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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

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變更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成功辯護緩刑案例

發布時間:2022-11-23 14:21:59  瀏覽次數:

  蔣某紫因在網上購買仿真氣槍而被公安機關查獲,后被檢察院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提起公訴,經辯護,法院認定蔣某紫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并對其判處緩刑。

  被告人彭某寧,男,1993年5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廣東省河源市,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21棟688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黑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尹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韋某,廣東某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廣東省惠州市 ,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皇溪苑1016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博某,廣東某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袁子某,廣東某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余,男,1994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深圳市羅湖區某酒吧員工,住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布龍路,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21棟18C8 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黃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梁某蔚,男,1996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廣東省江門市開平市,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21棟18C8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林某,廣東華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某志,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中專文化,深圳工藝美術店員工,住廣東省揭陽市,暫住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皇溪苑06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馬某,北京市某元(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寇某明,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韓某,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本科文化,深圳市動漫設計美術總監,住重慶市,暫住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因本案, 于2014年11月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現已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魏某榮,廣東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韓某某,男,漢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系被告人韓某的父親(公民代理)。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云南省昆明市,暫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 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現已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邱某強,北京某某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程,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云南省昆明市。因本案,2014年11月18日被羈押,當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巳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某,廣東某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厲某輝,男,198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浙江省金華市,暫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譚某,廣東某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于某,廣東某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漢族,本科文化,山東省青島市,科技有限公司職員,住山東省青島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現已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某某,山東某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蔣某紫,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江陰市,暫住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現已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姜某濤,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證號相,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江蘇省丹陽市,暫住江蘇省常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 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彭某根,廣東百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銘,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大專文化,江蘇省無錫市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職員,住山東省濰坊市,暫住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3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虞某俊,江蘇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刑訴[2015]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寧、陳某、李某余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蔣某紫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姜某濤、李某銘、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5日、26日、2016年3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波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寧及其辯護人尹某某、韋某、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博某、袁子某、被告人李某余及其辯護人黃某某、趙萌萌、被告人梁某蔚及其辯護人林某、被告人林某志及其辯護人寇某明、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魏某榮、韓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邱某強、被告人黃某程及其辯護人李某、被告人厲某輝及其辯護人譚某、被告人秦某及其辯護人李某某、被告人蔣某紫及其辯護人陸慧、被告 人姜某濤及其辯護人彭某根、被告人李某銘及其辯護人虞某俊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寧、陳某、李某余與一名香港籍男子(另案處理)結伙走私槍支、彈藥到深圳市 后再非法出售,該香港籍男子在香港通過互聯網聯系好購買槍支、彈藥的客戶,收取客戶貨款后將客戶的地址資料發給彭某寧。后被告人彭某寧再指使被告人李某余到香港找該香港籍男子拿到槍、彈藥從深圳市福田口岸入境,在進入深圳海關前將槍支、彈藥交給被告人陳某,陳某通過深圳海關工作人員通道避開海關檢查將槍支、彈藥帶入深圳交給被告人彭某寧。被告人彭某寧再指使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將槍支、彈藥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客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網向被告人彭某寧等 人購買了1支仿M9手槍、1支仿AUG步槍。2014年11月14 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前景路金色家園1。棟1單元]02 室抵獲被告人王某,并從該102室繳獲王某購買的1支仿M9手 槍及1支仿AUG步槍。經鑒定,上述兩支槍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一、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韓某通過互聯網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 1支長槍、2支手槍H014年11月5日,民警抓獲被告人韓某,并在其住處深圳市寶安區海城路財富港 A306房繳獲上述3支槍支。經鑒定,上述3支槍中的2支手槍為 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長槍因擊發、發射 機構故障,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

  三、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黃某程分三次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3支氣槍。2014年11月18 0,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北京路金安小區湖光里14棟1單元202號抓獲被告人黃某程,并繳獲上述3支槍支。經鑒定,上述3支槍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四、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厲某輝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 5支氣槍。2014年11月2 5日,民警抓獲被告人厲某輝,并在其住處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商貿城精品區33棟403房內繳獲上述5支氣槍。經鑒定,上述5支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五、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秦某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 2支長槍。2014年11月25日,民警抓獲被告人秦某,并在其住處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臺東東二路23號3單元302戶繳獲其向彭某寧等人購買的2支長槍及向他人購買的另外2支手槍和槍彈241發,經簽定,上述2支手槍及1支長槍系以壓縮 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長槍不具備擊發、發射能力,無法進行射擊及潟速試驗,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241發鉛彈,2014年12月4日,民警払獲被告人蔣萬素,在其住如二蘇省無錫市錫山區錫北鎮寨門村黃玫山8號中寶鑰管繳獲6支槍支及子彈500發。經簽定,其中3支槍支是以壓始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500發子彈均為鉛彈:

  七、2014年9月至11月期至,被告人姜某濤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9支手槍及1支長孟:2014年12月12日,民警抓獲被告人姜某濤,芳在其住處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宿灣村118 號11棟2單元402房繳獲上述10支槍支一經筌定,其中6支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八、2014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銘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9支短槍及2支長槍。2014年12月13日,民警抓獲被告人李某銘,并在其停放在江蘇省無錫市京梁合小區地庫的蘇A2567W轎車內繳獲上述11支槍支。經鑒定,其中7支槍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九、2014年10月29日23時,被告人彭某寧開車帶著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來到本市福田區桑達工業區418棟南側深圳市約達快噎公中,北冠丁、梁林尉在快遞公司旁等候。林抻志 拿著裝有社支的2個包裹進入韻達快遞公司郵寄給客戶。韻達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檢查上述兩件包裹發現包裏內槍支遂報警,經核實,上述2個包裹中其中1個包裹內有1把長槍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另外一個包裹內有槍型物品1支,經鑒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十、2014年10月31日晩,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按照被告人彭某寧的吩咐來到本市福田區桑達小區105棟109房國通快遞公司郵寄7個藏有槍支子彈的包裹。當晚23時許,國通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檢查上述7個包裹發現內有槍支遂報警。經核實,上述7個包裹內有槍型物品7支,鉛彈380粒。經鑒定,其中6 支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380發鉛彈為制式氣槍鉛彈。

