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盜用他人支付寶進行花唄消費構成盜竊罪
【案情】
2020年9月,黃某以堯某的手機好用為由,與堯某互換手機使用。堯某將與支付寶密碼相同的手機開鎖密碼告知了黃某,并將綁定了郵政銀行卡賬戶及支付寶的賬戶的手機卡插在手機里,一同交給了黃某。黃某拿到手機后,明知自己的銀行賬戶里沒錢及花唄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開始使用黃某的支付寶花唄進行消費。花唄5800元額度使用完后,黃某使用堯某的支付寶快捷支付功能,套用堯某綁定在支付寶上郵政銀行里的錢。2020年10月,黃某從堯某郵政銀行賬戶中充值10000元錢到支付寶,黃某繼續將堯某支付寶上的10000元花光。因黃某的支付寶設置了自動還款功能,2020年10月,堯某的花唄自動扣取了堯某郵政銀行的錢用于還款后,其花唄恢復了5800元左右的額度,黃某又將堯某的花唄額度全部套現使用完。
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7日,黃某套用堯某的支付寶密碼盜刷堯某支付寶“花唄”、郵政銀行賬戶金額,共計人民幣26352.28元。
【分歧】
黃某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隱瞞自己真實的身份,虛構堯某的身份騙取螞蟻花唄服務提供商的信任,使得螞蟻花唄服務提供商認識錯誤從而支付錢款,黃某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黃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黃某未向被害人進行虛假表示,亦未向螞蟻花唄服務提供商進行虛假表示,被害人或螞蟻花唄服務提供商均未基于自己自愿的意思而將財產交付給被告人。
《花唄服務合同》載明,螞蟻花唄服務提供商已經考慮對已經開通花唄的支付寶賬戶操作,可能不是真實的賬戶所有人的行為,故其不會對操作人的真實身份進行實質審查,只要正確的賬號和密碼即視為本人行為。
由此,被告人缺乏詐騙罪的欺騙性,被害人缺乏交付財物的自愿性,故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其次,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黃某的行為分為取得堯某支付寶賬戶密碼、使用花唄消費、套現等組成,黃某在堯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知曉支付寶賬戶密碼的便利,采取不易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發現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套現也僅僅是黃某實現商品貨幣化的手段。
從主觀方面來看,黃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從客觀方面來看,黃某通過堯某支付寶賬戶,使用堯某花唄并多次消費、套現,不僅破壞了堯某對花唄的控制和支配,而且實際取得了財物,黃某完成了財物的竊取行為。從客體來看,黃某侵犯了堯某的個人所有權。故黃某的行為更符合盜竊罪“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特征。
雖然黃某的冒用行為有欺騙之嫌,但并非只要行為使用了欺騙手段導致財產轉移的行為,就構成欺騙。綜上,本案黃某利用實現知曉的被害人的支付寶賬戶秘密進行螞蟻花唄套現、取現的行為,屬于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構成盜竊罪。
(作者:吳娟作者單位: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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