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
工傷鑒定 應委托何種鑒定機構
深圳法律顧問,工傷鑒定 應委托何種鑒定機構
【案情】
張某在被告某公司處務工受傷,經申請塔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后張某前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八級傷殘鑒定。
庭審中,用工單位不認可勞動部門的鑒定,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分歧意見】
審理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中,經常需經對勞動者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對于應委托何種鑒定機構,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審理中,應委托在法院鑒定人名冊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處理工傷時,均是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進入司法程序后,轉由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將可能造成行政、司法兩種程序標準不統一的局面。因此,對工傷職工能力等問題中,法院應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章、第5章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是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的法定機構,故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損害賠償案時應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進行鑒定,而不宜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2、《工傷保險條例》第25、26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至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定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不服鑒定結論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結論為最終結論。”對勞動鑒定結論不服,不可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因此,本案應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用人單位在收后鑒定結論后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鑒定行為對鑒定委員會、申請者、用人單位、保險經辦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都具有拘束力。
下一條:用人單位張貼辭退人員身份信息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