  2014年11月3日22時,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21棟抓獲被告人李某余,隨后在皇某苑21棟18C8房抓獲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在該房內繳獲手槍11支及槍支零部件1支,鉛彈8盒共2800粒。經鑒定,11支手槍中10支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因槍管阻礙,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2800粒子彈為氣槍鉛彈。當晩 23時許,被告人彭某寧來到皇某苑21棟18C8房即被民警抓獲歸案,后民警在被告人彭某寧租賃的深港1號21棟688房繳獲長槍2支,經鑒定,其中1支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陳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以下證據: 涉案槍支、彈藥等物品的照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查緝經過,抓獲經過,扣押物品清單,通話記錄,口岸通行證,情況說明,涉案快遞單,出入境記錄等書證;證人鐘某某、鄧某某、何某某、黃某某、宋某某、陳某珊、袁某、陳某貴、潘某、趙某的證言; 被告人彭某寧、陳某、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蔣某紫、姜某濤、李某銘的供述與辯解;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文書;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監控錄像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寧、陳某、李某余無視國家法律,結伙走私武器、彈藥后予以出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應當以走私武器、彈藥罪追究 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蔣某紫無視國家法律,非 法買賣槍支、彈藥,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披告人姜某濤、李某銘、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彭某寧認罪,辯解其有自首情節;其主動向偵杳機關提供了8位買家的快遞單,是立功;涉案的槍支并不完全是陳某幫忙走私進來的。其精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彭某寧無走私武器、彈藥、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的主觀故意,彭某寧不構成犯罪;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書認定事實不準確,依據不足,鑒定意見不正確。請求法庭判決被告人彭某寧無罪。

  被告人陳某不認罪,認為其從來沒有做過起訴書上指控的事實。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某實施過走私 武器、彈藥的行為;本案對槍支、彈藥的鑒定缺乏規范、嚴謹,不具有科學性、正確性;本案指控被告人陳某參與走私槍支、彈藥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不能認定陳某實施了走私武器、彈藥的犯罪行為,請求法庭判決被告人陳某無罪。

  被告人李某余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李某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輔助作用,系從犯;李某余僅實施了一部分活動,且其行為的實施地在香港法域中,并不違反大陸法律;李某余是在校學生,未意識到氣槍在大陸境內是違禁品,基于勤工儉學的良好愿望誤入歧途,主觀惡性不大;本案的槍支、彈藥的鑒定標準過嚴,請予以酌情考慮;請求法庭從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出發,依法對李某余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梁某蔚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梁某蔚是從犯,主觀惡性小;本案槍支鑒 定標準過髙,涉案槍支本身的殺傷力小,社會危害性小;應以梁某蔚查獲的槍支、彈藥進行量刑;梁某蔚系初犯、偶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經當庭認罪悔罪,請法庭念其年齡尚小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酌情減輕處罰。

  祓告人墳増志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林増志系從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林某志被羈押時剛剛年滿18罔歲,社會經驗匱乏,對涉案槍支缺乏辨識能力,對其可能存在的社會危害性,明顯認識不足;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懇請法庭從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出發,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名為韓某定罪于法無據, 單純的購買買槍支的行為屬于非法持有槍支的范疇,韓某網購兩支仿真槍的行為,明顯不是以出售為目的,不能產生槍支的流轉和 播,只是形成了對槍支的持有狀態,所以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來進行處理;鑒于被告人韓某是動漫行業專業人才,一貫表現優異,所犯罪行輕微,且為初犯,認罪態度良好,其工作單位請求時其從輕處理,屬于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韓某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王某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誨罪態度良好;王某購買玩具槍純粹是個人愛好購買后沒有用于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

  王某購買的長槍是以電動力擊發,短槍是氣動力擊發,而鑒定意見中表述是該長槍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本案中有可能存在王某購買的長槍與送檢槍支不符,請法庭予以核實,如果核實不相符,只能認定王某購買的是一支槍支;綜上,請求法庭對王某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程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黃某程是非法持有槍支,不是非法買賣槍支;黃某程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希望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厲某輝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厲某輝買賣槍支的行為沒有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其行為產生的現實危險性也較低,且本案槍支認定標準太過嚴苛,如果機械地依據買賣槍支的相關法條進行處理,將實質上對被告人不公平;厲某輝有自首及自愿認罪悔罪的情節,是初犯、偶犯,請求法庭對厲某輝減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認定秦某從他人處購買槍支證據不足;秦某系以個人收藏為目的購買,在向互聯網賣家購買槍支時對槍支的殺傷力并無明確認識,購買后也僅用于收藏,因此秦某不具備買賣槍支罪的主觀要件;秦某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為初犯,懇請法庭給予其改過的機會,酌情判處緩刑。

  祓告人蔣某紫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 挑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起訴書指控蔣某紫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區分單純的因愛好而購買槍支收藏的行為與向他人出售槍支的行為的性質,蔣某紫購槍收藏槍并未擴散流入社會,如果將單純購槍收藏的行為與出售槍支的行為等同,均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定罪量刑,必將違背刑法確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因此蔣某紫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蔣某紫是初犯,認罪態度好,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姜某濤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姜某濤是基于愛好而收藏槍支,因此其是基于消費者的身份而購買槍支,且槍支的來源到目前為止沒有查清,故只能定為非法持有槍支罪,而非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起訴書指控姜某濤買賣6支槍支,但是公安機關的查扣材料表明姜某濤涉案的長槍1號檢材是以電力方式擊發,而鑒定報告認定為是以氣體方式擊發的氣槍,也就是說該檢材與查扣姜某濤的槍支不是同一支槍支,不應當認定為姜某濤的犯罪數量;姜某濤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是初犯,請求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銘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其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槍支鑒定標準過于嚴苛;本案應定柱 為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李某銘主觀惡性小,認罪悔罪態度良好,請求法庭對其輕判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寧、陳某、李某余與一名香港男子(另案處理)結伙走私槍支、彈藥到深圳市后再非法出售,香港籍男子在香港通過互聯網聯系好購買槍支、彈藥的客戶,收取客戶貨款后將客戶的地址資料發給彭某寧。后被吿人彭某寧再指使被告人李某余到香港找該香港籍男子拿到槍、彈藥從深圳市福田口岸入境,在進入深圳海關前將槍支、彈藥交給被告人陳某,陳某通過深圳海關工作人員通道避開海關檢查將槍支、彈藥帶入 深圳交給被告人彭某寧。被告人彭某寧再指使被告人梁某蔚、林 增志將槍支、彈藥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客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4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網向被告人彭某寧等 人購買了1支仿M9手槍、1支仿AUG步槍。2014年11月14 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前景路金色家園10棟1單元102室抓獲被告人王某,并從該102室繳獲王某購買的1支仿M9手槍及1支仿AUG步槍。經鑒定,上述兩支槍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 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二、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韓某通過互聯網向被 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 1支長槍、2支手槍。2014年11月5日,民警抓獲被告人韓某,并在其住處深圳市寶安區海城路財富港 A306房繳獲上述3支槍支。經鑒定,上述3支槍中的2支手槍為 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長槍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

  三、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黃某程分三次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聴買3支氣槍2014年11月18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北玄路金安小區湖光里14棟1單元202號抓獲被告,并當場繳獲3支槍支,上述3支槍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四、2014年9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厲某輝向被告人等人購買了5支氣也2014年11月25日,民警抓獲被告人厲某輝,并在其住處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商貿城精品區33棟4°3房內繳獲上述5支氣槍。經鑒定,上述5支槍支均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五、2014年9月至1。月期間,被告人秦某向被告人彭某寧等人購買了2支長槍。2014年11月25日,民警抓獲被告人秦某,并在其住處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臺東東二路23號3單元302戶繳獲其向彭某寧等人購買的2支長槍及向他人購買的另外2支手槍和鉛彈241發。經鑒定,上述2支手槍及1支長槍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長槍不具備擊發、發射能力,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不能確定是否為槍支;241發鉛彈為制式氣槍鉛彈。

