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相約自殺案件的刑事責任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相約自殺案件的刑事責任
【深圳律師網 案情】
被告人王某與鄰村女青年李某系一對戀人,且關系十分密切。2011年5月,王某與李某發生兩性關系后就私下互定了終生。他們將其結婚意愿告訴家中后,卻遭到了雙方家長的強烈反對。2011年6月,兩人不顧家庭反對,私奔外出,直至2011年底才返回家鄉,心想經過這么長的時間,家中應該會同意他們的婚事了,但事與愿違,雙方家庭對他們的婚姻仍然堅決反對和百般阻擾,導致王某和李某產生了輕生念頭。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設法取得了兩瓶安眠藥(共計220片),并將情況電話告知李某,兩人相約自殺。次日,王某和李某來到相約地點,王某先服下了15片藥,李某正準備喝下藥片時,王某對李某說:“咱們不要喝了,我死了家沒人管,以后咱各人走各人的算了。” 這時李某聽后得知王不想死,又要拋棄她,便氣憤地對王說:“沒想到你是這號人。”隨即端起水喝下150片“安眠藥”。王某不加制止,也未將情況立即告知其親人,更未對李某進行搶救,后王、李都被送到醫院搶救,王脫離了危險,李于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李某系安眠藥過量,導致死亡。
【深圳法律顧問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本案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王某與死者李某是相約自殺。李服藥自殺是她自愿的、主動的,其死亡結果是她自己的行為造成的,王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理由是:王某與李某相約自殺,但王在服藥后后悔了,中止了自殺。由于相約自殺是王首先提出來的,當自己后悔而中止自殺后,李服藥時,王有阻止其自殺的義務,但是王可以阻止而未加阻止,也未及時告知李某親友或送去搶救,而是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王某的客觀不作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評析】
本案爭議的實質在于對相約自殺案件應如何定性處理?這正是本文所著重探討的內容。
相約自殺案件中,若自殺者均自殺身死,則不追究也無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這一點無任何爭議。當若其中有的自殺身死,有的自殺未死,對此應作具體分析。
所謂相約自殺,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相約自殺常見的案件中有以下幾種情形:
1、如果相約自殺,其中一方受囑先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是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
這種案件實質上符合受囑托殺人的性質。盡管我國刑法對受囑托殺人的行為無明確規定,但按照刑法界的通說,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性質,應以故意殺人罪定性。因為主觀上行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為直接剝奪對方生命的認識個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直接剝奪對方生命的行為。但在量刑時應考慮到這種案件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要比普通殺人案件小的多,因而在處罰上應于酌情從寬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殺人罪法條“情節較輕”的檔次處理。
2、如果是相約的雙方,一方教唆對方自殺,同時表示一同自殺。在共同自殺時,被教唆者自殺身亡,而教唆者自殺未逞的,對教唆者應按教唆自殺處理,定故意殺人罪,但這種情況同只教唆他人自殺而自己并不自殺的情況有所不同。如果一方為另一方自殺提供條件,例如提供毒藥,他方利用此條件自殺死亡,而提供條件的一方自殺未逞,對提供條件的一方按幫助自殺處理,但可以比一般幫助自殺者處罰更寬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為宜。
3、如果相約對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不負刑事責任,不能認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殺人罪。當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幫助死亡一方自殺的行為,應另當別論。另外,如果雙方相約自殺,在一方實施自殺行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變化而不實施自殺行為,對實施自殺的一方有作為義務和作為能力、故意不予搶救或阻攔搶救而致其死亡的,對未實施自殺的人,亦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從司法實踐來看,出現過男女戀愛不能自主結婚,相約服毒徇情,一方原因未逞的;也有夫妻遇到特殊困難,生存絕望,雙方企圖自縊身亡,而另一方得救的。對于這些條件中的未死亡的一方,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即不能認定故意殺人罪。但是正如上述,如果自殺一方居于作為義務人的地位,在與自己相約自殺且已實施自殺行為的對方有搶救希望的情況下,不予履行作為義務,則應追究行為人的故意殺人罪責。
本案就是其中的典型。審判機關最后采納了第二種意見,認定被告人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對其予以了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筆者認為,這是完全正確的。被告人王某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在于,被告人王某起先與李某相約自殺,雙方確都系出于真實意愿,王某并不存在誘騙、欺騙之行為,李某服藥亦完全出于自愿,這與王某服藥出于自愿性質一樣。因此,王某不存在促使李某死亡的行為作為是首先應當肯定的。但王某具有制止李某服藥的作為義務或搶救李某的作為義務。這里的作為義務來源不是法律的明文規定,也不是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而是基于其先行行為給他人的生命構成危險。具體而言,王某與李某雙方相約自殺,但李某心理是矛盾的,當李某得知王某不想自殺時,便非常氣憤地喝下150片安眠藥。而王反悔不想自殺,則作為反悔一方的王負有救治李的作為義務。相約自殺行為應視為王某的先行行為。王對李的服毒自殺行為不加制止、不及時搶救便違反了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