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收銀員多收顧客信用卡內錢款并占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收銀員多收顧客信用卡內錢款并占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2016年5月13日,某KTV的收銀員張某利用當班收銀之際,將顧客李某使用的信用卡消費的實際金額986.9元輸入為9869元,經李某在金額為9869元的簽單上簽字確認后此筆交易成功。張某將此筆欠款占為己有,通過以其他顧客的現金結賬消費轉成信用卡結賬消費的方式做平賬目,并將該9869元人民幣取出后存入自己的銀行卡賬戶內。
【深圳法律顧問 分歧】
在張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的問題上,存在以下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構成盜竊罪。盜竊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張某采取的手段是秘密移動小數點,利用李某的疏忽,應屬于秘密竊取的手段,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構成。
一種意見認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張某利用職務便利在收銀過程中故意多收顧客信用卡內的錢款是進入單位KTV的賬內,該筆欠款是由單位控制的。后張某將該筆錢取出,并將賬目做平,占有該筆款項,都是利用了職務便利實施的。
【評析】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張某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
1、張某的行為不具有秘密性。
盜竊罪的核心要件是竊取財物手段的秘密性,本案中,張某在顧客使用信用卡消費時,雖然秘密的將實際消費金額986.9元輸入為9869元,但后來系經李某在付款憑證上簽字確認后,才使得該筆款項轉賬成功,這一行為在客觀上應視作一種明示,并不具有秘密性。
2、張某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一般認為,職務犯罪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職務,這里的職務應當是指單位分配給個人從事的一種持續性、反復進行的工作。本案中,張某與KTV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負有為顧客消費結賬、經手消費等工作,具有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中的“職務”要件。
3、從犯罪對象看張某侵犯的是單位的財物。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張某作為KTV的收銀員,其系代表單位與顧客進行交易。李某使用信用卡多支付的消費金額款項,通過銀行結算轉賬進入KTV的賬戶。對此,該KTV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負有對該筆款項的保管和返還義務。在本案中,盡管表象上是侵犯了顧客的財物,但實質上是侵犯了其單位的財物。
(作者單位:重慶市豐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