大會由集體股代表、合作股股東代表和募集股股東(代表)組成。
第八十六條股東代表應當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每屆任期為【 】,與公司董事、監事成員任期一致。
第八十七條合作股股東代表產生辦法:戶代表/比例推選/其他。
第八十八條股東代表發生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六十日內,由公司修訂股東代表名冊,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作為章程附件向登記機關和區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十九條依照本章程推選出股東代表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代表頒發作為其行使代表權利憑證的股東代表證書。
第九十條股東代表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東代表的姓名;
(二)股東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或者股份比例;
(三)股東代表行使代表權的期限;
(四)頒證日期;
(五)公司公章。
第九十一條股東代表大會分為常會和臨時會。
(一)常會。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常會距上次常會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二)臨時會。在下列情形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公司應召開臨時會:
1.單獨或合計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的股東代表請求時;
2.監事會或集資委提議召開時;
3.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董事人數不足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5.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凈資產三分之一時;
6.【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股東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和集資委的報告;
(二)審議批準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或者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作開發的方案及其執行情況報告;
(五)審議批準其他大額資產轉讓、抵押、質押或者保證等對公司的生存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方案,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股權調整方案;
(七)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選舉或罷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報酬和支付辦法;
(十)選舉經社區黨委推薦提名的集資委成員人選;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審議集資委、監事會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股東代表的提案;
(十三)審議集體股股利分配方案;
(十四)【其他職權】。
股東代表大會對上述第四、第六至第十一事項,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
公司修改章程的,應當在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區監管部門備案。
第九十三條如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規、規章和政策對土地開發等重大事項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表決的,或公司換屆選舉有必要的,公司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九十四條股東代表大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股東代表、集資委和監事會,并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同時將相關事項報告街道監管機構,并邀請其安排代表列席會議。
股東代表大會臨時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九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代表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應當有人數和所代表表決權數均過半數的股東代表和集資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人數及其所代表表決權數均過半數通過。
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應當有人數和所代表表決權數均過半數的股東代表和集資委指派的代表出席,并以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人數及其所代表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市城市更新等法規、規章和政策對土地開發等重大事項的表決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六條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未過股東代表總數或者表決權總數的半數時,會議應當延期十日舉行,并向股東代表和集資委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代表大會,出席股東代表的人數或者所持表決權數仍未過半數時,應當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照實際出席股東代表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本章程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通過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九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記載所議事項以及結果,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股東代表的簽名冊,以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九十八條股東代表可以就所議事項自行調查研究。股東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可以委托具有股東身份的代理人出席會議并行使表決權。代理人接受委托的股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 %】,且接受委托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 人】。代理人應當向董事會提交由股東代表出具的載明授權范圍的委托書。
第九十九條股東代表大會結束后,公司應當在三日內通過公告等形式向股東、集資委和監事會通報會議內容,并及時向街道監管機構和社區黨委報告。股東代表應當在三日內向其所代表的其他股東通報會議內容。
第一百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八章 董事會、經營班子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負責。
董事會成員【3-11】人,其中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其他董事【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當選。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集資委主任。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為【 】年。
第一百零三條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明確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并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三)擬定章程修改方案;
(四)擬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擬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方案;
(六)決定公司經營活動的重大事項;
(七)決定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任免公司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根據績效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九)審批合作股在公司內部以繼承、轉讓、回購、贈與和回收的方式流轉;
(十)擬定公司改革創新,重大投資,產業發展,資金、資產、資源要素交易,抵押、質押或保證等對公司的生存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工作方案,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十一)擬定年度預、決算方案;擬定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決定中介機構選聘(審計機構除外);
(十二)妥善存放章程、【股東/股東(代表)】名冊、【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會議記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重要資料,便于股東查閱;
(十三)提出公司破產申請;
(十四)【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五條董事權利、義務如下:
(一)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運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要求;
(二)獲得履職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會會議,獨立、審慎行使表決權;
(四)建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要求有關部門及人員予以配合;
(六)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
(七)未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不得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獲得的利益,【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有權決定將其收歸公司所有;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章程對董事的職權利規定,適用于董事長。董事長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并代表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制訂董事會運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協調董事會及其內設機構的運作;
(五)簽署【股東/股東(代表)】名冊、股權證、股東代表證、董事會文件;代表公司對外簽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
(六)批準開設公司銀行賬戶;
(七)行使法律法規和公司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七條董事會【季度/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董事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應即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一百零八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體董事及列席人員。
董事會實行董事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決策制。到會董事應當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會議決議應當由過半數的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在爭議雙方表決票數相等時,董事長具有決定權。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出席董事的簽名冊一并由公司檔案管理人員保存。董事會會議結束后,公司應在三日內向集資委和監事會通報決議內容;其中,對有關重大事項的決議應報街道監管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如果會議決議違反法律法規、集體資產監管規定或者章程,導致集體資產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承擔相應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董事長不能或不履職的,由副董事長(如有)代為履職;或直接由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推舉一名董事代為履職。
出現董事辭職、辭退、暫停職務、不能或不履職、補選等情形的,可由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常會/臨時會】作出調整。
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公司設副經理【 】人。副經理由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據章程和董事會授權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召集主持經理辦公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制度;
(五)擬訂公司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六)提出副經理以及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任免除公司黨組織、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人事權限以外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七)決定公司對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董事會會議;
(九)【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經理不能或不履職的,由董事會決議決定代行其職務人選。
