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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務工人員因工受傷應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深圳法律顧問,超齡務工人員因工受傷應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案情】:被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渝萬鐵路墊江縣周嘉鎮路段部分工程,原告何某于2014年6月6日起到該工地務工,工種為澆注工、雜工。2015年10月13日上午11時許,何某在修補電纜線槽時,被一輛叉車撞到路基邊坡下,腹部、雙下肢、盆骨部等處被叉車撞壓導致受傷。經墊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何某受傷屬因工受傷。墊江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何某傷殘等級為傷殘四級,無生活自理障礙。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原告何某的傷殘等級不服,向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后重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為原告傷殘四級,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另,何某于1965年3月出生,何某向墊江縣仲裁委申請仲裁,該委以“申請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評析】:
一、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考慮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明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何某出生于1965年3月,2014年6月到該工地務工時,未滿50周歲,因此在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3月期間,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2015年3月何某已滿50周歲,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不再是適格的勞動者主體,故2015年3月之后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原告能否認定工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10)行他字第10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本案中,原告何某受傷時已滿50周歲,為超齡務工人員,在修補電纜線槽時被叉車撞到路基邊坡下,屬于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根據該答復,原告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該答復僅限于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并未明確答復是否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原告應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渝高法(2015)205號《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超齡人員,不包括經有權機關批準延遲退休的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超齡人員及其家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受理,并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超齡人員勞動能力鑒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超齡人員在工作中收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超齡人員及其近親屬就賠償金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不屬于勞動爭議,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超齡人員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結合本案,原告受傷經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傷殘四級,因其屬于超齡務工人員,故不應適用《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而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由被告進行一次性賠償。經本院主持雙方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向原告賠償工傷保險待遇105萬元,此款被告已當庭履行。
值得一提的是,現有意見認為超齡務工人員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并不適用工傷保險法律規范,只是可以參照適用,由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性賠償,致使賠償金(或稱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項目和數額都難以明確,且市高院明確此類案件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是并未明確案由為何,而且在現有的用工環境中,超齡人員外出務工的情況大量存在,受限于教育水平、年齡等因素,其所從事的大多是建筑、保潔、安保等工傷多發的行業,尤其是建筑行業,工傷事故更是屢見不鮮,上述規定不僅不符合現下的用工實際,而且因超齡人員的賠償數額較未超齡人員的賠償數額低,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為減少責任而刻意雇傭超齡人員,同時導致超齡人員在受傷后無法獲得完整、有效的救濟。
(作者單位: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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