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以劫持的方式索要合法債務構成何罪
【案情】
王某欠吳某借款3萬元,吳某多次向王某索要,王均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無奈之下,吳某將王某騙至某賓館,威逼王某必須償還4萬元,在王家送來4萬元后才將其放回。
【分歧】
對吳某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吳某構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吳某雖然是為了要回王某欠自己的運費,但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限制了吳某的人身自由,雖然最后要回了欠款,但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吳某構成綁架罪。理由如下:吳某將王某劫持到賓館,王某只欠吳某3萬元,而吳某卻向王某索要4萬元,已經超出了其合法債務,對吳某應以綁架罪定刑。
第三種觀點認為,吳某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應定為綁架罪。
【解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犯罪人使用綁架、拘禁手段索要財物超過其實際享有的債權數額的行為,不能簡單地界定為綁架罪或非法拘禁罪。因為行為人之間有合法債權的存在,犯罪人有索要合法債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索取財物的數額明顯超過其實際債權,足以證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索取合法債務顯然已成次要目的,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但若超過合法債權部分數額不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只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并實際控制他人,即構成犯罪。
就本案而言,吳某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即非法拘禁王某向其索要錢財。但由于其所索要的錢財由兩部分構成,即合法債權3萬元與非法債權1萬元。其索要合法債權3萬元的行為與其劫持行為結合起來,符合刑法第348條第4款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特征;而超過合法債權部分的1萬元,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明顯,與其綁架行為結合起來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吳某的一個劫持行為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兩者相比較,綁架罪的法定刑重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故對吳某應以綁架罪定罪量刑。
(作者:吳灣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