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要求返還為交通事故受傷者墊付的治療費用系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
弟弟為遭遇交通事故的哥哥墊付各項費用近50萬,要求返還系無因管理還是不當得利?
甲男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乙男、乙女向甲男返還489368.9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2.案件受理費由乙男、乙女負擔。
一審認定事實
甲男與乙男系兄弟關系,乙女系乙男之妻。
2017年8月18日5時15分許,乙男發生交通事故,致乙男受傷住院治療。在乙男住院治療期間,甲男墊付各項費用。
后乙男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支付乙男各項費用近200萬元。
甲男要求返其還墊付的費用,乙男、乙女認為甲男墊付的合理費用愿意承擔,對不合理部分應予以剔除。實際上,乙男的病情無治愈可能,且乙女已經明確放棄治療。在此情況下,甲男基于兄弟感情支付醫療費用,其法律后果應由甲男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本案中,甲男為救治乙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甲男的行為使乙男獲利,并同時導致甲男受損,且在甲男墊付費用后,乙男通過訴訟程序已獲得足額賠償,依法應予返還。
因乙男、乙女系夫妻關系,夫妻之間有相互扶持救治義務,因救治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乙女同樣負有還款義務。乙男的傷情雖然很嚴重,但并不是沒有治療希望。乙女雖表示過放棄治療,但對于甲男的救治行為,乙男、乙女并無明確表示拒絕,且在后續的訴訟中,甲男墊付的費用均獲得賠償,故乙女辯稱應由乙男承擔返還義務,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甲男墊付款項的數額合計459219元。
綜上,一審判決:乙男、乙女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甲男45921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上訴人主張
乙男在本案二審審理階段死亡,乙男法定繼承人乙女、乙男母親、乙男兒子、乙男女兒均表示繼續參加訴訟。
上訴事實和理由:
1.甲男墊付相關費用的目的是為了尋求后期能夠獲得大額賠償,其主觀上不僅沒有善意,相反具有惡意。客觀上,甲男墊付費用的行為亦并不符合乙男本人的意愿和利益。事故發生后,乙男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GCS評分5分,屬于典型的植物人狀態,繼續治療只會人財兩空。一審中,乙女提交的乙男主治醫生的錄音材料亦能夠證明沒有治療必要。
2.甲男主張的墊付費用明細中,住宿費含有虛開發票金額的情形。上訴人雖對墊付明細中列舉的其他費用數額均認可,但乙女不負有返還責任。另,乙女支付的4萬元醫療費并未從墊付總額中扣除。
3.甲男墊付的相關費用除18200元以外均沒有經過乙女同意。在乙男無治愈可能、乙女要求放棄治療的情形下,甲男基于兄弟情誼要求繼續治療并自愿墊付費用,其法律后果應由甲男自行承擔,不應要求乙女返還。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甲男二審答辯:
1.乙男受傷后,乙女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救治乙男�;诩啄信c乙男是胞兄弟和人生命的可貴,甲男從各方湊錢為乙男墊付救治費用,主觀上是善意的。雖然當時乙男的傷情嚴重不能明確表達意思,但作為一個人,受傷后肯定是希望活下來。客觀上,甲男墊付費用積極救治乙男應是符合乙男本人利益的。乙女提交的錄音等證據均無法證實醫院或醫生要求放棄救治乙男。
2.上訴人乙女業已實際領取了乙男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巨額賠償款項,該款項數額足以返還甲男主張的墊付費用。而甲男主張的墊付費用已經全部實際支付,上訴人應當返還甲男墊付的費用。
3.本次甲男主張的費用不包含乙女主張的40000元,該40000元費用也并未用于醫療費。甲男主張的住宿費金額都是實際發生的金額,甲男并無虛開發票的行為。
4.事故初期,乙女表達過放棄治療的意思,但在后期乙男住院期間,乙女沒有提出拒絕或者放棄治療。如果乙女明確放棄治療,其完全可以阻止甲男繼續墊付費用治療。乙男一直繼續治療的事實,能夠佐證乙女同意繼續治療并同意繼續墊付費用。事實上,乙女也是在積極參與救治乙男,其并沒有拒絕接受甲男墊付的各項費用。本案是無因管理糾紛,墊付費用也不需要經過上訴人同意。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從本案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及理由,以明確本案案由是否應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甲男一審訴訟請求是:上訴人乙女配偶乙男因交通事故傷情嚴重,乙男、乙女當時無力負擔如此巨大醫療救治等費用,甲男就為他們墊付了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訴訟費等,此后,乙男交通事故損害通過訴訟也獲得了賠償。據此,要求乙男、乙女返還其墊付的款項。
從甲男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分析,其墊付行為完全出于自愿,目的是為了救治其兄長乙男,要求返還的也是其墊付的費用,而不是對方獲得的利益,因此,其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雖然與不當得利有一定相似性,但其實質應為無因管理,即甲男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為上訴人墊付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因情況緊急需要而予以墊付,作為受益人,應返還其墊付的相關費用。
二審中,經征詢甲男及其代理人意見,對于以無因管理為由提出訴訟請求,不持異議。因此,本案的案由應確定為無因管理糾紛,一審將案由確定為不當得利,屬案由定性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根據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甲男墊付醫療費、訴訟費等費用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2、如果甲男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有權要求返還的費用數額是多少?
