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以分公司名義向自然人借款,雙方借貸關系如何認定
深圳民間借貸律師,借貸關系,分公司,自然人,以分公司名義向自然人借款,雙方借貸關系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8日,案外人宋某以中天分公司作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條》,內容為:“現借到余某、陳某二同志現金人民幣500000元,時間為15天。憑此條到公司財務科換取收款憑據。”該紙箋的頂部載有“中天分公司”字樣,紙箋底部還載有分公司地址。當天,原告余某、陳某收到以中天分公司名義向原告出具的兩份收據(分別是收據一、收據二),其中收據一載明:“今收到余某、陳某二同志轉賬進宋某農行賬號:6224**********6814屬借款,金額40萬元”;收據二的收據載明:“余某、陳某現金借款,經手人宋某收;于當天交付給吳某(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金額10萬元”上述兩份收據的收款單位欄中均蓋有中天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并有案外人宋某、吳某青簽名。中天分公司是中天公司設立的領有營業執照、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2014年4月17日,原告以借款期限屆滿后,中天分公司至今未還款為由,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天分公司、中天公司償還借款50萬元給原告并支付利息。
訴訟中,被告中天分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不作出答辯。
庭審中,原告對借款經過的陳述如下:原告余某、陳某與中天分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簽訂《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共同合作興建加油站。2013年7月8日,中天分公司表示沒有現金,向原告借款50萬元,與原告聯系的是中天分公司的負責人朱某,具體經辦人是中天分公司的副經理宋某。為了合作項目順利實施,原告借款50萬元給中天分公司。宋某以中天分公司的名義出具借條。原告隨后分兩筆款支付給公司,原告余某通過銀行匯款方式支付40萬元;原告陳某通過現金支付方式支付10萬元�?畹胶笾刑旆止緦⒔钘l原件收回,向原告出具收據,并由中天分公司加蓋了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負責人簽字。被告中天公司對原告上述陳述的意見為:原告提供的借條、收據、匯單等證據顯示形成于2013年7月8日,但借條和收據至少有一份是事后補簽的。兩份收條顯示的50萬元款項都不是支付給中天分公司,與中天分公司無關,且兩份收據中的中天分公司財務專用章不真實,
【爭議焦點】
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之一是:原告與被告中天分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
【裁判要旨】
法院肯定了原告與被告中天分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法院認為原告與中天分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清楚,理由有二:第一,從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借條雖系復印件,對此原告解釋為中天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據后已收回借條原件,并對借條、收據、支付結算業務委托憑條、匯款單的形成以及款項支付方式作出了合理解釋;借條上雖然未蓋有中天分公司的公章,但借條和收據上均有經辦人宋某(分公司經理)的簽名,且該借條的載體紙箋頂部載有“中天分公司”字樣,底部還載有分公司地址,該借條能夠與收據、支付結算業務委托憑條、匯款單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可認定經辦人宋某的借款行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作出。更為重要的是,收據明確載明被告中天分公司已收到了原告提供的借款50萬元,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法院可以確認中天分公司向原告借款50萬元的事實。中天公司雖然認為兩份收據中的中天分公司財務專用章不真實,但其提出的僅僅是反駁意見,并非反駁證據。其既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司法鑒定申請,亦未能提供中天分公司真實的財務專用章作為反駁證據,并未完成反駁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其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第二,從中天公司對中天分公司經營狀況的陳述來看,中天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矢口否認中天分公司系其設立的公司,待法院庭后依職權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了中天分公司設立登記的相關材料后,其在第二次庭審中認可中天分公司系其設立這一事實。庭審中,針對法庭關于“中天分公司其他員工是否由中天公司聘請”的詢問,中天公司的回答是:“由中天分公司聘請,上報中天公司備案;但實際上未備案過。”并表示中天公司已無法聯系到中天分公司及其負責人朱某�?梢�,中天公司對中天分公司的管理極其松散和混亂,對中天分公司的經營狀態不甚知情。故其雖然不認可案外人宋某系中天分公司的員工,否認宋某向原告借款的行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的行為,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結合全案證據分析,法院有理由相信案外人宋某經手向原告借款50萬元的行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的行為。法院據此認定原告與被告中天分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并結合全案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深圳民間借貸律師
【分析】
法官對原告與中天分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合法借貸關系的認定結論系在仔細、全面、客觀審查全案證據并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基礎上形成的。本案中,分公司工作人員宋某(分公司副經理)在經辦借款事務中的借條上沒有蓋上分公司公章,但是借條和之后中天分公司出具的收據上均有分公司經辦人宋某的簽名,借條的載體紙箋頂部載有“中天分公司”字樣,底部還載有中天分公司地址,且中天分公司于款到后向原告出具的收據上有中天分公司加蓋的公司財務專用章、財務負責人簽字(出具收據時分公司將借條原件收回)。在借條能夠與收據、支付結算業務委托憑條、匯款單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基礎上,可以認定經辦人宋某的借款行為系代表中天分公司作出的借款行為,故應認定原告與中天分公司之間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