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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深圳法律顧問:違法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深圳律師網案情】
2010年10月,張某隱瞞自己的妻子向劉某借貨車去外地騙取貨物,張某因騙貨行為被勞動教養三年,貨車則被公安機關扣押,車主劉某支付5萬元用于贖回車輛。張某勞改釋放后,劉某要求張某賠償5萬元,張某向劉某出具一張5萬元的借條。后張某拒不返還該5萬元,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還款,法院判決支持劉某的訴求。判決生效后,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否追加張某妻子作為共同被執行人。
【分歧】
第一種觀點:該債務純屬張某個人違法之債,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其妻子無義務承擔責任,不應追加張某妻子為共同被執行人。
第二種觀點: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追加張某妻子作為共同被執行人,依法強制執行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如果不追加張某妻子作為共同執行人,客觀上難以保證債權的實現。不利于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深圳律師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此規定基本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處理原則。
第二,判斷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主要有以下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因打架斗毆或其他犯罪行為形成的債務,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第三,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1、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6、夫妻雙方或一方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可見,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并不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列。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應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本案中,張某的債務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但張某的妻子對于張某借貨車出去騙貨的行為并不知情,可知張某的妻子并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且債務是由于張某的違法行為產生的,明顯超出了“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疇,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認定為張某個人債務,不應追加張某妻子為共同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