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
微信朋友圈惡意發布信息是否侵犯公司名譽權
微信朋友圈惡意發布信息是否侵犯公司名譽權
【案例】:
甲公司授權乙公司經銷其公司的地暖及墻暖產品(經檢驗為合格產品)后甲乙公司間產生矛盾,乙公司經理馬某(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的前夫)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一系列惡意攻擊甲公司產品及服務的信息,甲公司與乙公司多次溝通協商未果,取消對乙公司的授權,并將乙公司以侵犯甲公司名譽權為由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1、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賠償損失7萬元。
庭審中,乙公司答辯稱認為甲公司產品屬不合格產品,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履行經銷商的監督義務,提醒朋友不要上當受騙,且認為即使構成侵權,也系馬某的個人行為,乙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庭審時經查看,馬某微信號XXX的備注名先后為XX水電地暖、XX光伏發電,微信號好友為147人,相關信息尚未刪除。
【裁判要點】
一、被告公司負責將注冊號為XXX的微信中已經發布的有損原告公司商譽的信息全部刪除,于判決生效后一日內履行;二、被告公司負責在注冊號為XXX的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對原告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信息(具體內容應當經本院審查,發布后至少在三十日內不得刪除),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三、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一萬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評析】
本案例的爭議焦點
(一)侵權責任主體。本案的侵權責任主體應為是被告公司還是被告公司與其經理馬某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馬某為被告公司經理,在被告公司擔任重要職務,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前妻,雖然微信號XXX其個人微信,但微信備注名先后為XX水電地暖、XX光伏發電,且發布信息與被告公司的經營銷售事項相關,可以認定馬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的行為為用人單位工作人員為因工作內容而實施的履職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馬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認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要確定被告公司是否構成侵權要結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予以分析,主要包括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方面。
1.實施了侵犯名譽權的違法行為。名譽權是絕對權,任何人都有不侵犯的不作為義務,因此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方式基本上是作為,主要是侮辱、誹謗等。所謂侮辱,是指行為人故意以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所謂誹謗,是指行為人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包括口頭誹謗、書面誹謗。本案中,原告公司產品經檢驗為合格產品,被告公司經理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大量攻擊原告公司產品質量和服務的信息,可以認定為其實施了對原告公司產品的書面誹謗行為。
2.造成損害事實。名譽是社會公眾對主體的較為客觀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個體所享有的并受社會公眾公正評價的權利。行為人實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所導致的直接后果是他人名譽遭受損害。本案中,馬某的微信號有147位好友,其在朋友圈發布的攻擊原告公司產品質量的信息,通過微信朋友圈自身這種能夠迅速轉發、分享的功能傳播擴散,并被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知悉,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原告公司產品及公司整體形象社會評價降低,造成原告公司產品在當地銷量減少,利潤下降,可以認定為存在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在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很多情況下違法行為的損害不是直接產生的,而是要經過一些中間媒介傳播擴散從而產生最后的損害后果。如今新媒體包括博客、QQ、微博、微信等已逐漸替代傳統媒體,成為社會公眾獲取信息資源的主要途徑,本案中被告方利用微信朋友圈這一社交平臺發布攻擊原告公司信息的行為與原告公司產品信譽下降,銷量減少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
4.主觀過錯。侵害名譽權是否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各國判例和學說有所不同,有的國家適用嚴格責任,有的國家適用過錯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情形。本案中,被告公司辯稱其發布信息是認為原告公司產品屬不合格產品,被告作為其代理商,有義務監督和保證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其在微信朋友圈告知自己的朋友不要上當受騙也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種方式。事實上原告公司產品經檢驗屬于合格產品,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及服務問題,原被告雙方及其商品購買者如有糾紛應當通過合法理性的途徑解決,而不是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攻擊原告公司產品及服務的信息,且在原告與被告多次就此問題提出警告并解除產品經銷授權后,被告仍然繼續上述違法行為,可以認定被告實施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應認定被告方存在主觀過錯。
(三)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及《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每種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采用書面或口頭的范式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在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侵權行為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諸于眾,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目的。
就本案而言,考慮到微信這一個人社交媒體的特點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的裁判應當充分體現對原告名譽權救濟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本案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惡意信息實施,對原告產品社會評價降低、信譽毀損也是通過微信朋友圈傳播擴散造成,因此判決被告立即刪除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有損原告公司商譽的全部信息,并發布經法院審查確認的對原告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信息,且三十日不得刪除,充分體現了法官以法律為依據結合案件具體特點裁判的針對性、有效性、靈活性。
(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下一條:超齡務工人員因工受傷應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