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
新修訂證券法四審獲表決通過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法律顧問,此次證券法修訂歷時四年多,經歷四次審議。新修訂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在市場化、法治化道路上又邁出堅實一步。
證券法明確:信息披露違法最高處1000萬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發行人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最高罰2000萬元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將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訂后的證券法,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加大內幕交易懲處力度 最高十倍罰款
修訂后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全面推行注冊制。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同時,大幅度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新修訂證券法: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修訂后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證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和投保專章
修訂后的證券法共十四章節內容,包括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和現行證券法比較,修訂后的證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