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吸毒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的刑期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吸毒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的刑期
【深圳律師網 案情】
2015年3月13日,公安民警在對人和賓館例行檢查時,發現官某樂、官某峰、吳某(吳某為未成年人)三人在房間內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遂將三人控制。經查,在2015年2月26日至3月13日期間,官某樂與官某峰在人和賓館開房,并提供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先后十次與未成年人吳某在人和賓館吸毒。2015年3月14日,官某樂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十五日,官某峰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五日。之后,公安機關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官某樂、官某峰刑事拘留。2015年8月14日,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兩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分歧】
本案中官某樂、官某峰容留未成年人吳某吸毒十次,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至于兩被告人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期,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是否能夠折抵刑期,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如果自己吸毒與容留他人吸毒是一并發生的,存于同一違法事實中,密不可分,對吸毒行為的處罰系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處罰,故行政拘留應當折抵刑期。本案中,兩被告人與吳某在賓館內一起吸毒,不僅兩被告人自己吸毒,同時也容留了吳某吸毒,此時吸毒與容留吸毒是一并發生的,存于同一違法事實中,故應當將行政拘留折抵到容留他人吸毒的刑期中。如果自己吸毒與容留他人吸毒是分別發生的,分別屬于不同的違法事實,則不應當折抵刑期。比如,某人先是自己吸毒,幾天后又容留了他人吸毒,這兩個行為是分別發生的,兩者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因此,對吸毒行為的行政拘留是不能折抵容留他人吸毒的刑期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論自己吸毒與容留他人吸毒之間是否一并發生,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牽連關系,都不能折抵刑期。因為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是針對吸毒行為作出的,而刑罰是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作出的,兩種處罰的依據不同,處罰所針對的具體行為也不同,故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期。
【深圳法律顧問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這里體現的是“一事不二罰”原則,也就是說,對某一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后,如果該違法行為進而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刑法作為最后一道防線,為了避免重復評價同一違法行為,體現“一事不二罰”的原則,應當將行政拘留的期間折抵到刑期中。這種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肯定了行政處罰的正當性,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我國刑法的公平合理性。據此分析可知,在兩種情況下,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一是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刑事處罰的行為是同一行為;二是被行政拘留的行為包含在被刑事處罰的行為當中。如果被行政拘留的行為與被刑事處罰的行為既不是同一行為,也沒有包含在被刑事處罰的行為當中,行政拘留就不能折抵刑期。
吸毒是指行為人通過吸食、注射等方式使毒品進入自己體內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為吸毒人員提供毒品、工具、場所吸毒的行為。顯然,雖然本案中吸毒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是一并發生的,但并不是同一行為。那么,兩被告人的吸毒行為是否包含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當中呢,刑法在對兩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進行否定評價時,是否將兩被告人的吸毒行為納入到了評價范圍之內呢。首先,根據我國刑法可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進要求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并沒有將行為人自己吸毒的行為包含在內。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以行政拘留,可以并處罰款。本案中,兩被告人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同時自身也吸食了毒品,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是因為兩被告人吸食了毒品,而不是因為兩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也就是說,這里的行政拘留處罰的是自身吸毒行為,而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最后,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罰懲罰的是兩被告人為吸毒人員提供場所、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刑法評價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吸毒行為。因此,本案中行政拘留的期間是不能折抵到刑期當中的。
法院在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為進行量刑時,是根據行為人容留的次數、人數、對象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來考量的,而并不會因行為人自己吸毒而加重其刑罰。行政拘留折抵刑期是因為行政違法行為最終被定性為犯罪行為,這體現的是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如果對于不同種違法行為進行折抵刑期,則反而不利于體現刑法違法必究、罪責相當的原則。比如,兩個行為人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具有同樣的情節,在量刑上應當具有一致性。但是,如果其中一個行為人沒有吸食毒品,一個行為人吸食了毒品并被行政拘留,若將行政拘留折抵刑期,兩個行為人所受懲罰的期限最終將是一樣的,這就導致行政處罰的獨立性、合法性沒有得到體現,也違背了法律懲罰的罪行相當原則。本案中,兩被告人確實存在吸毒行為,公安機關據此對其行政拘留,于法有據,如果僅僅因為吸毒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行為一并發生,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就將行政拘留的期間折抵刑期,不僅不能體現行政拘留的獨立性與合法性,反而是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一種否定,難以體現公安機關對吸毒這一違法行為予以懲罰的當然性。刑法是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要做到罪責相當,刑罰作用的發揮必須保證其正當性,其作為獨立的懲罰體系,不僅要考慮與其他種類懲罰的銜接,也必須保證自己的獨立性,否則,不僅會損害其他法律的正當性,也有損自身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