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福田勞動仲裁律師,福田勞動仲裁律師
福田勞動仲裁律師,勞動法專家,專業代理福田區公司、企業、員工的勞動仲裁案件。勞動仲裁咨詢熱線:187186809863(陸律師)。
上述申請人訴被申請人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爭議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定被申請人: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人民幣11400元;二、支付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的工資人民幣3243.1元及25%經濟補償金人民幣810.7元;三、支付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工作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15000元;四、支付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25000元;五、支付律師費人民幣1500元;六、補繳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的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呢;七、支付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10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人民幣3931元。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和組成獨任仲裁庭,并于2011年12月15日開庭審理了此案,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及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申請人于2009年9月3日入職被申請人處,任職PMC兼車間主任。申請人的每月工資由被申請人以銀行轉賬支付,工資支付時發放工資單。申請人訴稱工資由基本工資1320元、補貼200元、崗位補貼200元、特崗補貼80元、加班補貼200元、工齡工資50元、通訊補貼100元、住房補貼100元、全勤獎200元及績效400元組成。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的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2850元,未向本委提交申請人任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11年9月3日,主張被申請人違法解雇,離職時工資未結清。被申請人主張公司按規章制度規定以申請人工作存在失職為由辭退,因申請人未辦理工作交接而未結清工資。被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交申請人存在工作失職事實的證據,也未提交已經公示的規章制度。被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交安排申請人休年休假及繳交工傷醫療保險的證據。申請人向本委提交了律師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費發票,發票顯示已交律師費1500元。
另查:申請人不清楚是否需要考勤,主張工作日加班3小時共計610.5小時,每周六加班8小時共計763.1小時,加班工資未足額支付,但未向本委提交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被申請人辯稱申請人打卡記考勤,每周上班六天,每天8小時,工作未完成時需加班,主張加班工資已全部支付。
本委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
對于申請人的第一項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交申請人在工作中失職事實的證據,也未提交已經公示的規章制度,應擔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人民幣11400元,計算方法為:2850×2×200%。
對于申請人的第二項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未支付申請人工資的事實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及《違法和解除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天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的未付工資合計人民幣3112.07元及拖欠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778元。
對于申請人的第三項及第四項仲裁請求,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交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關于工作日加班的主張,本委依法不予采信。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每周上班六天,每天8小時,但未向本委提交申請人任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委對被申請人關于已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依法不予采信,而采信被申請人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月平均工資人民幣2850元。經核算,申請人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休息日共加班104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人民幣27255.17元。申請人訴請休息日應付加班工資人民幣25000元,未超出法定標準,本委予以支持。另申請人的每月工資已付加班費人民幣200元,被申請人應付加班工資應減去已付加班工資后的差額人民幣20200元。
對于申請人的第五項仲裁請求,申請人一交律師費人民幣1500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及勝訴比例,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938.92元。
對于申請人的第六項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明已為申請人繳交工傷及醫療保險的證據,應擔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為申請人補繳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的社會保險,具體險種、比例和金額由社會保險機構依法核定,其中個人繳交部分由申請人承擔,單位繳交部分由被申請人承擔。另,申請人訴請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本委予以駁回。
對于申請人的第七項仲裁請求,被申請人未向本委提交證明已安排申請人休年休假的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據《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五條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任職期間的應休年休假為10天,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10天的工資差額人民幣2620.69元,計算方法:2850÷21.75×10×200%。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七十二條,《違法和解除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三)》第九條,《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條例》第五十八條和本委對上述事實的認定,仲裁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深圳市××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王×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人民幣11400元;
二、被申請人深圳市××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王×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的未付工資人民幣3112.07元及拖欠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778元;
三、被申請人深圳市××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王×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差額人民幣20200元;
四、被申請人深圳市××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938.92元;
五、被申請人深圳市××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為申請人補繳2009年9月3日至2011年9月3日期間的社會保險,具體險種、比例和金額由社會保險機構依法核定,其中個人繳交部分由申請人承擔,單位繳交部分由被申請人承擔。
六、被申請人深圳市××電子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10天的工資差額人民幣2620.69元;
七、駁回申請人王×的其他仲裁請求。
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覺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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