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宋某刑事案件撈人詐騙案
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2)粵 030X刑初 630 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 3XX21119870304XXXX,漢族,大學本科,XX民眾山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住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因本案于2022年 2月22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逮捕,現押于南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深某檢刑訴〔2022) 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梁某民的訴訟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宋某及辯護人陸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被害人梁某民的妻子李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東莞市公安機關抓獲。11月16日,梁某民經 他人介紹認識了被告人宋某。當晩,宋某與梁某民、唐某杰等人一起吃飯,商量為李某某和孫某(李某某案件同案人)辦理取保 候審。席間,宋某謊稱其認識省公安廳領導,能托關系給李某某 和孫某辦理取保候審,梁某民、唐某杰信以為真。17日,宋某向 梁某民、唐某杰提出需要人民幣(幣種下同)50萬元托人打聽案情,梁某民和唐某杰商量后,決定由梁某民出資20萬元,其余由 唐某杰負責,當日兩人在虎門金銀島酒店將現金交給宋某,后唐靖杰又通過支付寶給宋某轉賬部分錢款。18日,宋某向梁某民提出因案情重大,辦理李某某取保事宜還需要300萬元,讓梁某民20日將錢款給其。20日13時許,梁某民在深圳市某某區高新南一道禾尖S酒店將120萬現金當面交給宋某,并于當日和12月3 日,分別向宋某轉賬合計180萬元。綜上,宋某以托關系幫忙辦 理取保為由共詐騙梁某民320萬元,前述錢款被宋某用于公司經營、投資和個人消費。
2022年2月22日,辦案民警前往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錦庭B座11D將被吿人宋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手機,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身份信息、抓獲經過、照片說 明書、銀行流水、監控視頻截圖、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證人唐靖杰、邵昌華、張棟、李剛的證言,被害人梁某民的陳述,辨認 筆錄、扣押筆錄、提取筆錄,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經法庭舉證、質證且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責任。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稱:同意公訴機關的意見,同時鑒于被告人宋某歸案后供述前后不一,無悔罪表現,請求對其從重處罰,并將扣押的款項發還被害人,判令繼續追繳其違法所 得。
被告人宋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具結認罪認罰。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1.被告人宋某系初犯、偶犯,歸案 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且具結認罪認罰。2.被害人梁某民為使妻子違規獲得司法機關從寬處理而請托宋某,進而交付錢款并遭受損失,其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3.宋某的孩子剛出生不久,需要照顧。據此,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詐騙他人財物合計320萬元,數額特 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 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宋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宋某具結認罪認罰, 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對宋某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 支持。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行為性質、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 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 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 人民幣十萬元。 .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2日起執行至2033 年2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 繳國庫。)
二、 凍結的涉案銀行賬戶內資金依法發還被害人梁某民;繼續追繳被告人宋某其余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所得款項發還 被害人梁某民。
三、 扣押被告人宋某的手機三部,依法予以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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