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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園被墜落玻璃砸傷學校應全責賠償
深圳法律顧問:學生校園被墜落玻璃砸傷學校應全責賠償
【深圳律師網 案情】
黃小宇是某中學的學生,2012年10月16日中午,其走在學校內的教學樓下時被三樓玻璃落下砸傷頭部。經醫院診斷,其傷情為:開放性顱腦損傷,左側顳頂部顱骨粉碎性骨折,左顳頂部異物存留,左顳頂部頭皮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2013年8月1日,經自行申請鑒定,黃小宇的傷殘程度為八級。
黃小宇住院期間,學校為其支付了醫藥費等費用共計43 484.70元。
因黃小宇的損失較大,雙方經縣教育局主持調解未果后,黃小宇把某中學告向法庭,要求該校承擔完全責任,賠償其因意外傷害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07 186.9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中學不同意原告自行鑒定的傷殘結果,申請重新鑒定。 2014年5月13日,經重新鑒定,原告的傷構成九級、十級多等級傷殘。
庭審中被告某中學辯稱,1、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原告是在中午午休時間受傷,其沒有按學校的規定進行午休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學校承擔主要責任。2、原告是農村戶口,其主張按照城鎮人口計算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所提誤工費過高,交通費、住宿費應憑實際發票支出,精神撫慰金應當在5 000元范圍內。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建筑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本案被告某中學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其教學樓玻璃脫落造成原告損害,被告又無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故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全案證據,法院確認原告損失為:醫藥費37 92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天×40元/天=1 920元;監護人誤工費:20 534÷365天×48天=2 700元;關于原告殘疾賠償金計算適用何種標準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原告系在城鎮就讀的農村戶口未成年學生,其在城鎮生活的消費水平與城鎮戶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樣的,法院從最高院這一司法解釋的精神以及公平正義價值理念出發,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即原告的傷殘疾賠償金:21 234×20年×(20﹪+8﹪)=118 91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為未成年人,因本次受傷構成九級、十級多等級傷殘,對其今后生活及工作均造成一定影響,法院酌情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8 000元;交通費酌定400元;住宿費酌定500元。合計170 355.1元。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某中學賠償原告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70 355.1元,減去被告已經支付的43 484.70元,尚應支付126 670.4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1、被告在本案中應當承擔何種賠償責任;2、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合法,有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評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被告某中學作為建筑物的所有人,其教學樓玻璃脫落造成原告損害,被告又無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故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原告訴訟請求中最關鍵的是殘疾賠償金計算應適用何種標準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2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復函答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雖然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根據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受害人為農村戶口的,只要住所地在城鎮,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城鎮,或者主要收入地來源于城鎮,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就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本案原告系在城鎮就讀的農村戶口未成年學生,經常居住地在城鎮,其在城鎮生活的消費水平與城鎮戶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樣的,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法院綜合全案證據,最后確認原告損失為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70 355.1元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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