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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贓物行為的法律性質
深圳法律顧問,購買贓物行為的法律性質
【案情回放】
在大學讀攝影專業的廖某酷愛攝影采風,很想買一個品牌相機,但新的又太貴,所以就想在互聯網上買個二手的。2013年9月,廖某通過網上的聯系方式,找到了賣家唐某。在見面之前,廖某曾咨詢過專業人士,得知唐某所賣的同類二手佳能相機的市場價格在2000元左右,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后,最終以1800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了廖某,說他買的佳能相機是贓物,系唐某從他人辦公室盜竊而來,依法需要追繳。
【意見分歧】
在辦案中,該案的關鍵問題是,廖某購得贓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廖某對唐某佳能相機來源情況不知情,且用合理的價格購得,屬于善意取得。
第二種意見認為,廖某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了贓物,該相機系盜竊而來,因此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廖某行為不夠成犯罪,所購臟物佳能相機理應追繳,其損失可向唐某索賠。
【法理評析】
筆者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于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于善意取得。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占有以后,不管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后占有人返還。很明顯,本案中佳能相機是唐某非法盜得他人財物,因此,廖某購得贓物的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
第二,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明知”的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前提條件。因為犯罪嫌疑人受趨利避害思維的影響,往往拒不供認其對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是“明知”。因此,本案中,廖某對贓物并不知情,且付1800元價款給唐某,其購買佳能相機價格合理,可以明確,廖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深圳刑事辯護律師
第三,根據“兩高兩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頒布的《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在辦案中已經查明犯罪分子賣掉的贓物,應當予以追繳,對買主確實知道是贓物而購買的,應將贓物無償追回,予以沒收或退還原失主;對買主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應當由罪犯按價將原物贖回,退還原主或者按價賠償損失。”據此可以明確,本案中,廖某從唐某處購買的二手佳能相機作為贓物理應予以追繳,但其損失應由唐某賠償。
下一條:工傷鑒定 應委托何種鑒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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