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公司信托項目風險未排除能否拒絕員工辭職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公司信托項目風險未排除能否拒絕員工辭職
在信托公司工作的趙先生不久前向公司提出辭職,但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卻遇到麻煩事,公司以趙先生經手的信托項目風險未排除為由,拒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這讓急待到新公司入職的趙先生頗感無奈,雙方因此訴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趙先生入職一家信托公司,并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去年2月17日,趙先生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提出辭職,并告知上司將工作到3月18日。此后,趙先生還將自己參與的7個項目與部門同事作了工作交接。
然而,對于趙先生的辭職申請,公司并不同意,公司認為按照公司內部制定的員工離職管理辦法,高級信托經理在所負責的項目未完成、存在風險的情況下,應當在項目風險消失后方能離職。考慮到趙先生所負責的信托項目風險沒有排除,因此公司不能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并扣下了趙先生的勞動手冊。
就這樣,公司遲遲沒有為趙先生辦理離職手續,雖經多次交涉,但公司仍一拖再拖。無奈之下,趙先生申請了勞動仲裁,但公司對仲裁結果并不認同,并向法院起訴,請求支持公司有權在趙先生離職條件未滿足時,不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及歸還勞動手冊。
庭審中,趙先生表示,他在公司的職位并非高級信托經理,而是總經理助理,從事的都是輔助工作,并無決策權,項目的運作都是按照公司會議及領導決策后執行。趙先生認為,自己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公司理應按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工手續,歸還勞動手冊。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退工手續符合相關規定。公司的說辭不能成立,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趙先生辦理退工手續。
【深圳法律顧問 論案說法】
勞動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均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趙先生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申請,離職前,已將參與的7個項目與部門同事進行了交接,公司也并未對趙先生進行離任審計。雙方在勞動合同中雖未對趙先生的職位進行約定,但無論作為總經理助理還是信托經理,趙先生均不享有對公司信托計劃的最終審批權。況且,任何信托計劃均有可能存在風險,而項目風險與趙先生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并不存在關聯性。因此,公司應當為趙先生辦理退工手續,退還勞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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