關于第1個爭議焦點問題,即甲男墊付醫療費、訴訟費等費用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根據該規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一)無法定或約定義務;(二)管理人須具有管理意思,即將因管理行為所產生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的主觀意愿;(三)管理他人事務。管理的事務,是指與人的生活利益相關、滿足人的生活需要并能成為債務目的的事項。既可以是經濟事務,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務;既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務,也可以是有關人身的事務。
本案中,上訴人抗辯主張被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其所支付的費用不予償還,其主要理由為:(一)甲男的墊付行為主觀動機不是為了上訴人利益考慮,不具有善意管理的意思。甲男墊付費用的目的不是為了救治乙男,被上訴人甲男認為乙男可以從交通事故損害中獲得巨額賠償,其本人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進行墊付相關費用。(二)甲男的墊付行為沒有使本人即上訴人受益,也不符合上訴人的意愿。乙男當時傷情極其嚴重,醫生多次表示已經無治愈可能,上訴人乙女明確表示放棄治療。最終,上訴人乙男也沒有能夠痊愈,還是因傷去世。上訴人還有兩名子女需要撫養,一味治療最終是人財兩空。因此,被上訴人的墊付行為違背了上訴人的意愿,沒有使上訴人受益,并加重了上訴人的經濟負擔。(三)被上訴人墊付的費用中存在不合理費用,該部分費用不應予以支持。
關于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問題,即甲男墊付醫療費、訴訟費等費用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
本院認為,甲男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甲男對乙男支付醫療費等費用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共同生活、共同組成家庭、同為家庭共同成員的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定互相撫養義務。
本案中,乙男與甲男雖然為兄弟關系,但均已經成年且各自組成家庭,獨立生活,故雙方之間無法定扶養義務;同時,本案乙男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也并非甲男。據此,甲男無法定義務支付乙男所花費的醫療費等費用。雙方之間也無該約定義務。
(二)無因管理的核心要義為:從動機上看,管理人必須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主觀動機,即出于善良動機;從結果上看,由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歸受益人所有,而非由管理人自己享有。
見義勇為、守望相助本是人類美德,是正義行為。從被上訴人甲男的主觀動機看,作為乙男的兄弟,在乙男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嚴重,急需治療,急需巨額醫療費等費用,并且上訴人乙女本人又無力支付巨額資金的情況下,甲男此時挺身而出,多方籌集資金,以搶救乙男生命。甲男墊付的資金是否可以獲得償還,在當時完全處于不確定狀態,其損失是否可以獲得彌補,也無法完全明確。況且,甲男訴訟請求只是要求返還自己墊付的費用,并沒有獲得額外經濟利益的訴求,即使乙男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能獲得巨額賠償,該賠償專屬于乙男,甲男并無分配該賠償款的要求。據此,可以認定,甲男墊付巨額醫療費等費用的目的只是為了挽救乙男的生命,在上訴人乙女無力且不能籌措治療費用的情況下,其墊付行為正是為了乙男和乙女的利益。
生命無價、生命至上。對于個體的人而言,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價值高于金錢與財富,挽救生命的行為無疑應予肯定與贊揚,這不僅關乎個體人的生命與安全,讓人感受世間溫暖,更關乎人類整體生存與發展,具有社會公益價值。乙男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確實生命垂危,希望渺茫。但是只要有一線生機、一絲希望,都應盡全力進行搶救。甲男基于兄弟之情、手足之義,在乙男一家籌款無著、陷于絕望的情形下,伸出援助之手,墊付費用,以解燃眉之急,完全符合人間道義。雖然,乙男最終沒有完全成功救治,不幸離世,但從當時病例記載的情形判斷,在搶救時并非完全沒有希望,醫生也沒有放棄治療與搶救,故不能從事后結果而否定對乙男救治所進行的努力,而應從當時的情形進行判斷。況且,搶救之后,乙男確實沒有立即死亡,其生命延續了一段時間,乙男在生命的最后一段時光,感受到了家人為挽救自己所付出的巨大努力與犧牲,感受到了人間親情溫暖。因此,不能認為對乙男的救治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此外,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精神,管理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有管理行為即可,管理行為是否成功,是否實際上為他人取得了利益,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
根據無因管理理論,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償還必要費用等權利,但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即將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也規定:“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雖然民法典目前尚未實施,但因民法總則關于無因管理的法律條款中無此規定,故民法典中的條文可以作為適用法律的補充解釋。因此,即使上訴人乙女本人明確拒絕再行治療,即使乙男本人如果能夠表達意愿可能會拒絕繼續治療。因該意愿與救死扶傷的正面價值導向相悖,違背公序良俗,甲男堅持救治的行為應予肯定與支持。
