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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會決議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分析
深圳法律顧問:對股東會決議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分析
裁判要旨
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制度系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新制度,股東參照該項制度對形成于該法施行之前的股東會決議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期間,應為自施行之日起60日內,而非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
深圳律師網 案情
南通斯材佳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斯材佳公司)的前身為江蘇省如東縣建材總廠,1994年8月經如東縣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職工均具有股東身份。2000年8月11日,斯材佳公司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改革脫貧實施方案》。當日《會議紀要》記載:與會代表50人(50票)全票通過。同年9月18日,如東縣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復同意《改革脫貧實施方案》。2005年4月25日,斯材佳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2011年1月27日,包美紅等82名股東起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以未接到開會通知、未參與表決、《會議紀要》不代表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會議紀要》無效。
裁判
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從《會議紀要》的內容來看,并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簡稱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包美紅等人關于該股東會決議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斯材佳公司陳述以口頭和電話的形式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議,且有到會50名職工(股東)的簽名單和會議記錄,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可以認定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了公司章程,存有瑕疵。但上述瑕疵不導致《會議紀要》無效,股東只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根據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期限為自決議作出之日(2000年8月11日)起60日內,包美紅等82人提起撤銷之訴已超過60日,故駁回了包美紅等82人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除8人外,包美紅等74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包美紅等74人又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包美紅等人主張決議無效的理由包括召集程序、表決方式不當,此兩種情形均屬2005年公司法規定的行使撤銷權事由。從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日起,即從2006年1月1日起計算60日的撤銷權行使期間,待包美紅等人于2011年1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對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提出異議時,已超過上述撤銷權行使期間。江蘇高院于2014年2月27日裁定駁回包美紅等74人的再審申請。
評析
關于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問題,2005年修訂前的公司法未規定,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作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一))第二條,因2005年公司法實施前有關民事行為或者事件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如當時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時,可參照適用2005年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本案股東會決議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因此,關于本案股東會決議效力問題應當參照適用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處理。2005年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依據上述規定,本案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本案股東會在召集程序、表決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因此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對形成于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前的股東會決議,股東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期間起算問題,公司法解釋(一)未作規定。如果按照決議作出之日起計算60日,會出現股東實際可行使權利的期間短于法律規定的60日,甚至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日其權利已無法行使的狀況,這對于權益受到侵害的股東而言是不公平的。鑒于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制度系2005年公司法規定的新制度,則股東參照該項新制度對形成于2005年公司法之前的股東會決議行使撤銷請求權的期間,應為自2005年公司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而非自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如此處理,亦既能發揮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制度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規范作用,又能有效保護股東對自身合法權益擁有的救濟權,符合公司法解釋(一)的精神。
本案股東會決議雖于2000年8月11日作出,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的行使期限應為2006年1月1日起60日內。原一、二審法院將本案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的行使期間認定為2000年8月11日起60日內不當,再審法院作了糾正。但包美紅等2011年1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亦已超過了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因此最終的處理結果仍然是裁定駁回了再審申請。
下一條:違法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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