  七、2014年12月12日,民警抓獲被告人姜某濤并在其 住處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廟灣村H8號2棟2單元查獲10支槍支,經鑒定,其中6支槍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 的氣槍。

  八、2014年12月13日,民警抓獲被告人李某銘,并在其 停放在江蘇省無錫市京梁合小區地庫的蘇A2567W轎車內繳獲11 支槍支。經鑒定,其中7支槍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九、2014年10月29日23時,被告人彭某寧開車帶著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來到本市福田區桑達工業區418棟南側深圳市韻達快遞公司,彭某寧、梁某蔚在快遞公司旁等候,林某志一人拿著裝有槍支的2個包裹進入韻達快遞公司郵寄給客戶。10月30日,韻達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檢查上述兩件包裹發現包裹內有槍 支遂報警。經核實,上述2個包裹中其中1個包裹內有1把長槍,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法進行設計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另外一個包裹內有槍型物品1支,經鑒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十、2014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按照被告人彭某寧的吩咐來到本市福田區桑達小區15棟109房國通快遞公司郵寄7個藏有槍支子彈的包裹。當晩23時許,國通快遞公司工作人員檢查上述7個包裹發現內有槍支遂報警。經核實,上述7個包裹內有槍型物品7支,鉛彈380粒。經鑒定,其中6 支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380粒鉛彈為3日22時,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區深港1號皇某苑21棟抓獲被告人李某余,隨后在皇某苑21棟18C8房抓! 被告人梁某蔚、林某志,在該房內繳獲手槍11支及槍支零部件 1支,鉛彈8盒共2800粒。經鑒定,11支手槍中10支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因槍管阻礙,無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鑒定為仿真槍,2800粒子彈為氣槍鉛彈。當晚 23時許,被告人彭某寧明知民警在皇某苑21棟18C8房查緝槍支,主動前往現場接受調查。后民警在被告人彭某寧租賃的深港1號21棟688房繳獲長槍2支。經鑒定,其中1支為以壓縮氣 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另外1支因擊發、發射機構故障,無 法進行射擊及測速試驗,經鑒定為仿真槍。2014年11月5日, 被告人陳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被告人韓某有1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且韓某供述其所持有的2支槍都是從同一個賣家處購買,因此被告人韓某非法持有的2支槍應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槍支數量。被告人王某有2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且王某供述其所持有的2支槍都是向同一個支付寶賬號付款,因此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的2支槍應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槍支數量。被告人黃某程有2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且黃某程供述其所持有的3支槍都是向同一個支付寶賬號付款,因此被告人黃某程非法E的3支也應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槍支數量。被告人秦某有2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秦某供述其在網上購買的是2支長槍,其中只有1支長槍被鑒定為槍支,因此被告人秦某非法持有的1支長槍應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槍支數量。被告人厲某輝有5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且厲某輝非法持有的 5支槍均被鑒定為槍支,因此被告人厲某輝非法持有的5支槍應計 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槍支數量。被告人蔣某紫有2張快遞單照片 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但其查獲的6支槍里有3支經鑒定不是槍支,因此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被告人蔣某紫非法持有的槍支及鉛彈不應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數量。被告人姜某濤有2 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但其查獲的10支槍里有4 支經鑒定不是槍支,因此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被告人姜某濤非法持有的槍支不應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數量。被告人李某銘有5張快遞單照片存在彭某寧的手機里,但其查獲的11支槍里有4支經鑒定不是槍支,因此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發,被告人李某銘非法持有的槍支中只有1支可以計入彭某寧等人的走私數量。綜上,被告人彭某寧等人共涉嫌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32支,氣槍鉛彈3180發。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 予以證實:

  1、各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福田區看守所收押回執、正、 側面照片、人員指紋卡、人口信息表等。證實:本案各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扣押清單。分別為:扣押決亨〔2E00683號對應的扣押清單編號為:4534、扣押決定、〔2014) 00717號對應的扣押清單編號為:4536。

  3、房屋租賃合同1份。證實:被告人彭某寧以其本人名義 租賃深圳市福田區深港一號物業。機動車信息表。證實粵BW7F75奧迪小汽車的所有人是方小丹。

  4、被告人陳某、李某余出入境記錄。證實:被告人陳某于 2014年8月19日至10月26日之間有4次前往香港的記錄,出 境4次(從福田口岸出境2次,從皇崗口岸出境2次),入境4 次(從福田口岸入境1次,從皇崗口岸入境3次);

  被告人李某余于2014年9月2日至10月30日之間有37次前往香港的記錄,出境37次(從福田口岸出境36次,從皇崗口岸出境1次),入境37次(從福田口岸入境34次,從羅湖口岸入境3次)。

  5、 被告人陳某所持有的口岸通行證復印件及皇崗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出具的《關于陳某所持口岸通行證活動區域的證明》。證實: 陳某所持有的口岸通行證,是因其所在公司(深圳開利工藝美術店)需為皇崗出入境邊防檢査站制作安裝部分口岸標志、指示牌 等,為方便其工作而依法辦理的。持該證可經皇崗口岸、福田口岸工作人員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區。福田口岸入境位于福田口岸二 樓,通過深港分界線后由南往北依次為邊檢、海關工作區域出境位于福田口岸三樓,由北往南至深港分界線依次為邊檢、海關、邊校工作區域:陳某所持口岸通行證可經福田口岸工作人員通道出入福田口岸限定區,至深港分界線深方一側,該證件不允許進入港方。

  6、由深圳市公安局華強北派出所出具的《福田公安分局情況說明材料》。證實:由于被告人陳某有可自由出入口岸的證件,出入時就沒有具體的時間登記,故無法調取相關的出入錄像;未發現陳某與同案人有賬目往來;彭某寧的自首情況已核實。

  7、福田公安分局發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手機一部, SIM卡一張已發還證人潘峻。

  8、查緝經過,抓獲經過。證實:本案各被告人的抓獲經過。其中,深圳市公安局華強北派出所查緝人員出具的查緝經過證實,被告人彭某寧與2014年11月3日23時30分自行來到皇某苑21棟18C8室,即被民警控制。

  9、手機通話記錄。

  10、涉案槍支、子彈的照片。

  11、涉案快遞單的照片。買槍人及彭某寧均進行了辨認。

  12、偵查機關對被告人黃某程到案經過所做的情況說明。證 實:福田分有刑警大隊民警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黃某程有購買槍支的嫌疑人黃某程的家中找黃某程。黃某程不在家,偵查人員讓黃勃理的號親電話通知黃某程回家,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經黃某程母親通知黃某程便主動回到家中接受調查。

