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進入債務人家中討債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深圳民間借貸律師:進入債務人家中討債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要點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的行為。
【深圳律師網 案情簡介】
2011年1月份起,蘇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貸款4萬元,貸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蘇敏索要貸款無果。2014年9月11日石毅以入住蘇敏家的方式迫使蘇敏還貸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蘇敏向石業貸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萬元,貸款到期后,石毅向蘇敏索要貸款無果后,石毅讓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石毅將石虎送到蘇敏家中,石虎以入住蘇敏家的方式迫使蘇敏還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蘇敏向被告人李武貸款5萬元,貸款到期后,李武多次向蘇敏索要貸款無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將被告人郝傘送到蘇敏家中,郝傘以入住蘇敏家的方式迫使蘇敏還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間李武給郝傘送過飯。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傘離開了,被告人李武來到蘇敏家中。蘇敏與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等人在其家中協商還款事宜無果跳樓身亡。另,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石毅、李武、石虎、郝傘與蘇敏家屬補償協議,蘇敏家屬對四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法院從輕處理。
【審判】
被告人石毅、石虎、郝傘以索要債務為由住入蘇敏家中,石毅、石虎共住了七天,郝傘住了三天,嚴重影響蘇敏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之規定,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武將妻子郝傘送到蘇敏家索要債務,期間李武給郝傘送飯,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屬共同犯罪。鑒于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尚好,并私下與死者家屬自愿達成了補償協議,給予死者家屬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放棄了死者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依法對四被告人從輕處罰,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均作出了緩刑判決。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進入債務人家中討債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為了落實公民這一權利,強化保護公民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我國《刑法》第245條專門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的行為。這里的“非法”是指行為人未經住宅權人同意或者沒有法律依據。“侵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經住宅權人允許擅自闖入;二是進入時住宅權人不反對,但在住宅權人要求退出時,仍然滯留,不肯退出。根據《刑法》第245條規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雖然四債權人強行入住蘇敏家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合法債務,主觀上沒有什么惡意,但這并不能成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據。四債權人為了討債,違背他人意愿,非法進入他人住宅,且長時間滯留,不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寧和自由權,而且造成他人跳樓身亡的嚴重后果,故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下一條:民間借貸中“轉條”行為的性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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