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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顧問:單位為職工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能否抵扣賠償款?
深圳法律顧問:單位為職工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能否抵扣賠償款?
受害人周發系敖城鎮雙江村會倉瓦村居民,受聘為被告吉安縣供電公司的下屬單位吉安縣新農村電力服務有限公司的農電工,待遇有別于該公司正式職工。
2014年5月31日上午,周發私自與敖城鎮流江村村委會主任王梅協商,由周發遷移村民王冬家旁的涉案電桿,報酬為1000元,其他移桿輔助人員由周發自請并由周發支付報酬。同日下午,周發雇請村民黃監等六人先在涉案電桿處挖洞,后周發系上安全帶但未戴安全帽爬上電桿作業。作業,電桿突然折斷倒下,致周發隨電桿一同倒地撞擊頭部,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事發時,涉案電桿上除架設有電線外還架設了移動吉安縣公司所有的電纜。
審理中,原、被告均認可王梅系為流江村委會新農村建設所需而選任周發移桿,其行為系代表流江村委會行使的職務行為。原告方承認受害人周發移涉案電桿未向其工作單位及相關部門申報,系私自承攬遷移涉案電桿。被告吉安縣供電公司稱其在受害人生前為受害人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400500元保險金,其稱在本案中支付的400500元保險金視為其已支付的賠償款,其不應再支付賠償款。原告方即受害人家屬因與各被告就賠償款事宜協商未果,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流江村委會、移動吉安縣公司、吉安縣供電公司賠償原告方損失432347元。
【分歧】
吉安縣供電公司為受害人投保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獲得的保險金可否抵扣其應承擔的賠償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吉安縣供電公司為了職工的安全也為了降低其自身的責任承擔比例而由公司繳納保費,為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目的系當受害人意外傷亡時,受害人家屬因受害人死亡發生的損失可從該保險金中抵扣,不然就失去了投保的意義,也失去了單位投保的初衷。保險公司支付給原告方的保險金當然抵扣被告吉安縣供電公司應承擔的過錯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險金應歸原告方所有,不能視為吉安縣供電公司支付的賠償款,吉安縣供電公司仍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并支付賠償款。深圳律師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被告吉安縣供電公司雖為其職工即本案受害人周發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該保險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該公司為受益人,則依據保險法規定,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受害人家屬即原告方,該保險金應歸原告方所有。吉安縣供電公司不能以其交納了保費為由對抗該保險金為其所有并抵扣賠償款。其為職工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應視作其為職工謀取的福利,只不過在職工死亡時該福利由其親屬享有。
筆者認為,在職工因傷亡而產生的賠償糾紛中,單位為了減少自身的賠償責任而為職工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初衷是好的,但這只是作為其無過錯時職工依據保險合同從保險公司獲得的理賠款,不能以此作為單位免除有過錯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更不能認為該保險金為單位所有而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單位在工作中應更加加強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的為職工謀取福利。
下一條:勞動合同約定與制度規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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