  13、證人鐘細余的證言。證實:其是韻達公司員工。2014年10月29日23時許,其在華強北的一個營業點上班時,一男子帶了2件貨物過來辦理快遞。該男子稱快遞的物,是 電腦配件。后公司質檢人員告訴其該2件貨品內的東西懷疑是槍支。其便到派出所報案。寄件人名字是張彬,電話號碼 13823174989、13786453614,是一名二十多歲的男子,身高一 米七左右。一個寄到天津市濱海新區二大街露飛路亞洲陽光匯,收件人王金,電話號碼為:15154310159;另一個寄往河南省焦作市孟縣電視臺,收件人是李飛,聯系電話為15863459485。兩件貨均是寄件人包裝好的,因快到下班時間其就沒有拆開查看里面的東西。貨件帶到派出所后,民警當著其的面拆開,其中一件是一把黑色槍支及配件,另一件是一支長槍及配件,具體是什么槍其不清楚。

  其在辨認筆錄中沒有辨認出被告人;辨認出其公司發現的槍支。

  14、證人鄧武軍的證言。證實:2014年1月31日23時許,其在華強北桑達小區105棟109房間物流點打包包裹時發現有7 個包裹可疑,便聯系客戶,未果。其便打開其中一個包裹的邊查看,發現里面有疑似仿真槍物品,便報了警。民警打開包裹時發現7個包裹內各有一把鋼質仿真手槍。該7個包裹是其同事何宰接的單。其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郵寄的7把槍支及裝有仿真手槍包裹。

  15、證人何軍的證言。證實:其是深圳市國通快遞公司的郵寄員。2014年10月31日19時30分許,一陌生男子到其公司郵寄物品,該物品已包裝好,其要求拆包檢查,該男子不讓,其便收了貨。發貨單是該男子自己寫的,發件人寫的是“李明”。該男子當時郵寄4件貨,交了22元郵寄費后便離開了。后又來了 一男子郵寄三件貨物,發件人寫的是“張偉平”,該男子交了18 元郵寄費后離開。其覺得可疑便拆開一個包裹檢查,發現內是仿真槍,便將該7把槍上交公司。其在辨認筆錄中辨認出來郵寄槍支的男子林某志。

  16、證人黃俊營的證言:我并沒有參與郵寄仿真槍。民警于2014年11月3日在福田區福田南路皇某苑深港1號21棟18C8 查獲的一批仿真槍是彭某寧的,這個房子是彭某寧從房東那租的,我又租下來,每個月交給彭某寧1500元。平時林某志和梁某蔚包裝仿真槍,宋小惠并沒有參與郵寄槍支。

  17、證人宋小惠的證言:我沒有非法郵寄槍支。福田區福田 南路7號深港1號21棟18樓C8剛開始彭某寧租的,后來他轉租給黃俊營,我租下了黃俊營租的這套房間,每月交800元租金。我平時在房間內看到梁某蔚和林某志將槍形狀的物品打包,然后拿去郵寄。另外黃俊營與李某余在酒吧工作,其他人就不清楚了。

  18、證人陳珊珊的證言:我沒有非法郵寄槍支。2014年11 月3日22時左右,我只是到福田區福田南路7號深港1號21棟18,情況都不清楚。

  19、讓人袁轂的證言:我沒有非法郵寄槍支,3日我在福田區深港1號21棟18樓C8跟黃俊營,俊余讓我去那里接他上班,并不清楚其他人在做什么的。

  20、證人陳賢貴的證豈證實:2014年10月,其加入了、 個群(群號為:374275626,群名稱:格林童話編輯社),其通過群管理員介紹百度貼吧內一個叫輕兵器貼吧的吧主叫“鉛鋅全被甲"的人購買了一把M1911仿真手槍,使用手機支付寶轉給他 860元(通過支付寶轉賬給謝宇),并于2014年1°月下旬收到貨,該槍現在其家中。其還向群主葉肖(QQ號為:944274790 )購買了銀色2.5M左輪仿真手槍BB版還有彈殼,共花了1400元人民幣(通過支付寶轉賬給李軍強),于10月27日通過手機支付寶轉給他,但現在仍未收到貨。其購買這些槍是為了收藏。

  其在瓣認筆錄中辨認出其買的槍。

  21、證人潘峻的證言。證實:一兩個月前,其在網上的一個 論壇上看見一個賣仿真槍的廣告其就加了廣告上的QQ,之后別人 告訴其一個網站其就上去看仿真槍的型號,后其告訴那人什么婁 號付款之后就把仿真槍用韻達郵寄給其。QQ號其記不住了名字 叫破玩具,對方給其的-個香港的網站叫港虎。P226和G17型仿 真手槍都是1700元購買的,其用了孫軍的假名字購買留了一 卜廣西的手機號:13558379104,是對方讓其在網上購買的鏟 號。其按照對方的要求到銀行用現金把錢存到對方的銀行卡" 內,對方的卡號其不記得了,兩次的銀行卡號都不是同1個銀行° 其購買仿真槍是自己收藏的。

  其辨認出郵寄槍支的快遞單、其五年前在成都溫江國色天香 游樂園購買的槍支、其在網上購買的槍支。

  22、證人趙見的證言。證實:因為其朋友潘峻把一支P226 仿真手槍放在其那里,其聽說警察正在找這支槍,所以其主動交到公安機關。2014年11月中旬的某一天下午,具體日期其記不清楚了,潘峻來找其玩,他臨走的時候就把他隨身攜帶的一支仿真槍P226手槍放在其這里,說下次來的時候再拿走,其也沒有在 意就同意了,隨后將仿真槍一直放在家中,從來也沒有玩過,聽 說警察把潘峻抓了并在找這支仿真槍,其就主動把仿真槍帶到了 派出所交給警察。潘峻是軍迷愛好者,買仿真槍來玩。

  23、被告人彭某寧的供述及辯解:我于2014年10月29日 晚上23時左右開著我的奧迪A4車(粵BW7F75),裁著林某志、 梁某蔚去華強北找物流公司郵寄仿真槍。我隨便找了一家韻達物 流公司,就讓他們倆一起去寄。當時是兩支槍,一支長槍、一支 手槍,他們兩個一人拿一個包裹到快遞公司去寄的。這兩支槍是 我的搭檔陳某在福田口岸大陸這邊接到李某余的貨后帶回來給我 的,之前我認識一個香港人SAM,他是賣仿真槍的,他讓我幫他 郵寄仿真槍,寄一支長槍給1000元好處費,短槍給200元到300 元好處費,這兩支槍是他讓我寄的,地址是他通過聊天軟件 WHATSAPP發給我的。這兩支槍都是氣動力擊發。我讓林某志、梁

