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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自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公證服務收費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1〕2508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司法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1081號)和《印發〈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證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號)要求,現就調整我省公證服務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見附件。附件所規定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為最高標準,公證機構可在規定標準范圍內下浮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管理以外的其他公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二、公證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和發改價格〔2021〕1081號文減免規定的當事人,在辦理公證事項時按規定給予減免。
三、公證機構應加強對國家有關公證服務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并嚴格落實粵發改規〔2018〕1號文規定的收費情況報告和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或門戶網站公示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
四、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公證服務和收費的監管,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證服務收費政策的事中事后評估,配合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高于收費標準收費,同一公證事項分解、重復、變相亂收費,不按規定開具合法票據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五、廣州、深圳市按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粵發改規〔2017〕10號)規定,制定本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證服務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9〕3102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司法廳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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