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因疫情管控走投無路而投案可以認定自首
因疫情管控走投無路而投案可以認定自首
【案情】
2020年上半年,我國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全國實施管控措施,出行需要出示身份信息、行程軌跡、健康碼等具體信息。逃犯王某遠在外地,感覺寸步難行,難以繼續外逃,于是跑去當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分歧】
對于王某的行為能否定性為自首,有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認定為自首。理由如下:自首的認定要求嫌疑人自動投案,更為側重于嫌疑人自身的主觀選擇,本案中,嫌疑人雖然主動前往公安機關供述罪行,但是出于無奈之舉,在嫌疑人的主觀意識中由于嚴格的管控措施自己馬上就要被發現,這是一種主觀上的被迫且唯一的選擇,故不宜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認定為自首。理由如下:本案中,王某雖迫于疫情管控政策的壓力投案,但客觀事實上來講,出行受阻和人員排查并不會一定導致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王某更多的是出于心理壓力而投案,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并且之后如實向公安機關坦白罪行,適宜認定為自首。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爭議的關鍵為如何定義“自動投案”,筆者以為有以下兩方面:主觀方面必須出于嫌疑人的自主意愿,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嫌疑人只要是出于自己的真實意愿并且自主的而非被強制的進入公安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的控制中就能滿足主觀方面要求;客觀方面上,要求嫌疑人是在有選擇的余地下做出的投案決定,區別于若當時情況表明,嫌疑人如不投案也必將被馬上抓獲而使得嫌疑人被迫的主動投案。
在本案中,嫌疑人王某首先迫于管控政策和排查的心理壓力下,作出了主動投案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自主的進入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可以認定其滿足自動投案的主觀要求;其次,王某在當時情況下并非是客觀意義上的毫無選擇,出行限制和人員排查也并不必然導致王某被抓獲,王某有能在城市里斡旋藏匿的機會,但其選擇向公安機關投案,可以認定滿足自動投案的客觀要求。
第二,從社會效益來看,在王某能夠自覺歸案主觀惡性較小的情況下,宜認定為自首。一方面其確實節約了社會的司法資源,對司法機關抓捕嫌疑人、取證、了解案情等減輕了不小的阻礙,另一方面,對于社會的長治久安也樹立一個很好地典型,體現國家打擊犯罪的決心,倡導積極投案自首,體現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方針政策。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宜認定為自首。
(作者:易宗毅 賴洋 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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