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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若干規定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量規模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綜合考慮城市公共資源利用及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以及車輛投放數額,并與經營者簽訂經營服務協議。
經營者違反經營服務協議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協議約定調減車輛投放數額;情節嚴重的,終止經營服務協議。
第三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使用前,經營者應當將投放車輛的編碼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編碼信息上傳全市公共數據資源共享平臺。
經營者將未經備案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使用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收回違法投放的車輛,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新增車輛配置競標。
第四條鼓勵經營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務結束后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服務。
經營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預付金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經營者應當通過使用服務協議約束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規則和車輛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區域。在限制停放區域停放的,應當停放在規定地點。在其他區域停放的,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
前款所稱禁止停放區域,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水庫、河道、濕地、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等。
路側帶、交通樞紐、客貨運場站等限制停放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和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清理。未及時清理的,由下列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清理,并按照未及時清理車輛每輛二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停放在機動車道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路側帶和其他城市公共場所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樞紐、客貨運場站范圍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庫、河道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清理;
(五)停放在濕地的,由城管和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清理;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清理。
第七條相關部門依據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作出行政決定后,經營者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可以扣押相關車輛并予以催告;催告十日后經營者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可以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處置被扣押車輛。
前款規定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本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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