  林蔚去郵寄仿真槍-次給他們每人】。竇年 被查取ID地址,所以只用yppg耕,、林, ]。月31日,我并沒有去華強北郵寄仿真槍,只心上林增 林蔚兩人去,并給了他們20元好處費。當時寄了七支,都是氣動力擊發涕田南路皇某苑深港1號21棟成8是我租的, -個月5800元租金,在這里被查獲的―批仿真槍及配件是從香港人SAM那里拿來的,由林某志和梁某蔚負責打包,還沒來得及郵 寄。民警在福田南路皇某苑深港]號2]棟688查獲的另一批仿 真長槍及配件也是從香港人SAM那里拿來的,該房子也是我租的, 一個月4800元租金,我與我女朋友住在這里。香港人SAM有時 在香港當面給我現金當好處費,有時是通過支付寶給我好處費。 每次SAM和我聯系好后,我就讓李某余幫我去香港找SAM拿仿真 槍從香港過香港關之后,在香港關與福田口岸海關之間將仿真槍 交給陳某,李某余就空手過關回到大陸,因為陳某有海關工作證 可以走海關工作人員通道,避開檢查,所以由陳某將仿真槍帶回 來給我。陳某幫我帶了有半年多,總共四五十次左右,都是在福 田口岸幫我接貨的,具體多少次我不記得了。他知道我每次讓他 帶的是仿真槍(都是氣動力擊發K我和他一起平分sam給我們 的錢,我和他每人應該分了有十幾萬左右。我都把這些錢=作租 房和生活開支了。陳某的酬金(每次拖運槍支的好處費)是sam 先給我,我再給陳某的,都是現金給付的。—般是_次給2000 元左右,有時也不等額,如托運大件,都是分幾次給的。陳某有去香港見過SAM。

  我手機里的快遞單是負責發貨的人把貨發出去后把快遞單 匯總給我,我就拍了照片保存下來、發的有一些是氣槍,還有一 些是槍的零件,具體是什么槍我不記得了。

  2014年11月3日我到皇某苑21棟18C8去主動自首的, 當時我知道有民警在那里。

  其辨認出被吿人李某余、林某志、梁某蔚、陳某的照片;辨 認出在現場查獲的槍支照片;辨認出其本人手機上存的快遞單照片(包括收件人為韓某的快遞單)。

  24、被告人陳某供述及辯解:我和彭某寧是朋友關系。彭冠 寧是搞仿真槍生意的,我沒有參與彭某寧的生意。我沒有幫彭冠 寧拖運過仿真槍支。彭某寧沒有給過我好處費。我之前是在福田 區福田南路皇某苑深港1號21棟18C8住的,后李某余、梁某蔚、 林某志他們幫彭某寧郵寄仿真槍,我便不在那住了。我撒到皇御 苑皇溪苑1016房住,后林某志也搬來和我合租。李某余在香港 沒有交過給我仿真槍支。我認識SAM,是通過彭某寧認識的。

  其辨認出被告人彭某寧、林某志、梁某蔚、李某余。

  25、被告人李某余的供述及辯解:我知道彭某寧做幫人郵寄 仿真槍的生意,我從2014年9月初左右開始幫彭某寧運輸仿真 槍,彭某寧帶我去香港認識了 SAM,彭某寧發送的仿真槍都是從 SAM處拿的,我是負責將SAM準備好的仿真槍從香港元朗運到福 田口堂交給陳某,陳某從福田口岸拖運過關后交給彭某寧或其他

  我一直到了 11月1日的0時許,才和林某志1起拿著七個裝有槍支的包裏到福田區華強北桑達小區105棟109房內(深圳市福 田區國通快遞有限公司),我倆將七個裝有槍支的包裹交給一名國通快遞員,當時對方沒問我們是什么物品就直接收件了。是彭冠 寧交給我們槍支,讓我們去郵寄的,這些槍支是我和林某志負責 包裝的,有時彭某寧也會參與包裝。彭某寧每個星期會給我一次錢,一次給1000元人民幣。彭某寧與陳某是合伙的,我只見過 陳某兩次°平時我們郵寄的槍支都是彭某寧事先運到皇某苑21 棟18C8房的。我并沒有見過陳某到18C8房,也不知道他負責什 么工作。

  其辨認出被告人彭某寧、林某志、李某余、陳某的照片;辨 認出其所郵寄的槍支若干把、在其居住地搜出的鉛彈若干及槍支 若干把的照片。

  27、被告人林某志的供述及辯解:2014年10月29 0 23時許,彭某寧讓我和梁某蔚拿兩個裝有槍支的包裹到華強北的韻達 快遞公司郵寄兩把槍支,到了韻達快遞后,彭某寧讓我拿著裝有 槍支的包裹去寄,他們在快遞公司旁邊等我,我把包裹遞給一個 女快遞員,對方問我是什么物品,我說是電腦配件,對方就按正 常程序收了包裹,2014年10月31日18時許,彭某寧讓我和梁 林蔚去寄七個裝有槍支的包裹,我一直到了 11月1日的0時許, 才和梁某蔚一起拿著七個裝有槍支的包裹到福田區華強北桑達小 區105棟109房內(深圳市福田區國通快遞有限公司),我們把包裹交給給我們槍支,讓我們去郵寄的,這些槍支有時彭某寧也會參與包裝,彭某寧1天會給我15元,讓我幫他包裝和郵寄槍支,我共拿了 3000多元人民幣。2014年 10月29日23時許我郵寄的兩個包裹內各裝—把槍,-把長槍一把短槍一 2014年]]月1 B 00時許我郵寄了七個包裹共有七把槍。

  我與陳某一起住在皇某苑1016室,房子是陳某租的。我并 沒有見過陳某從福田口岸運輸仿真槍到皇某苑21棟18C8,我們 的槍支都是彭某寧送過來的。陳某跟彭某寧是合伙做這個郵寄槍 支生意的。我們并沒有跟陳某研究過郵寄槍支的事情,都是彭冠 寧單獨與他談的。

  其辨認出被告人彭某寧、梁某蔚、李某余、陳某的照片;辨 認出其郵寄的槍支若干把、準備郵寄的鉛彈、準備郵寄的槍支若 干把、其填寫的郵寄單兩張的照片。

  28、被告人韓某的供述:我平時酷愛收藏一些槍支模型。看 到一個叫“使命召喚”的QQ群,我就用我的316105271的QQ 號加入這個群,后來群主“逆命”就在群里打廣告,告訴我們有 槍支銷售,然后我在14年09月初的時候,以1350元人民幣向 群主“逆命"(QQ號碼1511566854 )購買了—把電動的的4長槍:我當時是用支付寶([email protected] )向對方支付寶賬號 [email protected] (支付寶的名乳陳賢貴)支付了頃元人民幣過了幾天對方就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把我訂購的M4黑色長槍:到了2014年09月底,我又向“逆命”訂購了一把“生化危機"手槍,我也是以同樣的方式在網上用相同的支付寶賬戶向對 方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了這支“生化危機”手槍,沒過多 久對方就以郵寄的方式寄給我“生化危機"手槍一把。在2014 年10月中旬,我又在“使命召喚”的QQ群里看到群主“逆命" 在群里銷售槍支的廣告,我又在網上用同樣的方式,在網上用相同 的支付寶賬戶,以15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逆命"購買了一把“海盜”手槍,沒過多久對方就以郵寄的方式郵寄給我海盜" 手槍一把。我買這些槍支是用來動漫設計創作需要的。三支槍都 是氣動力擊發,都是打BB彈的。

