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員工手冊不是尚方寶劍 家樂福錯用員工手冊終敗訴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員工手冊不是尚方寶劍 家樂福錯用員工手冊終敗訴
家樂福一處長,因低價賣貨被公司開除,該人不服,經仲裁裁決撤消了該解除合同,家樂福不服訴至法院,認為依據員工手冊有權解除合同。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認定家樂福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與制度不符,已構成違法解除,判決撤銷解除合同通知書,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劉某入職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某店負責運營管理工作,任紡織處處長一職,月工資9190元。2015年9月12日,被告未按照原告規定的程序,以低于進貨價銷售產品,將兩件單價為559元、兩件579元的商品交給一名顧客,僅按照69元、99元的單價支付了貨款后由該顧客帶出原告經營產所。2015年10月14日,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某店向劉某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某店依據其員工手冊以劉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劉某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勞動合同。其后,劉某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工作及職務,撤銷解除合同通知書。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裁決書,裁決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某店撤銷對劉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其工作及職務。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某店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劉某同意仲裁裁決結果。
深圳法律顧問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行為造成經濟損失2276元及一些無形損失,已構成嚴重違紀,原告可以依據員工手冊對其予以辭退并不支付任何補償(員工手冊第五條三級違紀行為即嚴重違紀行為;5.1以下行為為嚴重違紀行為,5.1.1違反安全工作規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員傷亡或者其他事故;致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損失額為人民幣5000元,包括5000元及以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1.1.9違反標準工作程序或者擅自變更工作方法,造成影響或損失者;5.2如經過公司調查,員工已構成三級違紀,將受到最后書面警告一張,且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予以辭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被告對原告主張不予認可,被告主張其行為屬于正常維護客戶關系,其行為造成的損失未達5000元,不構成三級違紀,原告據此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已構成違法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劉某造成經濟損失2276元,實際并未達到家樂福公司員工手冊關于三級違紀行為造成經濟損失5000元及以上的標準;其次,家樂福公司主張劉某行為造成一些無形損失,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劉某亦對此不予認可。故一審法院認定家樂福公司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所依據的事實與制度不符,已構成違法解除,判決撤銷家樂福公司對劉穎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家樂福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下一條:勞動爭議案仲裁時效中斷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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