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法定代表人個人出具欠條 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案情】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甲公司名義與劉某簽訂了供貨合同,合同約定劉某向甲公司提供貨物,甲公司支付貨款;現劉某已履行完交貨義務,但甲公司尚欠貨款5萬元,經劉某多次催收,周某以個人名義向劉某出具了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劉某貨款5萬元整,欠款人周某。”之后周某一直未還款。
【分歧】
對于本案中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欠條應認定為債務轉移,周某取代甲公司成為新的債務人,由其承擔還款責任。理由是:欠條內容表明周某愿意以個人名義承擔甲公司5萬元的債務,債權人劉某收下欠條的行為應視為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因此應當由周某承擔還款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欠條應認定為債務加入,周某應與甲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理由是: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表明了其自愿加入甲公司與劉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意思表示,構成債務加入,因此周某就該5萬元債務應當與甲公司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債務轉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由于債務轉移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債務轉移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本案中,該欠條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的,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債的關系中成為新債務人,需經過劉某的同意后才對劉某生效,劉某收下欠條但并未發出同意原債務人甲公司不再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認定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行為屬于債務轉移。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債務關系中,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對債權人有利,所以無須經債權人同意。本案中,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是基于其意思自治下的行為,系合法有效,應當視為周某愿以個人名義加入到甲公司與劉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中,與甲公司共同承擔債務,屬于債務加入;因此,周某與甲公司應當就該筆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綜上所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個人名義出具的欠條應當視為債務加入,由周某與甲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