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對“現場等待”自動投案情形的判定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對“現場等待”自動投案情形的判定
【深圳律師網案情】
李某伙同同居女友多次對女友的未成年女兒何某實施強制猥褻,何某告訴外公龔某自己被李某多次侵犯,龔某趕至李某住處討要說法,與李某發生肢體沖突。何某報警稱有人打架,公安機關出警,李某等人在現場等待警方來處理。民警到達現場后,龔某與何某告知民警打架的原因是李某對何某實施了多次強制猥褻。民警遂將李某等人帶回公安機關調查,李某與同居女友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對何某實施強制猥褻的事實。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在明知民警即將到達的情形下,仍主動等待民警,被民警帶至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了強制猥褻的事實,系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應認定為自首。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認定為自首。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因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情節,不構成自首。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將自己主動交付法律制裁才是自動投案。在一般自首中,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意志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主動將自己置于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追訴和審判的行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也不是出于接受追訴和審判的目的而將自己置于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那么這種情形下就不能構成自動投案。
2.根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理解。上述《意見》中規定的“現場等待”自動投案情形,除需要符合《意見》規定的形式內容之外,還應當具備自動投案的實質性要件,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他人報案必然導致公安民警到達現場對自己實施抓捕、其自身將會受到司法機關追訴,仍選擇留在原地等待。
3.李某在主觀上不屬于將自己主動交付法律制裁而等待警方處理。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李某在主觀認識上,認為強奸是犯罪,但自己沒有實施;強制猥褻何某是出于教育和約束孩子的目的,并且經過孩子母親的同意,是“沒有事的”。也就是說,李某等待警方處理時,主觀上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強制猥褻何某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也沒有意識到公安機關到來并在了解事實后會對他實施抓捕、其自身將會受到司法機關的追訴。因此,李某不能成立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