  其辨認出其持有的槍支若干、BB彈、其所設計的槍支3D模 型圖片、其購買仿真槍支的快遞單的照片。

  2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辯解:2014年5月左右我被拉進 了一個QQ群“模型e軍物第一交流群我通過該群一共購買了 3支仿真槍,第一支是那支短的M9,我是通過支付寶付款(支付 寶賬號:[email protected]姜旭),談好價格3300元人民 幣,郵寄地址就是我金色家園南園10棟1單元102的住址。第 二支是AUG步槍,是購買完第一支后馬上就買的,也是通過同樣 的支付寶眠號支付的,價格是5200元人民幣,也是郵寄到我家的。 第三支是準備購買一支97步槍,談好的價格6666元人民幣,我 已經通過同樣的支付寶付了款,但是槍還沒有寄來。11月5日 我收到-個快遞包裹,對方只寄了-個槍殼過知:二: 日通過支付寶付款的。我購買這些仿真槍是收藏用的;力: 用在非法的方面。我買的槍沒有拿出家門過,只是在家里打紙盒 子玩,擊發也僅僅是打紙盒子。M9是用氣體擊發,AUG步槍是充 電的,兩支槍打的都是BB彈。M9威力不大,也不精準,AUG步 槍威力較大,在七八米的地方可以打通可樂罐。我開始不知道購 買仿真槍是違法的,后來通過網絡和電視節目知道是違法的,所 以只在家里收藏著,不敢拿到外面去。賣槍給我的“模型e軍物" 我只通過QQ和其聯系,沒見過真人,也沒有通過電話。對方曾 經提供了一個中國銀行的賬號:6213300100001097144(陳旭東)和支付寶賬號[email protected] (姜旭)讓我付款。我把 兩支槍都藏在家北面客房窗臺邊上°我收的仿真槍都是韻達快遞 公司送來的,快遞單連同包裝單都被我丟掉了。

  其辨認出其購買的仿真槍及相關配件、其收到槍支的快遞單照片。

  30、被告人黃某程的供述及辯解:我買了三支型號分別為: 格洛克,M92,西班牙競技的仿真手槍。我是通過互聯網搜索到一個叫“會員交流群'’的QQ群,這個群里會有人發布_些售賣 仿真槍的信息,如果需要購買的話就通過支付寶把錢打進群主的 蘇號,然后對方就會郵寄仿真槍過來,-般是通過韻達和會糾 真槍’賣槍的"名字都不-樣丄 是我懷疑是同-個人,因為包裝都是_樣的,錢都是匯給群主如

  支付寶賬號是:[email protected]王寧超。第一支是1。月7日付 款,大概是頊月]2日收到,是_支打BB彈并要充一種叫’'猛 將"氣體的格洛克仿真槍。我是向一個Q名叫“BB商破玩具'’的 人購買的;第二支是10月12日付款的。大概是1°月2°日收到 了一支打BB彈充氣體的M92仿真手槍,是向一個Q名叫“哈爾濱冰純"的人購買的;第三支是10月30日付款,11月17日才 收到,是通過Q名叫“進口商體毛”的人購買的一支打鉛彈的西 班牙競技的手拉氣槍。三支槍的價格分別是:3190元,3080元, 4200元人民幣。我寫的收件地址是昆明市官渡區新螺獅灣國際商 城二期附近,收件人的名字是馬凌,電話是15987182582,快遞 公司都是先打電話約好地方我去取件。用馬凌的假名是因為00 群里說不要用自己的名字收件,我就編了一個假名字。因為據群 主說這些賣槍的都是由他做擔保,錢都是要支付到他的賬號里, 然后他再從中擔保或再支付給賣槍的人,其實我覺得他們都是一 起的,這樣可以找個借口讓買槍的人放心支付。槍的BB彈是隨 槍贈送的,我還剩了 一袋,“猛將”氣體是50元一支,我購槍時 錢是加在一起買了兩支,現在剩下一支了。我沒有見過賣槍的人, 他們也沒有透露身份信息,連語音通話都沒有。我購買這些槍支 是收藏用的,沒有拿出家使用過。我把這三支槍放在臥室的書架 上,民警來我家說明情況后我就主動把這三支槍和打剩的一包BB 彈、一支氣體交給民警了::我沒有用作非法用途,都是在家打紙 盒,主要是收藏才擺在書架上。我的QQ號是54223114。

  支付寶付款的,但是記錄被我刪了,我只記得有3卜。號疋那 卜賣家的銀行卡賬號是:董賈云 農業銀行 622848001 81 59076076,支付寶賬號:李軍強 [email protected], 我的支付寶賬號為[email protected]。我買槍是為了收藏,賣槍人的 聯系方式我沒有,都是通過QQ和他們聯系的,沒有聽過聲音和 見過真人。

  其辨認出其購買的槍支照片、其收到的槍支快遞單照片。

  32、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辯解:我共購買了兩把氣仿真手槍, 一把是Ml911氣仿真手槍,一把是西班牙競技氣仿真手槍。其中 M1911氣仿真手槍是充氣式,打BB彈,是我前年在青島市本地 向一個新疆人購買的。一把是西班牙競技仿真手槍,是自壓式充 氣,可以打4.5mm鉛彈或者鋼珠。2014年8、9月份起在QQ里 加了一個群號133619709的群,然后里面有個昵稱叫兜兜有糖的 人售賣氣仿真槍支,我和他通過QQ聊天商定好2500元人民幣購 買一支西班牙競技氣仿真手槍帶盒鉛彈約250發,同年10月的 某一天我在支付寶平臺和對方進行交易(交易金額2500元),然 后對方通過國通快遞寄貨給我,11月1日我在青島市市北區重 慶南路6號4號樓的速速易自動收包柜員機收到了郵包,過后我 再和對方聯糸時對方已經不在線了,我感覺對方可能被抓了,所以我很害怕,買來的西班.牙競技仿真手槍和鉛彈都放在家里沒動 過 然后把所有和對方的聊天記錄和交易記錄包括郵包的手機短 碧提示和收貨單都銷毀了,現在兩支槍都在我家里放著,對方通R57電仿真手槍,另-支是PROPER M4A1式電仿真手槍: 這兩支槍是9月和10月分別在網上購買・在“格林童話編七社 。。群向_個叫’'老鷹w (QQ號691930140)的群友購買的,疋通 過手機支付寶支付.每支槍人民幣2000元,一共支付4000元’ 我的手機支付寶賬戶是[email protected],老鷹的支付寶賬號我 不記得了。這兩支槍是“老鷹”通過快遞寄過來的,具體哪個快 遞公司我不記得了,是寄到青島市市北區重慶南路6號4號樓, 收件人:王明,留的手機號碼是13869898574。當時覺得購買仿 真槍留真名風險太大,為逃避追查,我專門買了一張不記名的手 機卡(13869898574),還留了 “王明”這名,2014年11月買的 那支“競技之王”也是收件人留“王明"和留13869898574手機, 實際都是由我本人收件。這兩支仿真長槍是打BB彈的。

