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無證駕駛者無償搭載他人能否構成好意同乘
【案情】
2019年12月29日,董某隱瞞其未取得駕照的事實,駕駛單位車輛出工,并無償搭載工友許某,準備順路送其回家。許某在某十字路口下車后闖紅燈過馬路,一輛直行的大型貨車剎車不及,將其碰撞碾壓致死。經責任認定,貨車司機與許某對該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董某對該起事故承擔次要責任。2021年6月9日,許某的近親屬將董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董某等人承擔侵權責任。董某辯稱搭載許某屬于好意同乘行為,應當減免賠償責任。
【分歧】
本案中,關于無證駕駛者無償順路搭載他人能否構成好意同乘,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先認定無償搭載屬于好意同乘,然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認定無證駕駛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
第二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無償搭載他人不構成好意同乘。如未取得駕照,則駕駛者不具備駕駛資格,也就意味其缺乏基本的駕駛行為能力,遑論實施以駕駛資格為前提的好意同乘行為。
【評析】
筆者更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好意同乘不僅需要幫助者心存好意,更需要幫助者具備基本行為能力。駕駛資格本就是駕駛行為的先決條件,而第一種觀點認為無證駕駛應屬于好意同乘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是預先認定無證駕駛行為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然后在合法駕駛行為框架內判斷無證駕駛的過錯種類和程度。這陷入了用前提推導前提,所推結果與原本前提相矛盾的邏輯陷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所規定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更多強調的是合法持證駕駛過程中因嚴重的觀察不周、駕駛措施失當等行為導致的重大侵權損害情形,當然包含駕駛資格這一基本前提。本案中,董某在十字路口放下同事的交通違法行為,恰恰反映出其未經過安全駕駛知識系統培訓,而這也成為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更加證明,駕駛資格對駕駛行為舉足輕重,是重要的先決條件。
其次,認定本案不構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強化人們的駕駛安全意識,具有正面社會示范效應。若司法裁判中認可無證駕駛仍能實施好意同乘行為,將過分增大無證駕駛者的責任抗辯空間,在行為定性上變相弱化無證駕駛的危險性和違法性。如此,可能導致實踐中無證駕駛者更加麻痹和肆意地隨意搭載他人行駛,這不僅會大大提高交通管理難度,增加道路安全風險,同時也會催生更多交通事故類侵權糾紛的賠償責任難題。
第三,認定本案不構成好意同乘有利于借助司法裁決規范人們的助人意識和行為。在別人需要幫助的時候伸出援手固然值得肯定,但當幫助行為本身存在資格門檻時,就需要先審視自己是否真正具備實施該行為的合法能力。這是為了更好地對自己的行為和潛在被幫助者的安全負責。凡遇事需處理或主動去做事,都需要充分考慮各種現實條件,其中首先包含對自身行為的能力評估。
最后,法律實施的重要意義包括推動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民法典中關于高空拋物、見義勇為和好意施惠等行為的新增亮點條款,均體現出國家在法律框架內對公民行為的道德引領,彰顯出我國以法治保障和推動德治,促進德治與法治深度融合的積極努力。在這個大的背景趨勢下,通過司法的公正裁決,幫助人們在培養善念、表達善意的同時,采用更加正確適當的方式實施善行,體現了深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司法工作的精細化要求。認定本案不構成好意同乘所蘊含的價值取向,正是對人們的助人意識和幫助行為進行細致糾偏,是司法裁判對營造社會向善風氣、保護人民和睦互助關系的支持。
(作者:孫浩 作者單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下一條:手寫借條但未簽名是否有效
[向上]