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清償對外效力如何
深圳民間借貸律師,離婚協議約定的債務清償對外效力如何
【深圳律師網案例】
張某與李某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了財產平均分配,同時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由張某承擔償還的責任。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曾向王五借了15萬元用于購買婚房。現王五向李某主張債權,李某以自已與張某的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為由,不對王五履行債務清償的義務。王五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償還債務。
【分歧】
對于李某是否能以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對抗王五的債權,產生了如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五只能要求張某償還15萬元。因為李某向王五借的15萬元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兩人達成的離婚協議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由張某承擔,所以,王五只能請求張某償還15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五既可以要求張某償還,也可以要求李某償還。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離婚時的債務清償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向王五借款15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即購買婚房,雖然該借款是以個人名義借的,但是仍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所以王五既可以要求李某償還,也可以要求張某償還。
最后,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題中,張某與李某自愿達成了離婚協議并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全部由張某償還,該協議合同有效,對李某與張某具有約束力。若李某向王五償還了15萬元借款,則有權向張某追償15萬元。
綜上,王五既可以要求張某償還,也可以要求李某償還。
下一條:李某訴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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