  其辨認出從其臥室搜出的4把仿真槍和一盒槍彈的照片、 2014年11月1日取仿真槍郵包的照片、其收到槍支的快遞單的 照片。

  33、被告人蔣某紫的供述:我是通過兩個QQ群(名字是. pcp交流群和田龍售后群)里的群友購買的,三支手槍型號分; 是黑龍7.1、左輪手槍,還有-支*槍cfx是自壓氣打 怒彈的,這四支槍是向網名叫田龍的群友購買的,他是田龍贏群的群主。另外兩支槍的型號分別是禿鷹和ED50,這兩支是向PCP 交流群的山中客網友購買,這兩個QQ群已經被我刪除了。我的 qq號是445226358c我是從2014年6、7月份開始購買這些仿真 槍的,第一支買的是禿鷹手槍,價格是4000元人民幣,這支槍的付款方式是貨到付款,是順豐快遞寄來的。第二支和第三支是過 了一個月后一起購買的,價格是1911A ( 1500元人民幣),黑龍 7.1 ( 700元人民幣),付款方式是我在網絡上購買了交通銀行和 郵政銀行兩張銀行卡(卡已經被我毀了,卡號和持卡人名字已不 記得了)用郵政銀行卡轉賬付款的。同年9月份我又購買了 ED50 這支長槍,這支槍是打鉛彈和充氣的,價格是6000元人民幣,我 是用交通銀行轉給對方的。過了十多天,我又花了 700元人民幣 購買了左輪手槍,這支槍是充氣打鋼珠的,也是用交通銀行付款 給對方的。最后一支是CFX長槍是同年10月份買的,價格是7000 元人民幣,我也用交通銀行卡給對方付款的,買完后我就把卡給 毀了。這是賣槍的人要求我這么做的,我也沒有記錄下卡號和持 卡人名字,這兩張卡是50元人民幣一張買的。我還購買過一包共 一千發鉛彈,是同年9月份和ED50這支槍一起買的,價格是300 元人民幣鉛彈型號是5.5mm,現在只剩一半左右。經和民警清在,共 500顆鉛彈,用掉的鉛彈是平時打老鼠和打鳥了,還有躊打墻壁之類,絕對沒傷害過別人。我是喜歡這些槍支,用來收 藏:除了第一支槍是順豐快遞寄來的,其他的有申通、圓通和韻 達快遞寄來的,我記缶CFX那支長槍和那包鉛彈是韻達快遞買仿真槍的快遞單的照片。

  34、祓告人姜某濤的供述:我是從2014年9月份開始向網 終上的商個00號磚談終先后購買了 9支髙仿手槍,1支長槍,匸 個小氣叛和一些塑料BB彈。具體什么時候買哪一支我不記得了, 只記得長槍是2014年11月份購買的。這些槍的型號分別是3 支格洛克手趨,2支TAC4.5手槍,2支M1911手槍,1支COLT 手槍,一支KWC75手槍以及一支M4手槍。我是買來收藏的,都 是在家里打打汽永瓶文的,所以氣瓶和BB彈都消耗掉了,我有 兩個QQ號,一個412764391,另外一個是1716801520.我一發 是用第二個0號來買祂的,對方的號碼經常變,其中一個是 1398712250,叫赤殺王,他也偈爾會換3068097687來聯系我, 以芻統強買了 2支進口的格洛克和一支KWC6MM手槍,前兩支花 了 2000元左右,后-支花了 2000元人民札我都是直接取檢 入對方堤供的一個叫龍亞輝的農行賬戶6228480808549510879: 我-共匯給他七八千元人民幣,買了四支槍我另外幾支國產,

  槍支是找-個叫七元錢的人買的,。號是1067039966,但是他已 經好久沒有上線了,剩余那7支槍(包括長槍)都是先后找他買 的,也是取現金存入對方提供的賬戶上的,但是由于聊天記錄刪 除,我記不清具體賬號了。其中那幾支短槍價錢都是600-700元 左右,長槍價錢是1600元。那支KWC75是放在江蘇省常州市天 寧區廟灣村118號11棟2單元402,另外9支放在江蘇省丹陽 市皇塘鎮后亭村姜興莊17號,我主動帶辦案民警去上繳我所購 買的槍支。唯一的那支仿真長槍是充電擊發的,還有兩支仿真手 槍,型號為C10和G10的是手拉彈簧擊發的,其余的七支手槍都 是用壓縮氣體擊發的。這些槍都是從深圳寄來的,大部分是韻達 快遞,還有幾支是天天快遞。我留給賣仿真槍的人收貨人姓名為 張大雷,收貨地址為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廟灣村,收貨人電話是 18131580320。

  其辨認出照片中的槍支就是其從2014年9月份至今先后購 買的高仿真氣槍、其購買仿真槍的快遞單照片。

  35、被告人李某銘的供述及辯解:我是通過網上QQ聊天跟 一個叫G9的人(他的Q號經常換,并且Q號和QQ群已經被我刪 除了)從10月份至12月份期間共買了 11支仿真槍,其中有兩 支是長槍,是西斑牙制造的GAM0手押彈簧擊發打鉛彈的其余9 支短槍冇4支型號654K的用壓縮氣體打的4.5mm玻璃彈,有2 支是道具,型號是PPK和JP915,槍管是堵的用來拍電影用的, 去一支走)夕漠N鷹,用壓縮氣體打BB彈的;

  話我房買回來的仿真槍放在神沔租車租的—臺別克 箱里.這臺車停在無錫市某小區的地下車庫里口把槍給繳了。

  (9) 《麥定文書》公(深)筌(痕松)字〔2014〕6563豈

  經鑒定,從福田區華道北桑M:、區105株109號(故合 K吳毛 生)提取的疑似槍支物呂是以壓增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紋氣松:

  (10) (鑒定文書》公(深)簽(痕檢)字〔2014〕6562爭 經鑒定,從福田區華強北桑達小區105棟109房(收件人為馬坦) 提取的疑似檢支物品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松

  (11 )《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014] 6567 f經套定,從福田區華強北桑達小區105株109房(收件人為會善 榮)堤取的疑似槍支物品為仿真槍。 ^

  (業)(全疋文知公'(渓)苴(整)字〔2014) 6558爭

  42

  經鑒定,從福田區華強北桑達小區1°5棟109房査獲的迎發子 彈型物品均為制式氣槍鉛彈。

  (13 K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014〕6537/6538/6539 號經鑒定,從韓某家中查獲的2支疑似槍型物品是以壓縮氣體 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1支疑似槍型物品為仿真校-

