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事后知曉他人從大陸偷渡到香港,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
事后知曉他人從大陸偷渡到香港,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
檢察院指控曹某娟犯開設賭場罪及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兩罪,辯護人對檢察院指控的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作了無罪辯護。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認為現無證據證明曹某娟參與了制定偷渡路線,聯系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組織偷渡人員等犯罪行為。故曹某娟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采納。
一、關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公訴機關起訴曹某娟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中并沒有被告人曹某娟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事實。
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童和曹某娟“安排人員從內地赴香港參與賭場管理”。對于該指控,起訴書并未指控從內地赴香港參與賭場管理的人員為從內地偷渡至香港的。相關人員通過正常合法的通道從內地入境香港并不違法,且在案的證據顯示,曹某娟沒有安排或參與安排相關的人員從內地赴香港參與賭場管理。從內地至香港參與賭場管理的人員系由他人聯系并安排前往香港。只是這些人到香港后,進入涉案的賭場時會加入微信群,然后聯系被告人曹某娟并將自己的身份證拍照發給曹某娟。曹某娟對于這些人在進入涉案賭場工作之前的行為并未參與。
2、起訴書中指控“彭某童委托被告人何某祥從內地招攬人員從海上偷渡赴港從事賭場工作”。對于該指控,起訴書并未指控被告人曹某娟與該犯罪事實有關,事實上該犯罪事實也與被告人曹某娟無關。
3、本案中,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證人證言等在案的證據均顯示,從內地偷渡至香港的相關人員并非被告人曹某娟招攬,也不是曹某娟安排他們從內地偷渡至香港,被告人曹某娟也沒有組織或參與組織相關人員從內地偷渡至香港的行為。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并未指控被告人曹某娟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事實。在案的證據也顯示被告人曹某娟沒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故,被告人曹某娟沒有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二、關于開設賭場罪
辯護人對曹某娟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不持異議,但應考慮以下量刑情節:
1、涉案的香港賭場并非被告人曹某娟開設,其也不是涉案賭場的股東,其在本案中是基于與彭某童的男女朋友關系,而幫助彭某童在微信群中與香港的“杜少”等進行對賬等部分工作,且對賬工作也不是完全由被告人曹某娟負責。被告人曹某娟在開設賭場中其次要或輔助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
2、本案中涉案的賭場開設于香港,并非內地,應當屬于在境外開設賭場,同時,在案的證據顯示,在賭場參與賭博的人員主要系香港本地居民,并非以吸引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參與賭博為主。根據香港賭博條例,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在香港受到的處罰比內地要輕。
3、曹某娟在審查起訴階段即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也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的態度較好。
4、被告人曹某娟之前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劣跡,此次犯罪屬于初犯。
綜上幾點,請求法庭依法對被告人曹某娟開設賭場的行為從輕或減輕處罰。
下一條:深圳市各檢察院辦公地址及聯系電話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