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為統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審理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法院審判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解答意見:
應否受理對財產保全裁定、管轄權異議裁定和仲裁裁決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人撤銷之訴專章規定,不涉及實體內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機構作出的文書不屬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范圍,故對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均不予受理。
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被判決駁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對同一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否受理
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是否受理。
上訴人撤回上訴或者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審結的案件,第三人撤銷之訴由哪一級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專屬管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進行一審。當事人撤回上訴或者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后,原一審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應由原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在案件當事人范圍、訴訟標的等方面雖然并不相同,但在評價相關法律文書是否存在錯誤的問題上,第三人撤銷之訴與二審、再審訴訟程序具有相同性質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產生的案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中所稱的“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屬于前述司法解釋規定中所稱的“該案其他審判程序”,原審合議庭成員依法應當回避。
如何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民事權益”的范圍
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損害第三人民事權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之一。“民事權益”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關于民事權益的規定,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節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破產債權撤銷權。
普通債權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普通債權原則上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保護。但第三人以金錢債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的,可以受理。
如何認定第三人“未參加訴訟”
第三人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前訴的當事人。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未參加,人民法院也未列其為原審的第三人的,以及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原審當事人申請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未獲人民法院準許的,屬于未參加原審訴訟的情形。
第三人在前訴中被列為當事人,即使其在訴訟中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未實際參與訴訟過程,也不能認為其未參加訴訟。
如何認定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過錯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參加訴訟來證明其無過錯的,不能成立。
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參加訴訟時,可以作為其無過錯的初步標準。但是,如果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知悉原訴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訴訟的,應當視為其有明顯過錯。
如何確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范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查范圍應以第三人的訴訟請求為限,重點審查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錯誤內容與第三人民事權益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審理發現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有錯誤,但第三人的撤銷請求不能成立時,法院亦不依職權主動改判,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另行再審。
第三人在撤銷之訴中同時對原審訴訟標的提出確認權屬、履行合同等主張實體權利的訴訟請求,應否合并審理
如果該請求系作為認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權利基礎的,可合并審理,但第三人與相對方之間有仲裁或管轄協議、合并審理會導致案件過分延遲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
對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處理,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和解應如何處理
笫三人撤銷之訴審理過程中,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不出具調解書,由第三人申請撤回起訴。法院審查后準許其撤訴的,應向第三人釋明,其撤回起訴后,不得對同一判決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并出具準許撤訴的裁定書。笫三人撤回起訴后對同一判決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不予受理。
對第三人撤銷之訴作出的裁定可否上訴
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涉案標的物被轉讓應如何處理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所主張的特定標的物在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后已經轉讓給案外人,經審查第三人的撤銷請求成立的,可以判決撤銷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但不得直接對案外人受讓的標的物進行處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訴訟與案外人解決相關爭議。
如何處理濫用第三人撤銷之訴訴權的行為
第三人與原審一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濫用撤銷之訴訴權的,法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7年8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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