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宋某盜竊從輕處罰案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XXXX19790121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無業,住深圳市正巷229號503。2008年9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于2009年2月14日刑滿釋放;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某某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XXXX19791012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無業,住深圳市大新村。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4年12月3日刑滿釋放;2017年10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深圳市某某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劉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深某檢刑訴〔2021〕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劉某犯盜竊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張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陸慧、被告人劉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20年11月18日1時許,被告人宋某、劉某在深圳市某某大道方向約30米處路邊,由劉某望風,宋某動手,兩人共同盜走醉酒后在此處睡覺的被害人萬某戴在左手腕的一塊黑色歐米茄手表。經鑒定,被盜黑色歐米茄手表價值為人民幣30188元。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根據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在其女友陳某紅處繳獲被盜黑色歐米茄手表,該手表已發還被害人萬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庭審結束后,公訴機關根據庭審情況,向本院提交了量刑建議調整書,建議對被告人宋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宋某當庭認罪認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辯護人陸慧發表辯護意見稱:1.被告人宋某在到案后即如實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其主動通知朋友向公安機關退繳了贓物,被害人的損失已得到了挽回。綜上,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當庭認罪認罰,但辯稱:其沒有直接實施盜竊行為,且未參與分贓。
辯護人劉某某發表辯護意見稱:1.被告人劉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2.其是臨時起意參加了宋某的盜竊活動,且并未直接實施盜竊行為,也未參與分贓。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在一年以內量刑。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時許,被告人宋某、劉某在深圳市某某區海德二道往某某大道方向約30米處路邊發現醉酒后在此處睡覺的被害人萬某,后二人商議,由劉某望風,宋某動手,盜走了被害人戴在左手腕的一塊黑色歐米茄手表。經鑒定,被盜黑色歐米茄手表價值為人民幣30188元。
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宋某、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宋某主動通知其女友陳某紅向公安機關退繳了所盜的黑色歐米茄手表,該手表已發還被害人萬某。
上述事實,有被盜手表實物照片,抓獲經過,被告人的身份情況,被盜手表扣押清單,手機通話記錄,被害人萬某的陳述,價格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案發現場監控視頻,被告人宋健、劉某的供述和辯解等業已查實的證據,足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在宋某實施盜竊行為時,幫忙望風,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即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劉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宋某主動聯系其女友退回被盜贓物,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劉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從重處罰。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犯罪事實、性質、地位作用和對于社會的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執行至2021年11月2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執行至2021年9月2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下一條:單位犯罪中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不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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