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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權質押借款到期未還屬股權轉讓糾紛
深圳法律顧問:以股權質押借款到期未還屬股權轉讓糾紛
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萬元,約定還款日為2014年2月26日,以被告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權作為質押,并約定如未能按期還款,則自愿將該40%的股份轉讓給李某。還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未能按約定期限還款,又自愿簽訂了一份委托書,承諾將其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權轉讓給李某,并全權委托李某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當李某要求王一同去辦理股權轉讓手續時,王某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李某遂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了三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向李某借款,雖用股權作質押,但由于未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質押無效,故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應判令由王某歸還李某的欠款400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用股權質押借款,由于未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質押并不是當然無效,只是形式上欠缺登記手續而已,故本案屬于股權質押合同糾紛;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自愿將其40%的公司股權轉讓給李某,并全權委托李某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實際上是雙方均同意王某以400萬元的對價將該40%的股份轉讓給李某,只是王某不協助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才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本案屬股權轉讓糾紛。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王某向李某借款,到期未還后,自愿將其40%的公司股權轉讓給李某,并簽發委托書全權委托李某辦理股權轉讓手續。該委托書實際上是一份股權轉讓合同,即王某自愿將該某公司40%的股權以400萬元的對價轉讓給李某,王某轉讓股權的意思十分明確,就是要求將借款與股權相抵,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兩清,各不相欠。自王某簽發委托書時起,他們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已經轉化為股權轉讓關系,由于股權轉讓登記必須要股東雙方本人親自到工商管理部門簽字才能辦理,王某不愿去簽字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才釀成本案糾紛的產生,故本案屬于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不再是民間借貸糾紛,也不是股權質押合同糾紛,應判令王某協助李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不是判令王某歸還欠款。深圳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