第一百一十四條經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性的業務;不得為本人或代表他人與本公司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公司利益有沖突的其他活動。經理違反本條規定獲得的利益,【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有權決定將其收歸公司所有;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九章監事會
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業務和財務的監督機構。
監事會成員【 】人(不少于3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為【】年,與董事的任期一致。公司的董事、經理、副經理以及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一百一十七條監事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監事會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監督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列席【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會議;
(三)檢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
(四)審核、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五)監督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工作;
(六)建議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七)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提出提案、監督工作報告和建議;
(八)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專項審計、內部審計;
(九)發現公司重大問題向所在地街道監管機構報告,并對涉嫌違法、違規、違紀的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十)監督公司開展資產登記、資產交易、財務會計和證照等監管平臺工作;
(十一)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與公司的利益有沖突時,代表公司與其交涉,或對其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職權】。
第一百一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公司有關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就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并可問詢,要求做出解釋;
(二)要求公司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會議紀要、決定、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并可查閱財務會計、經營管理等有關資料;
(三)對公司財務狀況及重大投資、貸款、擔保、產權變動、資產處置、資產損失核銷、招投標等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并提出相應意見或建議;
(四)發現公司管理人員和集資委成員等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或者【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決議時,向監事會提議,由監事會向董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五)發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向監事會提議,由監事會要求其糾正。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召開。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半年/季度/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監事提議,應即召開監事會會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實行監事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決策制;到會監事應當超過應到人數的半數;會議決議應當由過半數的監事同意方可通過;在爭議雙方表決票數相等時,監事會主席具有決定權。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出席監事的簽名冊一并由公司檔案管理人員保存。
第一百二十二條監事會主席不能或不履職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代為履職。
出現監事辭職、辭退、暫停職務、不能或不履職、補選等情形的,由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常會/臨時會】作出調整。
第一百二十三條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的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十章 財務與會計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建立財務與會計制度,接受市、區監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董事會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常會前二十日,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報告備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九十日內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應當按照登記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包括商事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注冊資本實繳情況、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的稅后利潤,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支付募集股、集體股和合作股股利。
公司應充分留存稅后利潤用于促進公司發展。
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司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不得低于年度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
任意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條法定公積金按照下列各項用途使用:
(一)彌補虧損;
(二)增加資本;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司當年無盈余時不得分配股利。但是,法定公積金已超過注冊資本額的百分之五十時,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特別決議,可以就其超過部分,按不超過一年期限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比例派發股利。
第一百三十二條集體股股利分配方案應在社區黨委指導下編制,并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集體股股利可用于:
(一)促進公司發展;
(二)完善社區基礎設施;
(三)提升社區市容環境質量;
(四)支持社區建設和公益事業發展;
(五)救助社區困難群體;
(六)為合作股股東繳納社會保險費;
(七)【其他】。
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十一章 變更、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修改章程,由董事會擬定修改方案,并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公司修改章程后,由董事會向登記機關辦理相關登記或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司因減少注冊資本而修改章程的,應當在修改章程的決議中規定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以及財產清單,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且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三十八條公司可依《條例》規定進行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三十九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董事會提出方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特別決議通過,方可進行。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應當簽訂合并協議;公司分立時,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對公司的債務承擔作出決議。
公司的合并或分立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一百四十條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各方應當就合并或分立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達成協議,協議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并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合并不成的,因籌備合并而產生的費用由籌備合并各方共同承擔。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或設立登記。
第一百四十四條公司因依法被撤銷、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一百四十五條清算組織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一百四十六條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織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四十七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
(二)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三)要求公司的債務人履行債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的還債程序清償公司的各項債務;
(五)處分公司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或仲裁。
第一百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一百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將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
(二)稅款;
(三)公司債務。
公司清償債務后,清算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將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五十條清算結束,清算組織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確認。
第一百五十一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即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宣告。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二條【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增加其他條款】。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集資委成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因涉及賭博或毒品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正被紀委監委、司法機關立案審查;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按照規定不得任職;
(五)對企業破產清算、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判令關閉負有個人責任;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七)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行為而不適宜任職的。
違反上述規定所產生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集資委成員無效。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集資委成員在任職期間,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涉及賭博或毒品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至六項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五十四條章程修改、修正應經公司【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于十日內報區監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五十五條本章程經區街道監管機構審批,于【時間】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并報區監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備案。
章程由【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授權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六條章程未盡事項,根據《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執行。
附件:【公司名稱】【股東/股東(代表)】名冊
【股份合作公司名稱】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