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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
丈夫借錢 嗣后妻子支付部分利息行為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2020-07-03 13:13:12 瀏覽次數: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李某因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共計33萬元,并出具借條及利息欠條各一張。借款后,李某共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400元。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于2016年8月20日、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27日,分五筆向原告支付該筆借款利息7000元。嗣后,因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沈某起訴要求李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被告李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33萬元,并且被告李某向原告沈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某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還款責任。
關于被告王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因借款形成時,是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欠條,借款也是被告李某直接用于生意周轉,被告王某并未在該筆借款的借條上予以簽字,被告王某雖然支付了7000元利息,但并不能證明被告王某對借款具有償還義務,且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一審法院認定該33萬元借款及利息為被告李某個人債務。據此判令被告李某應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駁回原告沈某要求被告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二審過程中,原告沈某重新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李某、王某為股東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本案借款系用于李某、王某夫婦共同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李某、王某夫婦存在共同經營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行為,且王某存在支付借款利息的行為。所以,本案借款應認定為李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判令王某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王某在其丈夫李某借款之后,支付該筆借款部分利息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在其丈夫借款后,分五筆向原告沈某支付該筆借款利息合計7000元,應當認定為王某對其丈夫李某借款一事的事后追認,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且本案中,債權人沈某提交了證據證實本案借款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債權人完成了充分的舉證義務,所以王某對本案借款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ㄗ髡撸鹤T忠平 作者單位:江西省大余縣人民法院)
2013年,被告李某因生意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共計33萬元,并出具借條及利息欠條各一張。借款后,李某共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400元。被告王某(系被告李某之妻)于2016年8月20日、2017年11月19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3月27日,分五筆向原告支付該筆借款利息7000元。嗣后,因被告未歸還借款本息,原告沈某起訴要求李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一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被告李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沈某借款33萬元,并且被告李某向原告沈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李某應承擔還本付息的還款責任。
關于被告王某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因借款形成時,是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欠條,借款也是被告李某直接用于生意周轉,被告王某并未在該筆借款的借條上予以簽字,被告王某雖然支付了7000元利息,但并不能證明被告王某對借款具有償還義務,且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債務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一審法院認定該33萬元借款及利息為被告李某個人債務。據此判令被告李某應承擔該筆借款的還款責任,駁回原告沈某要求被告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及理由】
二審過程中,原告沈某重新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為李某、王某為股東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等相關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本案借款系用于李某、王某夫婦共同經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李某、王某夫婦存在共同經營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行為,且王某存在支付借款利息的行為。所以,本案借款應認定為李某、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依法判令王某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案例評析】
本案中,王某在其丈夫李某借款之后,支付該筆借款部分利息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在其丈夫借款后,分五筆向原告沈某支付該筆借款利息合計7000元,應當認定為王某對其丈夫李某借款一事的事后追認,本案借款應當認定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且本案中,債權人沈某提交了證據證實本案借款確系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債權人完成了充分的舉證義務,所以王某對本案借款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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