乙男當時受傷嚴重、生命垂危,傾家蕩產籌款為其救治,確實存在人財兩空的風險。合議庭在討論本案時,感同身受,上訴人確實面臨一個艱難的選擇:是冒著巨大風險花費金錢挽救希望渺茫的乙男,還是放棄治療,節省有限的財產養家糊口、撫養子女。我們認為,與挽救丈夫、孩子父親的生命相比,冒險是值得的。金錢、財富一時失去,可以通過勤勞與智慧去創造,去拼搏,但生命一旦逝去,再也無法重來,妻子將永遠失去丈夫、父母將永遠失去兒子、孩子永遠失去父親,這難道不是最為悲慘的結局?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為了所謂的金錢而主動放棄挽救生命,良心何安?對孩子未來的人生價值觀將產生何種負面影響,不言而喻。是為了節省金錢見死不救,還是為了親人的生命不惜代價也要挽救,有良知的人們應該選擇后者。即使因此而花費巨額金錢,甚至一時陷入貧困,這樣的生活也不失尊嚴。
此外,通過訴訟,乙男已經獲得了包括醫療費在內等費用的賠償,并已經實際執行到位款項140萬元左右。如果沒有實施救治,沒有產生醫療費用,乙男的賠償款中也不會存在醫療費等費用。
關于第2個爭議焦點問題,即如果乙男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有權要求返還的費用數額是多少?
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在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管理人可向受益人主張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和損失補償請求權。其前提是管理人已經實際墊付相關費用,必要條件是該費用對管理事務而言屬必要費用。
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墊付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乙男、乙女以及看護人所花費的餐飲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訴訟費等,合計489368.9元,該費用支付的依據有乙男提起訴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生效裁判文書以及相關票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已經將無關費用予以剔除,認定為459219元。二審中,上訴人對上述費用支付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認為上述費用的發生對上訴人沒有益處,不應予以返還。此外,上訴人乙女主張醫療費中有其支付的40000元,應予剔除。
本院經審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上述費用均為救治乙男所花費,如醫療費、護理費等,乙男提起訴訟相關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也均是為了上訴人權利救濟,是為了上訴人利益。故上述費用屬必要的費用,應予返還。上訴人乙女主張醫療費中有其支付的40000元,但被上訴人甲男不予認可,上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對其該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因上訴人乙男在二審審理期間死亡,本院依法征求其法定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繼承人乙男母親、乙男兒子、乙男女兒均表示參加訴訟(乙男女兒由其法定代理人乙女代為表達意愿),不放棄繼承�!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乙男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遺產范圍內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雙方當事人本為親人,乙男因交通事故死亡對你們而言,是巨大的不幸。雖然因墊付行為引發本案訴訟,但本案判決后,還是希望大家能夠互諒互讓,和睦相處。乙男尚有未成年子女,也是甲男的侄女,需要撫養、教育,我們相信甲男盡自己能力,幫助與照顧這個家庭,讓他們渡過難關,健康成長。
據此,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雖然案由定性不當,適用法律不準確,但案件實體處理結果正確。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二審期間當事人死亡,其繼承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并依法承擔責任。故本院依法對一審判決主體部分予以變更,實體處理部分予以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變更一審判決主文為:上訴人乙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上訴人甲男墊付款45921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乙男母親、乙男兒子、乙男女兒在繼承乙男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審案件受理費8640元,由上訴人乙女負擔,乙男母親、乙男兒子、乙男女兒在繼承乙男遺產范圍內承擔。
下一條:律師費不屬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費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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