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主播簽約經紀合同,雙方是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初,小王通過應聘成為某傳媒公司的網絡主播,雙方簽訂了《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約定小王每天須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時間、場地及賬號上直播演藝,工資按月發放。
然而,自7月起,傳媒公司開始單方面降低工資計算比例;8月,公司無故延遲發放工資,且拖欠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的薪資。半個月后,她再次詢問相關事宜,卻被告知年后才能發放。
2023年2月初,小王爭取權益未果后,訴至嘉定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與傳媒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對方支付拖欠的工資與提成差額。
傳媒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是《藝人經紀代理合同》,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對方訴請的工資拖欠部分數額不當;公司下調提成比例,是因直播平臺提現稅收發生變動,且小王對此比例并無異議。
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網絡主播與簽約公司間的法律關系時,應結合身份關系性質、收益分配方式等,就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判斷。
首先,小王借助公司提供的場地直播、獲取打賞,其工作內容系公司業務組成。
其次,小王直播所獲的收益由公司入賬后再分配,不具備自主權。
第三,小王依公司指令完成工作,受其監督、管理、約束。雙方簽訂的《藝人經紀代理合同》雖非勞動合同,但權利義務的履行符合勞動關系認定中的人身依附性、財產從屬性等特點。
綜合有關證據,嘉定區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判決傳媒公司支付小王工資6萬余元。由于原告最初未對下調提成比例表示反對,對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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