  (14) 《簽定文書》公(深)簽(痕檢)字〔2014〕7003豈 經簽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 區前景路金色家園南園1。棟1單元102室,收件人為王某)1、 2號檢材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15) (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014〕7002號。 經鑒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云南省昆明市盤龍 區北京路金安小區湖光里14棟1單元202號房,收件人為馬凌, 實際收件人為黃某程)1、2、3號檢材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 彈丸的氣槍。

  (16) 《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014〕7001號.、 經鑒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山東省青島市市北 區重慶南路6號1號樓4單元604房秦某家中)1、2號檢材是 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3號檢材不能確定是否為槍 支:4號檢材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5號檢材子 彈型物品241發,均為制式氣槍鉛彈。

  (17)(鑒定文書》公(深)簽(痕檢)字[2014] 7004號0 經筌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

  孫7街?42號房厲某輝家中)1-5號檢材是以 區新螺牌灣E區-樓7應24Z .傷力

  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口

  "(18)《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5 7580礦 經鑒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江蘇省無錫市瞽 鎮寨門村黃玫山8號中寶鋼管租賃站蔣某紫住處)1、3、5萬檢 材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2號檢材不能確定是否 為槍支;4號檢材為仿真槍;6號檢材子彈型物品500發,為5.5mm 鉛彈。

  (19) 《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014〕7577號。 經鑒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江蘇省常州市天寧 區廟灣村118號11棟2單元402房 姜某濤)1號檢材是以壓 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 為:江蘇省丹陽市皇塘鎮后亭村姜興莊17號姜某濤)2、4、5、 6、7號檢材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3號檢材不能 確定是否為槍支。

  (20) 《鑒定文書》公(深)鑒(痕檢)字〔2014) 7578號• 經鑒定:涉案的送檢槍型物品(提取地點為:江蘇省無錫市京業 合小區地庫李某銘)1、2、3、4、5、6、7號檢材是以壓縮氣體 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氣槍。

  37、勘驗、檢查筆錄

  ⑴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隊

  坤"4時。。分至®。。分對案發驀當京宮 業區418棟南側通道韻達快遞華強北曼哈數碼城營業點)進行勘 驗、檢查時形成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和現場照片“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隊四中隊勘查人員于2014年11 月01 H 00時30分至]時30分對案發現場(福田區桑達小區 105棟首層109號房)進行勘驗、檢查時形成的現場勘查筆錄、 現場圖和現場照片。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刑警大隊四中隊勘查人員于2°14年11 月5日15時35分至16時40分對案發現場(深圳市寶安區財富 港A座306房)進行勘驗、檢查時形成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 和現場照片。

  (2)搜查筆錄若干份。

  38、光盤2張。內容分別為:彭某寧開車郵寄槍支涉案視頻 及陳某持口岸通行證過關的錄像。

  39、廣東省深圳市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關于對深圳市人民 檢察院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的回復》。

  其中對于鑒定程序方面的回復如下:《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 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與《公安機關鑒定規定》對鑒定人的要求 不同,本鑒定機構已通過國家認可為統一的質量體系認證,且實本司法鑒定機構在“刑事技術檢驗鑒定質量控制管理系統“中執 行的是全國公安機關實驗室質量體系認證規定的統一標準,即: 《公安機關鑒定規則》,規定中只要求有兩名鑒定人,不要求區分復核人。按照公安部的規定目前國內一、二線經濟 照《公安機關鑒定規則》的規定標準執行。二種規、、:二 程序和保證鑒定意見準確性上要求是-致的,僅在文字、: 上有所不同匚同時《公安機關鑒定規則》中規定鑒定文書,的簽發 程序,兩名鑒定人制作完成鑒定文書后由實驗室負責人、鑒賛 構負責人審批簽發,對鑒定主體是否合法、鑒定程序是否規范、 鑒定方法是否科學、鑒定意見是否準確、文書制作是否合格五個 方面逐一審驗。因此本鑒定機構鑒定程序方面比《公安機關涉案 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中鑒定程序的要求更加規范、嚴謹, 在程序上無本質差異。

  其中對于鑒定意見方面的回復如下:嫌疑人交代的電力擊發是部分種類槍支的擊發、發射機構的部分部件,其原理為:通過槍支內的電池組啟動電動馬達,驅動齒輪組帶動高壓氣缸中的活 塞往復運動,產生壓縮氣體發射彈丸。涉及本案中〔2014〕7003 號中2號檢材和〔2014〕7577號中1號檢材為此類發射原理的 氣槍,其余檢材均不涉及電啟動的問題。

  入境并郵寄,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應予處罰,但公訴機關對被% 梁某蔚、林某志指控的罪名不準確,應定性為走私武器。中被告人彭某寧指揮、策劃該團伙的運作,應對該團伙的走私行為承擔責任。被告人陳某、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在共 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在到案之后均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及該三名被告人的輯護人關于從犯及認罪態度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査明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彭某寧的辯護人關于彭某寧沒有走私槍支入境的主觀故意、不構成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釆納。現有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彭某寧明知有民警在案發現場查緝其團伙走私槍支入境的問題而主動前往說明問題,是自動到案,且歸 案后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寧向偵查機關說明及辨認其郵寄槍支的快遞単的行為屬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是坦白,不構成立功,故被告人彭某寧關于其有立功行為的辯解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彭某寧、李某余、梁某蔚、林某志四人在偵查階段對于被告人陳某參與走私槍支入境的供述穩定且相互吻合,同時皇崗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出具的關于陳某所持口岸通行證活動區域的 證明可以證實被告人陳某所持有的口岸通行證完全具有在該通行證允許活動的區域內接收被告人李某余交予其的槍支彈藥的可能性。結合以上證據,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陳某未參與走私槍支入境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現有證據及查明事實不符, 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蔣=、上心 李某銘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依法應予處罰,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蔣某紫、姜某濤、李某銘指控的罪名不準確,應定性為非法持有槍支罪。其中被告人厲某輝、姜某濤、李某銘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屬情節嚴重。被告人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蔣某紫、姜某濤、李某銘到案之后均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偵查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可以證實,被告人黃某程明知偵查人員在其家中緝查其非法持有槍支的情況而主動回家接受調查,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韓某、王某、黃某程、厲某輝、秦某、蔣某紫、姜某濤、李某銘的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且均主動向本院預繳納罰金,對以上被告人判處緩刑對其所居住的 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韓、厲某輝、秦某、蔣某紫、姜某濤、李某銘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寧犯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 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4 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 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5 日起至2021年11月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余犯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 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3 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 本院繳納)。

  四、被吿人梁某蔚犯走私武器、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 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3 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個月內向 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韓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八、被告人黃某程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九、被告人厲某輝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十一、被告人蔣某紫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十二、被告人姜某濤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 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十三、被告人李某銘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十四、繳獲的槍支、彈藥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 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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