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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證照印信被侵占如何主張權利
深圳法律顧問:公司證照印信被侵占如何主張權利
甲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他對某類產品有專門的供銷渠道,但同時甲又有一份收入頗豐的工作,不想辭職創業,出于時間和精力的考慮,于是甲邀請自己的好朋友乙、丙二人來實際經營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的股權比例分別為50%、25%、25%,甲為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為財務負責人,丙為業務經理。后公司經營一段時間以后,甲發覺自己被乙、丙二人架空,A公司的實際經營權全部落在乙、丙手中,甲去銀行查賬發現公司帳上沒錢了,乙、丙各自拿著公司的財務賬冊、公章等不來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幾家供貨方的貨款未付,現債權人起訴公司要求還債,甲這才知道自己的投資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甲要先把公司的公章、賬冊拿回來,然后再看乙、丙在財務上是否有問題,并打算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深圳律師網點評:
一、執行董事沒有公章能以公司名義起訴嗎?
執行董事甲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況下,可否以本人簽名代表公司起訴乙、丙,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證章、賬簿?這種做法是可行的。既然A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確規定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據《民法通則》:“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可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內處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行為是公司的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況下,甲代表公司起訴應當允許,畢竟公章、簽名都只是一種形式,法定代表人簽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身份。
二、股東兼法定代表人能以知情權受侵犯為由起訴嗎?
我國的《公司法》對公章只字未提,涉及到會計賬冊問題的是第三十四條關于股東知情權的規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以侵犯股東知情權為由起訴,原告是股東,而被告只能是公司,即便勝訴,承擔提供賬冊責任的也是公司。本案甲股東兼法定代表人是要財務負責人乙歸還賬本,因此以知情權為由提起訴訟不能達到這一目的。
三、從民事侵權角度,公司要求返還財產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正是因為權利人難以從《公司法》找到直接的維權根據,因而只能另辟它徑解決問題。實踐中,出現此類糾紛的當事人多數是從公司的物權受到侵犯角度來主張權利的。這種訴訟思路的主要理由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會計賬簿及有關憑證是記錄公司以往全部資金往來、財務經營信息的物權憑證,上述物品理所當然歸公司所有。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經過公司的授權以后,只是上述物權憑證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權人。現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要求返還公章賬冊,若持有人拒不返還是對公司財產權益的侵犯,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依據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權為由要求返還公章賬冊是完全合法有據的。但是,全國各地法院受理此類糾紛時爭議較大、處理辦法不一,有的直接支持了原告的訴請,有的則認為這屬于公司的內部管理事項,由公司內部解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筆者認為:法院若將此類糾紛拒之門外,會使當事人喪失一道最有力的法律救濟途徑。
四、公司索要自己的公章賬冊能否得到《公司法》支持?
《公司法》作為調整公司的設立、運營、管理以及分立、合并及終止過程中發生的對內對外關系的基本法,自然應當包括公司自身的內部管理問題。而公司的印章、財務賬冊、營業執照等公司法律憑證的管理問題是公司內部管理的一部分,因此從《公司法》角度也能找到支持公司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所以,原告除了主張物權返還這一訴訟策略以外,還可以公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
本案中,乙、丙既是公司的股東,又是《公司法》所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作為公司股東,乙、丙無權占有公司公章賬冊,因為上述物品屬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要求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乙、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還具體列舉了違反公司忠實義務的具體表現,侵占公司公章、賬冊雖沒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對忠實義務的正確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無疑這是屬于此條的兜底條款,即“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據此,公司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起訴也應當得到法院支持。在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臺具體司法解釋的情況下,依據舊《公司法》第五十九條、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不但作出了判決支持,而且還出臺了明確的審理規定,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礎上,作出的大膽而又正確的舉措。(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二)損害公司權益糾紛15、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鑒、財務賬冊的,公司可以侵占者為被告要求其返還,并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起訴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已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
下一條:以股權質押借款到期未還屬股權轉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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