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留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辦卡透支如何認定
深圳刑事辯護律師,留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辦卡透支如何認定
【案例】
李某在與周某辦理業務時,私自留存周某的身份證,用于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后李某用周某的身份證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先后用該信用卡透支了3萬余元,周某被銀行催討欠款才發現其身份信息被冒用,遂向當地公安報警,并最終將李某抓獲歸案。
【分歧】
對本案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某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虛構事實,用他人身份證來冒充自己要辦理信用卡,采取這樣一種欺騙的手段來騙取銀行的認可,從而達到騙卡透支的目的,進而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所以,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行為特征。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用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案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騙取信用卡屬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且數額較大。所以,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信用卡詐騙行為。
【深圳法律顧問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用權和國家關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本案中,行為人李某以冒名的身份證在銀行辦理信用卡,并進行惡意透支,屬于以信用卡為犯罪工具進行了詐騙活動,違反了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是利用信用卡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其次,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是一般法條和特殊法條的關系,信用卡詐騙罪也具有詐騙罪的一般特征,但《刑法》把信用卡詐騙作為特殊法條,當發生法條競合時應優先適用特殊法條。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惡意利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銀行卡進行透支的行為符合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特征,優先適用特殊法條即信用卡詐騙罪。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