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盜竊罪經有效辯護,法院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盜竊美元、港幣、歐元、人民幣合計約150萬元,經辯護人辯護,法院最終認定的盜竊數額約100萬元,比檢察院指控的金額降低了近50萬元,并采納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在被告人家屬全額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盜竊罪無異議,但提出如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孔某某盜竊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起訴書中指控的第一項事實中,被告人孔某某盜竊被害人鄭某某的金額為25萬元人民幣,但現有的證據能夠確認的事實為1萬元,另外的24萬元除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之外,沒有其它的證據加以佐證。被害人鄭某某雖然在2021年的陳述中稱被盜了25萬元,但同時又稱不記得24萬元現金的事。被害人的陳述有矛盾,且無合理的解釋。因此,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盜竊了被害人25萬元現金。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盜竊了被害人鄭某某10萬美元。但從現有的證據看,被告人盜竊美元的準確金額不能確定。10萬美元的數額僅有證據好一個人的陳述,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中的金額并沒有達到10萬美元,且被告人孔某某兌換美元的換匯記錄也顯示不足10萬美元。庭審中,被害人明確其之前陳述的50萬港幣實際為45萬港幣,由此可見,被害人的陳述并不準確,不排除其所稱的10萬美元實際并沒有這么多。
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即如實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且被告人孔某某歸案后在偵查機關即認罪認罰,自愿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孔某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被害人鄭某某在發現有現金被盜后即聯系孔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即將部分盜竊的現金退還給被害人。被告人孔某某在明知被害人鄭某某已經報警的情況下,沒有逃跑,在現場等候警察。歸案后,其也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盜竊行為。因此,應當認定被告人孔某某是自首。
三、案發后,被告人孔某某及其家人已經將被害人自認的被盜10萬美元、50萬港幣及人民幣1萬元全部退還給了被害人鄭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四、被告人孔某某此次犯罪也是因一時貪戀,法律意識淡薄所致,其是初犯。
綜上所述,請求法庭依法對孔某某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